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支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市家庭農場發展較快,以其獨特的形式表現出較強的活力,充分體現了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優勢。家庭農場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升級版,保留了農戶家庭經營的核心,堅持了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符合農業生產特點,已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為深入貫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方針政策,促進我市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在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圍繞建設特色現代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糧食增產、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的總體目標,通過政策扶持、示範引導、指導服務,積極穩妥地推進家庭農場的發展。各地應在有利發展、條件適當、合理可行、便於操作的前提下,對家庭農場進行註冊、認定、指導、支持和服務。
(二)基本原則。在支持家庭農場發展中要重點把握以下幾條基本原則:
1、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原則。家庭經營是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家庭農場是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升級版。
2、堅持農民自願原則。家庭農場發展是一個漸進過程,要靠農民自主選擇,防止脫離當地實際、違背農民意願、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人為歸大堆、壘大戶。
3、堅持因地制宜穩步推進原則。綜合考慮生產區域特色,以推動糧食規模化生產為重點,保障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的有效供給。發展家庭農場嚴禁“以數量比高低”、“憑規模論英雄”,杜絕盲目追求註冊數量不顧家庭農場特性,防止不顧經營效益盲目推進土地規模化經營。
4、堅持多種經營主體共同發展原則。家庭農場與種植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多種經營主體各具特色、各有優勢,都有各自的適應性和發展空間,扶持家庭農場與扶持其他農業經營主體同樣,是扶持農業,扶持農民,各地應努力創造多種經營主體共同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
二、培育重點
培育家庭農場要緊緊圍繞中央及河北省相關檔案中對現階段家庭農場的相關規定,尤其要準確把握家庭農場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徵,在尊重農民自願的基礎上,通過政策引導把培育重點放在符合家庭農場基本概念和特徵的示範農場上,通過示範帶動,讓家庭農場向符合現代農業發展的方向健康發展。
(一)家庭農場的基本概念。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轉土地從事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業生產經營,以農業經營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二)現階段家庭農場的基本特徵。
1、家庭經營。家庭農場經營者主要是農民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且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可季節性、臨時性聘用短期用工,無常年僱工或常年僱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常年僱工指在家庭農場受僱期限年均9個月以上或按年計酬的僱工)。
2、規模適度。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要與經營者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並相對穩定,種養規模符合《滄州市家庭農場認定辦法(試行)》(滄農牧字 [2016]17號)。
3、一業為主。家庭農場成員的主要職業是農業,家庭農場收入主要來源於農業收入,農業淨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80%以上。用地應是依法承包或者依法流轉的土地,並能提供合法的證件和契約。
4、集約生產。家庭農場經營者應是接受過農業技能培訓的新型職業農民,注重採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引進新品種、新模式從事農業生產。與小規模農戶相比,家庭農場的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有明顯提高。
5、管理最佳化。家庭農場的管理水平要高於普通農戶,突出表現在有比較完整的農業投入品採購和使用記錄、農產品生產檔案和財務收支記錄,產品質量有提升,農產品質量有保證。
(三)家庭農場認定部門。滄州市農牧局是我市家庭農場認定工作的指導部門;縣級農業(農經)部門是家庭農場的認定部門,按照《滄州市家庭農場認定辦法(試行)》,負責開展轄區內家庭農場的認定工作,對自願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予以免費認定並建立名錄,作為農業部門開展政策扶持和指導服務的重要依據。
(四)家庭農場工商註冊。積極宣傳引導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到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申請人自願選擇註冊組織形式,註冊登記免費,出資採用自行申報制。註冊登記後,家庭農場要及時到稅務部門進行信息補錄和相關的報備處理,每年定期在登記機關指定網站上進行年報。家庭農場專業性強,政策特點突出,縣級工商部門與縣級農業(農經)部門應加強溝通協調,正確把握家庭農場的工商註冊和認定標準,防止將嚴重偏離家庭農場概念的其他主體形式註冊成為家庭農場,為貫徹落實好各級家庭農場扶持政策打下堅實基礎。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各涉農部門要將家庭農場納入支農補貼政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農業項目扶持範圍,重點支持家庭農場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科技水平、改進經營管理、拓展產品銷售渠道等。各級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資金要向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投放,對示範家庭農場予以重點支持。安排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承擔扶持農業和糧食生產財政專項補助項目,免費提供重大動物疫病免疫疫苗,優先安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費用,增強家庭農場的生產能力。家庭農場可以承擔土地整理、農田水利、高標準農田、節水農業、綠色高產高效創建、農機購置補貼、測土配方施肥、農作物病蟲害防控、糞污資源化利用、農業科技入戶、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等項目。
(二)強化農業技術服務措施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和供銷合作社要把家庭農場作為重要服務對象,有效提供農業技術推廣、優良品種引進、動植物疫病防控、質量檢測檢驗、農資供應和市場行銷等服務;指導示範家庭農場進行標準化生產,實行生產記錄、財務核算等管理;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試驗示範基地,擔任農業科技示範戶,參與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開展家庭農場需要的相關培訓等。引導和鼓勵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代耕代種代收、病蟲害統防統治、肥料統配統施、集中育苗育秧、糞污集中處理、灌溉排水、貯藏保鮮、農產品電子商務等經營性社會化服務。
(三)給予用地用電運輸優惠
家庭農場設施農用地確需占用耕地的,參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家庭農場可以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標準,建設農作物溫室、畜禽舍、水產養殖池塘、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等生產設施,還可以建設管理用房、環保設施、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附屬設施,以及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配套設施。家庭農場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家庭農場從事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家庭農場生產的鮮活農產品運輸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四)加快信貸支持步伐
各金融部門要儘快把家庭農場納入授信對象和貸款對象,積極與農業部門聯合開展對家庭農場的調研對接。對具備一定條件的家庭農場,尤其是糧食生產型家庭農場,金融部門要打破傳統觀念、深挖農業信貸市場的潛力,要站在支持家庭農場就是支持“三農”的高度,“統一評級,統一授信”,先支持一批信貸資金;儘快設計出專門對家庭農場的信貸產品和貸款流程,突出體現方便、快捷、適合農業生產等特點。允許家庭農場依法以不動產進行抵押貸款。結合我市農村土地確權及農村物權,探索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營中土地上的附著物,如:大棚、設施、待收穫農作物等,以及農戶擁有的大型農機具抵押、倉單和應收賬款質押等。針對不同規模、不同等級的家庭農場,逐級提高貸款額度。定期與農業主管部門聯合開展對包括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宣傳和培訓,宣傳適用的金融產品,宣傳金融信貸支持標準,引導他們通過逐步規範自身成為金融部門信賴的客戶。
(五)拓展保險服務範圍
參與農業政策性保險的保險機構,要積極宣傳農業保險產品,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賠付效率。支持各級政府與國有有實力、保障能力強、在當地有機構、已經開展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聯合,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擴大農業保險補貼範圍。保險機構要在現有險種基礎上,探索開發商業性農業保險品種,探索農業貸款風險保險,探索家庭農場聯戶保險,儘可能提供更多、更便捷的保險服務,為家庭農場降低經營風險提供保障,逐步提高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的能力。
(六)探索人才支撐途徑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積極探索並儘快出台優惠政策,以支持大學生、農民工返鄉領創辦新型經營主體,在項目、貸款、稅收等方面對他們創辦的家庭農場給予適當傾斜,對農業高等院校畢業生回鄉創辦家庭農場的,納入“高校畢業生創業引領計畫”給予扶持;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雇用大學生等優秀人才並給予更多優惠政策,為農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把家庭農場經營者納入各類農村人才培養計畫,通過對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村實用人才技能培訓等途徑培育合格的農業人才,按照農業技能水平給予登記鑑定並發證書;完善農業職業教育制度,支持家庭農場經營者通過多種形式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提高學歷層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和農民技術職稱。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以政府補貼或其他形式,每年選送一定數量的家庭農場經營者到農業大中專院校接受學歷教育。
(七)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家庭農場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疫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家庭農場由農民經營的,其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家庭農場經營者是農民的,其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家庭農場,取得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範圍內的經營項目所得,免徵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家庭農場中年銷售收入不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按“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度納稅。此外,家庭農場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各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民營經濟、扶持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出台的優惠政策,家庭農場均可享受。目前,家庭農場經營人員多半仍是農民,文化水平偏低,經營場所基本都在農村,且經營業務基本屬於免稅類,因此,稅務部門對家庭農場應給予優質服務和業務指導。
(八)支持發展電子商務
商務部門引導有條件的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接電商平台,對其開展電子商務進行業務指導、政策諮詢、人員培訓、技術支持、網店建設、品牌培育等專業化服務,在培育農村電子商務服務企業中關注和帶動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重視家庭農場的培育發展工作,進一步最佳化發展環境,儘快出台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家庭農場扶持措施,嚴禁任何部門和組織向家庭農場亂攤派、亂收費。建立協調機制,形成發展合力。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家庭農場的業務指導部門,市、縣兩級要建立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農、林、牧、工商、發改、財政、國土、林業、稅務、金融、保險、交通、人力資源、商務等相關部門積極溝通協調、緊密配合的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家庭農場的指導、培訓、扶持和服務工作。
(二)規範土地流轉。家庭農場的土地經營權大部分來自土地流轉,土地流轉契約的規範是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重點,因此,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要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進一步健全依託農經管理機構建立的縣、鄉兩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增加人員力量和經費,以充分發揮縣、鄉土地流轉服務平台的作用,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諮詢、價格評估、契約簽訂指導和糾紛調處等服務。縣、鄉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要加強對土地流轉程式的規範,對流轉契約書的合法性予以指導;對50畝以上的規模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要及時在省“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平台”上進行信息錄入與公布。按照農地農用和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連片規模的農村土地或池塘水域承包經營權向家庭農場規範流轉。引導和鼓勵家庭農場經營者通過實物計租貨幣結算、租金動態調整、土地經營權入股保底分紅等利益分配方式,穩定土地流轉關係,形成適度的土地經營規模。
(三)培育示範農場。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開展示範家庭農場創建活動,市、縣農業(農經)部門分級制定活動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和發布示範家庭農場名錄,並實行動態管理。縣級農業(農經)部門負責建立示範家庭農場檔案。各級政府應因地制宜地安排一定的扶持資金,重點支持各級示範家庭農場進行農業基礎設施和栽培設施建設、倉儲冷鏈設備購置、土地流轉租金補貼、市場行銷以及開展商標註冊、標準化管理、品牌創建等,提升示範家庭農場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輻射帶動能力。
(四)強化服務指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自願申請認定的家庭農場予以政策指導,對符合條件的進行認定並建立名錄。加強對各級示範家庭農場的政策指導,按照國家相關檔案的規定,指導示範家庭農場對生產投入品的採購和使用情況建立檔案,指導示範家庭農場進行財務收支記錄,製作會計報表等。開展培訓,通過了解家庭農場的知識需求,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自願接受培訓的家庭農場從業人員進行政策、技術、農產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訓,指導家庭農場申報項目,鼓勵家庭農場註冊商標、進行質量認證,為家庭農場與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和其他農產品銷售市場主體建立產銷關係牽線搭橋。
(五)搞好宣傳引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要負責組織宣傳國家政策,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引導符合家庭農場條件的種養大戶到農業部門認定家庭農場,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及時總結家庭農場發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搭建交流推廣平台。各類新聞媒體單位要把宣傳家庭農場政策列入農村政策宣傳的內容,優先集中播報;加強對優秀家庭農場的事跡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