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0月18日印發潮州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本辦法自 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潮州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潮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城市建設與交通的協調、健康、有序發展,緩解交通擁堵,加強對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潮州市中心城區(含湘橋區和楓溪區)範圍內達到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的建設項目。未達到規定閾值的項目無須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國土空間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應遵循集約節約用地原則,貫徹公交優先、慢行友好和停車調控要求。在交通需求預測、影響程度評價、完善相關措施等方面,應與周邊公交、道路、停車設施供給統籌考慮,並注重對慢行交通、公共運輸、其他機動車交通的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交通影響評價的主管部門。
市(區)自然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做好交通影響評價的相關工作。
重大建設項目可以成立交通影響評價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交通影響評價信息共享機制和長效治理機制。
第六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必須以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為依據,具體評價年限、範圍、內容、時段與評價日等按照國家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執行。
第七條 為促進片區協調發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地塊鄰近、建設時序相近的若干個建設項目可以整體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八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在選址階段(屬劃撥用地的)開展或報建階段(屬出讓用地的)開展。建設項目選址階段按照本辦法需做交通影響評價的,由建設單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開展交通影響評價,並在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時附上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意見函;報建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由建設單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交通影響評價評審申請。
第九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評審根據規定閾值分別適用簡易程式或一般程式進行評審。
第十條 中心城區建設項目建築面積達到以下規定閾值的,適用簡易程式開展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一)居住用地項目:2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
(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項目:
1.行政辦公用地項目:3萬平方米以上8萬平方米以下;
2.文化設施用地項目:1萬平方米以上;
3.教育科研用地項目:1萬平方米以上;
4.體育用地項目:1萬平方米以上。
(三)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項目:
1.商業、商務用地項目:2萬平方米以上6萬平方米以下;
2.娛樂康體用地項目:3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
(四)工業、物流倉儲用地項目:5萬平方米以上。
(五)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項目:
1.交通樞紐:所有單獨報建類;
2.公共運輸場站:用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
3.社會停車場站: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200個以上。
(六)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加油站、加氣站和充電站。
(七)其他類:快速路、主幹路沿線新建、改建、擴建需開設路口的項目;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為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適用於交通影響評價簡易程式評審的項目。
(八)混合類:其新增總建築面積或指標達到項目所含建設項目在上述分類中任一類簡易程式啟動閾值的。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在選址階段需要適用簡易程式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所需資料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報建階段需要適用簡易程式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由報建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資格許可、用地規劃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建設項目的報建規模指標表;
(三)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
(四)建設項目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
(五)其他開展交通影響評價需要的材料。
建設項目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是指建設項目的交通設施布局、交通組織流線和管理方案,包括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的道路、機動車停放等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以及與建設項目紅線範圍外道路、公共運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銜接的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不受理意見書,並送達申請方。不受理的應說明理由。需要補充材料的應一次性列清補充事項。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作出評審意見,遇到特殊情況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中心城區建設項目建築面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的,適用一般程式開展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一)居住用地項目:5萬平方米以上。
(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項目:
1.行政辦公用地項目:8萬平方米以上;
2.醫療衛生用地項目:二級以上醫院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三)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項目:
1.商業、商務用地項目:6萬平方米以上;
2.娛樂康體用地項目:5萬平方米以上。
(四)混合類項目:其新增總建築面積或指標超過項目所含建設項目在上述分類中任一類一般程式啟動閾值的。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為對城市交通影響較大的項目。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在選址階段需要適用一般程式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所需資料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在報建階段需要適用一般程式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報建單位除提交按簡易程式應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具備資質的單位出具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不受理意見書,並送達申請方。不受理的應說明理由。需要補充材料的應一次性列清補充事項。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作出評審意見,遇到特殊情況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 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選址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應根據國家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出具未達顯著、顯著經改善可接受、顯著不可接受三種影響等級結論,並提出最佳化建議和改善措施。
評價結論為顯著不可接受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對其選址或報建的規模、使用功能等提出調整建議。
報建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再出具交通影響評價等級結論,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建設項目與周邊交通的關係、公共運輸條件、內部交通組織、周邊配建建設時序等內容提出最佳化建議和改善意見。
第十九條 交通影響評價評審意見應包括可行的建設項目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具體按以下職責分工落實:
(一)用地紅線內的配套交通改善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
(二)公共類項目用地紅線外的改善措施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居住、商業、辦公、酒店、商品房等開發項目用地紅線外的改善措施,可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或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共同負責落實;
(三)紅線外需政府部門實施的改善措施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通知責任單位應儘量與交通影響評價項目同步實施,因客觀條件限制改善措施無法與項目同步完成的,應儘快實施。
第二十條 交通影響評價評審意見落實在經審查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相關的改善意見作為建設工程許可的內容,建設工程未按規劃許可實施的,不予通過規劃驗收。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核查建設項目落實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意見的情況。用地紅線內未按交通影響評價改善措施實施的建設項目,不予通過規劃聯合驗收。
第二十二條 按照交通影響評價評審意見建設完成的公共運輸基礎設施,驗收通過同時移交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使用。
第二十三條 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符合國家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的要求,報告數據應當真實客觀,分析應當科學合理。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該單位編制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三年內不予受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建成的項目需進行改、擴建或增加公共運輸服務的,應按本辦法補充開展交通影響評價,配套完善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六條 饒平縣、潮安區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建築面積按計容建築面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如國家、省出台新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相關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

為加強城市交通與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緩解城市交通壓力,規範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潮州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交通擁堵等問題日漸凸顯。要解決城市交通問題,須進行全面綜合施策。2018年我市出台了《潮州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潮府規〔2018〕16號),該辦法的實施在最佳化城市交通結構、加強交通對城市土地利用的引導、改善交通環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為繼續推動我市公共運輸優先發展,推動城市交通與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使城市開發更加合理,促進用地開發與交通的良性互動,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在《潮州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潮府規〔2018〕16號)基礎上,制訂出台《潮州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二、檔案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
  (三)《潮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實施意見》(潮府〔2015〕29號)
  (四)《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二十八條:第一至八條,規定了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的適用範圍、評價依據、開展交評的階段、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等內容;第九至十三條,規定了簡易評審程式啟動閾值、申請材料等內容;第十四至十七條,規定了一般評審程式啟動閾值、申請材料等內容;第十八至十九條,規定了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審結論、意見落實主體等內容;第二十至二十二條,規定了結論效力及參與驗收等內容;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條,明確了法律責任;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條,規定了《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項目需進行改、擴建或增加公共運輸服務的,應按本辦法補充開展交通影響評價,配套完善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
  (一)關於交通影響評價的管理主體
  《辦法》第四條明確了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交通影響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相關工作。市自然資源、住房建設、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交通影響評價的相關工作。
  (二)關於交通影響評價的審查機制
  為提高交評審查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性,《辦法》第五條明確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長效治理機制。
  (三)關於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程式
  1.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範圍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明確了需按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
  2.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需提供的材料《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明確了達到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啟動閾值的建設項目開展交通影響評價需要提交材料的主要內容。
  (四)關於交通影響評價的結論
  選址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應根據國家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出具未達顯著、顯著經改善可接受、顯著不可接受三種影響等級結論,並提出最佳化建議和改善措施。
  報建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再出具交通影響評價等級結論,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建設項目與周邊交通的關係、公共運輸條件、內部交通組織、周邊配建建設時序等內容提出最佳化建議和改善意見。
  (五)關於交通影響評價的效力
  本辦法明確交通影響評價評審意見中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相關的改善意見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驗收的參考。
  (六)關於本辦法實施之前,對已建項目改、擴建或增加公共運輸服務的要求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建成的項目需進行改、擴建或增加公共運輸服務的,應按本辦法補充開展交通影響評價,配套完善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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