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試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試行)
  • 文號:石政發〔2014〕9號
  • 發布機構: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3月13日
檔案通知,內容,

檔案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4〕9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於加快推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3月11日

內容

關於加快推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一號檔案精神,加快我市農業經營體制創新,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農戶集約化經營水平和農業生產效率,推進家庭農場快速、規範、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發展家庭農場的重要意義
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家庭農場,有利於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勞動生產率;有利於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增加農民收入;有利於加快城鎮化建設,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有利於科技套用和推廣,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有利於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樹立農產品品牌意識。
二、把握家庭農場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界定條件
(一)總體要求。以國家農業農村改革精神為指導,以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為目標,堅持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強化農民民眾主體地位;堅持發展現代農業導向,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堅持適度規模取向,最佳化資源要素配置運用;堅持統籌扶持推進,加強引導支持與服務保障。努力形成家庭農場、種養大戶和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多種農業經營主體協同配合、互促共進的局面,推動現代農業穩定健康發展。
(二)界定條件。
一是家庭經營。家庭農場經營者應是具有我市農村戶籍的本地農民,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
二是規模適度。家庭農場經營規模要與經營者的勞動生產能力相適應,土地流轉期限5年以上,主要有種植型、養殖型和種養結合型三種類型。
1.種植業家庭農場。主要從事糧食、蔬菜經濟作物和林果業種植的,土地經營面積達到50畝以上。
2.養殖業家庭農場。從事畜牧養殖業的,蛋雞存欄10000隻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100頭以上、肉雞年出欄50000隻以上、肉羊年出欄300隻以上;從事水產養殖業的,流轉或承包集體養殖水面10年以上,建成標準精養魚池30畝以上(以流水或溫棚等設施化、集約化養殖的,養殖面積達到2000平米以上),且良種採用率70%以上。
3.種養結合型家庭農場。進行綜合經營,種植業生產土地規模標準為種植業家庭農場某一產業的下限標準,同時,養殖業達到畜牧、水產家庭農場的下限標準。
三是以農業收入為主。家庭人員的主要職業是農業,家庭主要收入來源於農業收入。農業淨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80%以上。
四是集約生產。家庭農場經營者要接受過農業技能培訓;家庭農場經營活動有比較完整的財務收支記錄;對其他農戶開展農業生產有示範帶動作用。與小規模農戶相比,家庭農場的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應有明顯提高。
五是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
家庭農場達到上述界定條件的,應當到本縣(市)、區農業部門備案,列入農業部門家庭農場名錄和指導服務對象,頒掛家庭農場牌匾,作為財政資金扶持的重要依據。
三、扶持發展家庭農場的政策措施
(一)引導土地優先向家庭農場流轉。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村土地有序規範流轉。鼓勵農民通過自發或委託村委會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統一流轉,組建家庭農場。要通過典型示範和宣傳引導,激勵農民興辦家庭農場,促進規模經營。
(二)實行家庭農場工商稅費扶持政策。農戶創辦家庭農場的可自願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申領營業執照,依法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工商管理部門要積極為家庭農場註冊登記提供快捷、便利服務。家庭農場享受國家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稅務、農業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家庭農場可享受的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三)制定家庭農場資金扶持政策。市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對家庭農場給予扶持,對具有一定規模、運行規範且從事農業生產,尤其是糧食生產的家庭農場給予重點扶持。具體的扶持標準及辦法由市農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縣、鄉財政也要拿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扶持當地家庭農場發展。要將家庭農場納入現有財政支農政策扶持範圍,並予以傾斜,通過貸款貼息、項目補助、定額獎勵等形式,支持家庭農場改善生產條件、實行標準化管理、降低經營風險等。對享受國家財政補貼期間的家庭農場由農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核查一次。
市、縣要積極開展示範型家庭農場的創建活動,每個縣要創建三個以上的示範家庭農場,對評為市、縣級示範型家庭農場的,在享受其它財政資金扶持的同時,分別由市、縣再給予資金獎勵扶持,並頒掛示範型家庭農場牌匾。
(四)加大金融保險電力支持力度。金融機構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4〕42號)檔案精神,大力開展對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將家庭農場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範圍,並予以政策傾斜;增加農業保險在家庭農場的險種,為家庭農場發展提供保障。家庭農場中從事糧食、蔬菜、林果等種植業的用電、糧食、林果產品烘乾機械的用電以及各種畜禽產品養殖、水產養殖的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五)實行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政策。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精神,直接用於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直接用於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直接用於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直接用於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在國家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對於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的貯藏、晾曬以及農機具的存放等,要優先安排生產建設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的,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六)開展家庭農場人才培訓。把家庭農場經營者納入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範圍,充分利用“陽光工程”培訓等各類培訓資源,加大對家庭農場經營者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生產技能和經營管理水平,逐步培養一批有文化、懂技術、善管理、會經營的家庭農場經營者。鼓勵大學畢業生承包農村土地創辦家庭農場或到家庭農場就業,組織他們參加創業培訓,提供政策、項目、技術服務等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創業補助。
(七)強化家庭農場社會化服務。支持和鼓勵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為家庭農場提供種子種苗供應、農資供應、農機作業、統防統治、糧食烘乾、農產品物流配送、農產品檢測、沼渣沼液配送等服務。工商、商務、市場管理、農業、畜牧、供銷社等部門要加強農產品行銷服務工作。支持家庭農場採取產銷對接、產品展銷展示等方式,與超市、農產品批發市場、企業、學校、餐飲集團等對接,並指導家庭農場與其建立長期穩定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拓展家庭農場產品行銷渠道,建立家庭農場購銷網路,鼓勵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及城市直銷店。交通運輸部門要保障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的暢通。
四、加快家庭農場發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加快推進家庭農場發展工作指導小組,主管農業的市領導任組長,市農業局局長任副組長,市農業、畜牧水產、林業、財政、工商、科技、國土、水務、質監、電力、交通、金融、保險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主要負責對發展家庭農場的指導、扶持和服務,開展示範性家庭農場評定,推進家庭農場快速健康發展。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完善工作機制,指導、扶持、規範家庭農場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強土地流轉服務平台建設,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網路,為家庭農場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流轉信息發布、流轉價格評估、契約簽訂指導和利益關係協調等服務。
(二)明確職責。各級農業(農經)部門作為家庭農場的主管指導部門,要全面掌握工作動態,為家庭農場提供政策、法律、技術、信息等服務;財政部門要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資金,對家庭農場給予扶持;工商部門要建立“家庭農場註冊登記制度”,研究完善登記辦法;金融保險部門要針對農業經營的特性和家庭農場的特點,制定完善抵押、質押等相關信貸辦法,拓寬各類農、林保險險種及覆蓋面,進一步探索農村家庭農場保障機制。其他相關部門要結合部門職責做好相關扶持、服務工作,共同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形成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強大合力。
(三)加強宣傳引導。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開展家庭農場相關政策和先進典型宣傳,表彰獎勵培育、指導和扶持家庭農場的單位和個人。及時總結家庭農場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做法,加強學習交流,努力營造領導重視、民眾關注、社會支持發展家庭農場的良好氛圍,促進家庭農場全面健康發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3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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