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環境監管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職責;加強放射源安全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縣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審核全縣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擬訂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協調處理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縣內環境污染糾紛;負責轄區內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依法負責排污費徵收、管理及稽查。
(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和削減計畫(項目);負責全縣污染物總量指標分配;負責監督檢查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及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四)承擔從源頭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組織建設項目與環境保護設施的“三同時”檢查、驗收;制定治理污染項目計畫,組織開展污染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工作;監督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管理;協助開展“環保世紀行”工作。
(五)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水體、大氣、土壤等環境的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污染源線上監控責任,監督管理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振動、機動車、有毒化學品、放射性及電磁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輻射安全許可核准,監督管理輻射項目“三同時”落實;負責落實轄區內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和驗收。
(六)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等工作;組織擬訂生態建設規劃及工作計畫;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組織指導全縣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本縣生態建設及目標責任考核。
(七)負責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組織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發布環境信息,承擔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有關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管理全縣環境統計工作。
(九)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呈報、推廣和運用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實用技術;核查上市公司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局職責內的循環經濟試點工作,指導環境監測計量認證工作。
(十)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縣環境宣傳教育規劃、計畫;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素質教育和環境法規宣傳;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能力建設、技術培訓和幹部培訓。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股、財務股)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工作;負責信息、綜合調研、宣傳報導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本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評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黨務、紀檢、監察、群團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在職人員培訓、職(執)業資格評定等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項目資金申報和布置資金相關審核工作;負責排污收費票據管理工作;申報縣環保部門收費標準,管理環保補助資金、科技設備資金、污染治理資金。
(二)環境影響評價股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督促檢查;負責建設項目環境統計、資料建檔和項目審批、驗收情況信息發布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自然生態辦公室)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非廢物進口許可等工作;擬訂縣級污染治理項目資金使用計畫;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並監督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組織並指導全縣清潔生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淘汰落後工藝、設備和產品工作;牽頭組織上市公司環境狀況的核查工作;承擔城市“愛衛”檢查環保考核和“環境友好企業”創建及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生態保護規劃;承辦新建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協助監管縣內國家、省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各類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農業、生態示範創建、生態示範區建設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區域環境影響評價評審和城鎮建設環保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鎮建設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和有關論證工作;牽頭組織本縣生態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產業;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實用技術的呈報、推廣和運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部門職責內的循環經濟試點工作;指導環境監測計量認證工作。
(四)法制股
負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培訓,組織擬訂相關實施辦法;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指導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管理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負責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和行政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提出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建議;承辦本局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發證、年檢等工作;承辦局行政執法職權委託事項及職權委託後的考核監督工作;負責本縣環境保護執法質量的考核評議。
人員編制
縣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編制計入縣紀委),工會主席1名,總工程師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縣環保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本規定由中共澧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澧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