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事故管理》首先在介紹事故管理、事故的基本特徵和事故分類知識的基礎上,闡述了事故致因理論、事故分析方法、事故預防原理等內容;從預防人為失誤和生產安全事故入手,介紹了漁船事故及漁船自然災害事故的預防對策與措施;還對漁船的事故調查處理、水上應急事件管理和事故統計分析作了比較詳細的論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漁船事故管理
- 作者:王炳喜
- 出版社: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年7月1日
- 頁數:252 頁
- 開本:16 開
- ISBN:9787563228904
- 語種:簡體中文
《漁船事故管理》首先在介紹事故管理、事故的基本特徵和事故分類知識的基礎上,闡述了事故致因理論、事故分析方法、事故預防原理等內容;從預防人為失誤和生產安全事故入手,介紹了漁船事故及漁船自然災害事故的預防對策與措施;還對漁船的事故調查處理、水上應急事件管理和事故統計分析作了比較詳細的論述。
《漁船事故管理》首先在介紹事故管理、事故的基本特徵和事故分類知識的基礎上,闡述了事故致因理論、事故分析方法、事故預防原理等內容;從預防人為失誤和生產安全事故入手,介紹了漁船事故及漁船自然災害事故的預防對策與措施;還對漁船...
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在上報事故的同時,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遠洋漁業船舶發生水上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屬、代理或承租企業向其所在地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報告,並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向農業部報告。中央企業...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管理年度目標和工作措施,將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漁業船舶跟...
建立遠洋漁船“一船一檔”管理制度,對排查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隱患、短板進行“建賬銷項”針對性整改,全力防範事故發生。(一)全面掌握漁船動態(即日—5月26日)第一時間掌握所有遠洋漁船動態,建立實時船舶動態信息庫,對船隻所屬國...
漁船與漁船之間發生碰撞事故應按規定向漁港監督機關報告,接受漁港監督機關的調查處理。漁船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事故應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第十七條 禁止漁船超越核定航區和超抗風等級航行或者進行海上作業。...
漁業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以及漁業船舶單方事故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調查處理;漁業船舶與其他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協助港航監督機構調查處理;其他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由港航監督機構調查處理,其中屬於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船舶,由該...
第十九條漁船發生碰撞事故後應當互通名稱、國籍和船籍港,立即向域內漁港監督機構報告,並採取緊急措施救助遇險人員。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碰撞船舶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第二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拆解和報廢的漁船,必須自認定之...
漁業船舶之間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漁業船舶與其他船舶之間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協助海上交通安全主管機構調查處理。第二十七條 漁業船舶發生碰撞事故時,應將對方船名、船號以及發生...
漁業行政部門負責漁業船舶和漁業養殖水域、漁港水域的安全監督管理,調查處理從事漁業活動的漁業船舶以及漁業船舶之間發生的水上安全事故。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活動船艇的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
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經費。市海洋與漁業局:通知有關水產養殖企業加強自我保護;協調漁船參與水上油污的清除工作。市氣象局:負責及時並儘可能準確地提供隨時的(或間隔儘量密集的)氣象觀測資料,在缺乏觀測資料...
第四十三條 軍用船舶之間、公安船舶之間和漁船之間發生水上交通事故,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
漁業船舶發生事故或者遇險的,應當立即向水上搜救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漁港監督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必須迅速核實情況,組織救助,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漁業船舶之間或者非漁業船舶與漁業船舶之間發生碰撞事故的...
《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經2002年9月3日浙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漁港規劃與...
第十八條 漁船應當到指定的漁船停泊區域、人工漁港或者在指定的自然港灣停泊,並服從管理和調度,不得損壞防洪等公用設施。第十九條 漁船不準向作業、航行、停泊水域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第四章 漁船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日照市海洋漁業船舶管理辦法》是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發布的地方法規。頒布 【發布單位】山東省 【發布文號】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 【發布日期】2013-07-25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2018-09-01 【所屬類別...
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河北省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將於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8章65條,分為總則、漁船製造改造購置、漁船檢驗登記、漁船航行作業停泊、漁港服務保障、漁船安全事故防範和救助...
遠洋漁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遠洋漁業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執行、生產經營管理、漁船活動和船員負監管責任;遠洋漁船船長對漁船海上航行、生產作業和錨泊安全等負直接責任。第二十八條 遠洋漁業...
為加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浙江省鄉鎮漁業船舶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舟山市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
《山東省漁業船舶管理辦法》經2014年11月1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製造、改造與維修,航行、作業與停泊,事故應急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5條,自...
第三十六條漁業船舶檢驗、登記、進出漁港(定期航行)簽證,漁港認定、船員考試發證,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與統計報告等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實施。第三十七條船民戶籍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漁船漁港...
(七)遵守有關交通、生產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服從管理;(八)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九)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十)參加事故搶救和救援;(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十二條 漁業船舶應當辦理檢驗、...
第二十一條 漁船進入交通港口停泊的,必須遵守交通港口的管理規定,服從其統一調度和指揮。第二十二條 發生漁船事故,當事人應當採取一切措施組織自救、互救,並及時向當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過往船舶和事故發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七條 船舶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遭受影響航行安全的損害,未按規定申請船舶檢驗部門進行臨時檢驗的,處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罰款。第三十八條 漁業船舶發生交通事故,不按規定向漁港監督機關報告的,可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漁業船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所屬的漁政船配齊職務船員,按執法任務需要配備漁業行政執法官員。海洋漁政船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的標準配備通訊導航設備。第十七條 漁政船發生事故時,船長應...
今年,省人大將修訂《河北省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列入2023年立法計畫,我們也將把這些制度措施通過立法予以制度化,為經驗的複製推廣提供法律依據。四、《若干措施》中對涉漁“三無”船舶清理取締專門做了安排,請問有哪些具體部署要求?“三無...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對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實施綜合監管,督促當地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建立並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並督促行業管理部門落實相關單位、責任人的隱患治理工作任務。海洋漁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漁船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