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意見

2013年9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 皖政辦〔2013〕35號印發《關於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重點工作、扶持措施3部分16條。

重點工作是:開展家庭農場註冊登記;開展示範家庭農場培育行動;開展家庭農場經營者培訓;推進家庭農場的聯合與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3〕35號
  • 印發時間:2013年9月13日
意見,一、總體要求,二、重點工作,三、扶持措施,附屬檔案,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意見
皖政辦〔2013〕3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家庭農場是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此作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隨著“四化同步”深入推進,我省農業農村正在步入新的發展階段,各類專業大戶不斷湧現,家庭農場初具雛形,在實現農業集約化經營、增加農產品有效供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促進我省家庭農場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皖發〔2013〕1號)等檔案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民增收、實現城鄉發展一體化,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推進農業經營方式轉變為主線,以深化農村改革為動力,以土地流轉為依託,以扶持服務為保障,培育發展家庭農場,逐步實現農業生產經營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提高農業綜合效益,推動現代農業不斷發展。
2.基本原則。
——農戶主體,家庭經營。堅持以農戶為主體培育發展家庭農場,主要依靠家庭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經營核算。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充分尊重農民意願,根據本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狀況、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農業生產區域特色以及家庭農場經營類別,合理確定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和發展目標,堅持成熟一個發展一個,防止片面追求數量和規模,穩步推進家庭農場持續健康發展。
——積極引導,擇優扶持。鼓勵有一定規模的專業大戶成立家庭農場,擇優培育一批示範家庭農場,引領全省家庭農場規範發展。
3.培育目標。2013年,啟動家庭農場培育發展工作;到2015年,全省各級都要培育發展農、林、牧、漁等行業示範家庭農場,省重點培育1000個左右;到2017年,全省家庭農場總量達到3萬個,占規模經營的比重達到30%以上。

二、重點工作

4.開展家庭農場註冊登記。鼓勵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取得相應市場主體資格。家庭農場註冊登記指導意見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5.開展示範家庭農場培育行動。各級要開展示範家庭農場認定工作,加快建立示範家庭農場名錄製度。農業主管部門要引導家庭農場在知識技能水平、經營管理能力、物質裝備條件、生產發展規模、生產經營效益等方面發揮示範帶動作用。選擇有條件的縣,作為整體推進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試點示範,在家庭農場規模認定、工商登記服務、加大財政扶持、創新金融服務、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等方面積極探索、積累經驗。示範合作社評定向成員中家庭農場占比較大的合作社傾斜,合作社示範縣評定向家庭農場發展較好的縣傾斜。
6.開展家庭農場經營者培訓。各級要制定家庭農場經營者培訓計畫,以陽光工程等新型農民培訓為平台,依託培訓基地免費培訓家庭農場經營者,到2015年,省農業等有關部門應對省示範家庭農場經營者輪訓一遍。實施“青年家庭農場主”創業計畫,加強對青年農民的農業職業技能、農業創業和農業實用技術普及性培訓。加強創業指導,完善現代農業創業補助政策,鼓勵和吸引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返鄉青年農民工、市場經紀人等興辦家庭農場。
7.推進家庭農場的聯合與合作。積極推進以龍頭企業為核心、合作社為紐帶、家庭農場為基礎的產業組織體系建設,促進要素最佳化配置、產業融合發展。鼓勵以家庭農場為基本成員組建農民合作社,重點支持糧食類家庭農場成立以農技農機融合作業服務為基礎的農民合作社。推動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水面經營權或林權作價入股建立家庭合作農場。培育一批與城市社區、農產品交易市場、零售商場合作實行直供直銷的家庭農場。
8.推進家庭農場信息化建設。把家庭農場納入農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設工程和物聯網建設工程。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網路平台、信息採集、硬體配置、站點建立和家庭農場信息員隊伍等基礎建設。力爭到2015年,實現省示範家庭農場信息化基礎建設全覆蓋,推進網上交易。

三、扶持措施

9.穩妥推進土地流轉向家庭農場傾斜。按照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要求,充分尊重農民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流轉的主體地位,推進土地流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的家庭農場,同等條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轉後的優先承包經營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整合相關項目資金,按照農業發展規劃建設連片成方、旱澇保收的優質農田,優先流轉給示範性家庭農場。健全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市、縣、鄉、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要為家庭農場提供法律諮詢、供求登記、信息發布、中介協調、指導簽證、代理服務、糾紛調處等服務。
10.支持家庭農場基礎設施建設。完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土地整治、農田水利建設、“一事一議”等項目,應向家庭農場傾斜,分期分批推進家庭農場田、水、路、林等綜合整治。對家庭農場因生產所需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按設施農用地管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支持。
11.引導家庭農場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指導幫助家庭農場開展農業投入品經營使用、標準化生產、生產記錄檔案、農產品自律檢測、產品包裝標識、合格產品準出、質量安全追溯等工作。鼓勵家庭農場在種植業使用綠色防控新技術,在養殖業使用生態養殖新技術,開展種養結合生態建設,促進循環經濟發展。鼓勵和引導家庭農場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和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12.強化農業社會化服務。區域性農業科技服務機構、新型農技推廣服務單位,要把家庭農場作為重要服務對象,指導家庭農場套用優質高產品種和標準化生產技術,開展病蟲害統防統治、測土配方和農機化等技術系列服務。擴大農資連鎖經營覆蓋面,加強市場供求和價格信息等服務。
13.加大財政、金融、稅收支持力度。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家庭農場的扶持力度,採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家庭農場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農機購置補貼、種苗繁育、加工儲運、市場行銷等。鼓勵各市、縣(市、區)由政府出資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提供融資性擔保服務,並與該擔保公司享受有關扶持政策掛鈎;各市、縣(市、區)要將家庭農場納入融資擔保風險補償範圍,分擔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家庭農場融資擔保業務所產生的損失。涉農金融機構要設計適合家庭農場生產經營特點的貸款產品,在信用評定基礎上,綜合採用保證、聯保、抵押、質押等多種形式發放貸款;根據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和綜合投入產出等因素,進一步提高對家庭農場信用貸款的授信額度,對農業產業化程度高的家庭農場要進一步做好“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戶”等供應鏈金融服務。積極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鼓勵和支持涉農金融機構加大對省示範家庭農場、國家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驗區和省農村綜合改革試點縣(區)轄內家庭農場等的信貸支持力度。引導家庭農場規模化生產納入期貨品種的農產品,進行質押融資、套期保值,防範價格風險。省政府已經出台的扶持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適用於家庭農場。
14.加強農業保險服務。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範圍。開展家庭農場互助合作保險和家庭農場綜合性保險試點。加強保險與涉農信貸協作配合,針對家庭農場的特點,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和融資工具,開展農業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引導保險公司為家庭農場發展提供種類多、品種全、服務優、效果好的農業保險。
15.維護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糾正並依法查處侵害家庭農場自主經營等合法權益,向家庭農場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的行為。向家庭農場提供生產、技術、信息、資產評估等服務,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行服務或超標準、超範圍收費。針對家庭農場的各類公益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16.加強組織領導。將家庭農場培育發展工作納入省農業產業化指導委員會的議事範圍。各級政府要把培育發展家庭農場作為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重要抓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鄉鎮的農民合作社指導服務中心(站),要把家庭農場納入指導服務範圍。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開展家庭農場相關政策和典型案例宣傳,及時總結經驗做法,營造促進家庭農場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附屬檔案:安徽省示範家庭農場認定辦法(試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13日

附屬檔案

安徽省示範家庭農場認定辦法(試行)
為加強對省示範家庭農場的指導和服務,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家庭農場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家庭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是具有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
(三)以農業收入為主,農業淨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80%以上;
(四)經營規模達到當地縣級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且相對穩定;
(五)對其他農戶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具有明顯示範帶動作用。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認定的省示範家庭農場為符合家庭農場基本條件,並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符合有關示範要求的家庭農場。
對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信原則,實行擇優汰劣機制,動態管理。
第三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和管理。
第四條 認定標準:
(一)適度規模經營。
種植業:糧油集中連片規模在200畝以上,設施蔬菜(含瓜果,下同)達到20畝以上,露地蔬菜達到200畝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達到1000頭以上,羊年出欄達到500頭以上,奶牛年存欄50頭以上,家禽年出欄10萬羽以上。
水產養殖業:規模養殖面積達到100畝以上。
經果:葡萄、苗木花卉、茶葉等達到100畝以上。
林業:山區不小於300畝,丘陵地區不小於200畝,平原區不小於100畝。
特種種養業達到100畝以上,種養結合的綜合性農場在200畝以上。
(二)土地流轉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轉契約為準);林場經營的土地權屬清楚、協定完備,土地流轉年限不低於20年。
(三)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和處理日常事務的場所。
(四)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基礎、配套設施,農業機械裝備,農業生產主要環節基本實現機械化。
(五)按照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投入品的採購和使用有詳細記錄,並建立檔案,做到產品質量可追溯;產品銷售基本上實現訂單化。
(六)產品有“三品一標”認證或使用,即: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農產品地理標誌,擁有自主品牌和註冊商標,實行品牌化經營。
(七)運用農業科技知識和信息化手段服務生產全程,提高生產經營水平。
(八)土地產出率、經濟效益提升明顯,家庭農場年純收入10萬元以上,其成員年人均純收入高於本縣(市、區)農民人均純收入40%以上;省示範家庭林場年純收入高於其他同類農戶20%以上,對周邊農戶具有示範帶動效應。
第五條 申報材料:
(一)工商登記證明材料(副本複印件);
(二)基本情況介紹(農場從業人員、生產類別、規模、技術裝備、經營狀況、家庭收入及與之對應指導服務的專業輔導員或農技員等);
(三)會計報表或財務收支記錄;
(四)土地流轉契約、林權證明和土地流轉協定(複印件);
(五)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法人代表個人徵信報告。
(六)“三品一標”認證使用和註冊商標相關證明(複印件);
(七)生產技術規程、標準、相關制度、財務收支記錄和當年農業生產投入品採購和使用情況記錄;
(八)與超市、直銷中心、企業、學校、機關食堂、餐飲企業等產銷對接的訂單證明材料(複印件);
(九)獲得各級獎牌、特色農產品,馳名、著名商標等榮譽證明材料(複印件)。
(十)省示範家庭農場申報推薦表。
第六條 認定管理:
(一)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省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管理工作,對各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報的省示範家庭農場,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複審,報省農業產業化指導委員會批准後,在安徽農業信息網和安徽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網公示,無異議,由省農業主管部門發文公布。
(二)省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被認定的省示範家庭農場每年進行自查或抽查,自查和抽查內容為上述認定標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示範家庭農場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情節嚴重的,建議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申報示範家庭農場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2.家庭農場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併的;
3.家庭農場經營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4.家庭農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不按標準生產,發生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處罰或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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