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行為,切實履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職責,充分發揮會計監督服務財政經濟管理,保障財稅政策執行,提升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財政部部長令第1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浙江省財政檢查工作實施辦法》(浙財監督〔2017〕5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會計監督職責,糾正違法會計行為,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執行財經(稅)法規、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等事項進行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實施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原則,客觀、真實地反映檢查結果,依法作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
第四條 實施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應當注重與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溝通信息,互相配合,達到優勢互補,形成執法合力。
第五條 溫州市財政局可以將除涉及國家秘密之外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事項,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檢查。
第二章 檢查的範圍與內容
第六條 按照《會計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結合被檢查單位的行業特點、特殊管理要求等確定檢查的範圍和重點內容。
第七條 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會計人員的任用和會計機構的設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三)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採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電算化工作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完整:
1.財務報告是否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和方法編制;
2.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
3.是否存在蓄意編制或提供虛假的、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報告行為。
(七)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並實施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八)是否存在違規開徵多征虛收、減免少征虛減財政收入,違規退付財政收入,違規安排撥付財政資金,坐支滯留財政資金,截留挪用財政資金,虛列財政支出虛報冒領財政資金,違反專戶存儲規定等方面的行為。
(九)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的銷毀是否符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章 檢查的方式與程式
第八條 溫州市財政局實施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應當執行《浙江省財政檢查工作實施辦法》(浙財監督〔2017〕54號)規定的有關執法程式,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的工作質量。
第九條 溫州市財政局實施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應當根據財政部和省財政廳確定的年度監督重點,制定會計信息質量重點檢查計畫,或者根據財務會計管理工作需要,組織會計信息質量日常性監督檢查。
第十條 針對涉及市場主體的特定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溫州市財政局應當依照《浙江省財政廳財政專項檢查“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浙財監督〔2019〕18號)的規定,組織“雙隨機”抽查。
第四章 處理處罰和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溫州市財政局對違反財務會計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經查實後,應當責令被檢查的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相應處理或處罰。
第十二條 溫州市財政局應建立健全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結果運用制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加強對部門單位的財會管理和財政財務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結果應適時向社會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財政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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