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國有企業採購實施辦法(試行)

《湖州市國有企業採購實施辦法(試行)》是湖州市施行的採購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國有企業採購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19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國資委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企業採購行為,推動企業有效降低採購成本,促進幹部員工廉潔自律、遵紀守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有企業採購操作規範》等規定,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湖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企業。
企業採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是指企業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契約方式,單項或批量採購,有償取得的貨物和服務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設備、配件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工程以外的採購對象,包括保險、技術、智力、中介、物業服務、廣告、安保、大型活動的組織等。
第四條 採購單項契約預算金額限額標準為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200萬元人民幣;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10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採購單項契約預算金額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類採購項目為企業自主採購項目,列入 “政采雲”平台的電子賣場網上超市目錄的可通過 “政采雲”平台電子賣場實施線上詢價採購,未列入 “政采雲”平台的電子賣場網上超市目錄的由各企業參照本辦法有關採購方式和程式制定的實施辦法進行採購。
物業管理、保全服務、會計服務、評估審計、系統和技術項目維修維護等經常性服務項目的契約履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其中採購人與供應商之間的契約應一年一簽,招標檔案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契約續簽的條件必須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六條 限額標準及以上的企業採購項目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七條 企業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誠實信用和效益原則,應優先採購質優高效、節能環保產品。
第二章 制度建設
  第八條 企業開展採購活動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一管理、分級授權、相互制約的內部管理體制,切實維護企業和國家整體利益。
第九條 企業是採購活動的主體,企業應依據本辦法與企業實際,制定或完善採購管理辦法,明確集中採購範圍、採購流程,成立集中採購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集中採購領導小組成員應與企業簽署廉潔從業承諾書。
第十條 企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物資採購管理的制衡保障體系,貫徹不相容職務分工原則,實行採購信息、採購行為操作和驗收保管等環節分設,做到評價決策與執行採購分離,採購詢價與定價分離,物資採購與驗收入庫、資金結算分離等。
第十一條 企業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應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採購項目評審。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應當在省、市依法組建的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專業專家經市國資部門認定後建立臨時專家庫,並隨機抽取。
採用競價和詢比、談判和磋商、單源和多源直接採購等非招標方式採購的,應成立談判、磋商或詢價小組。談判、磋商或詢價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3人以上單數,除企業代表外專家從諮詢專家委員會成員中隨機抽取。企業應通過聘請或遴選的方式組建集團或企業採購諮詢專家委員會,參加企業採購項目需求論證、確定採購組識形式和方式評估、採購檔案諮詢、採購項目評審、採購契約諮詢等各類專項技術諮詢活動。專家委員會諮詢專家可從企業外部聘任。
第十二條 採購屬於企業“三重一大”事項的,應按“三重一大”事項相關管理規定履行決策程式。
第三章 採購方式
  第十三條 採購單項契約預算金額限額標準及以上原則上採用招標採購方式,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市場情況及自身實際,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指採購人自願以招標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投標完成的採購方式。對納入招標採購範圍的採購項目,優先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企業,可自行組織招標;不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企業,可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十五條 邀請招標指採購人自願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投標人投標完成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採購項目,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採購標的因其高度複雜性或專門性只能從數目有限的供應商處獲得。
1、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該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可不實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
(二)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無法達到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三)企業能自行提供滿足採購要求的貨物或服務的,可以不招標;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不實行招標的。
第十七條 不具備招標採購條件的,根據制度規範或經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式後,可採用競價和詢比、談判和磋商、單源和多源直接採購等非招標採購方式。企業要建立健全相應管理辦法,做到有章可循,公開透明,比質比價,監督制約,嚴格考核。
第十八條 競價採購指採購需求明確,採購人依照既定規則和方式一次或多次比價最終確定契約相對人的採購方式。
競價採購應符合以下條件:採購需求明確規格型號統一、貨源充足、價格穩定或價格形成機制明確的採購。其中,允許一次報價的採購應為非單獨給採購人私人定製或提供,且已有固定市場的價值不高、頻次不多的貨物採購;允許多次報價的採購中也包括為企業定製的具有競爭條件的貨物或服務採購。
第十九條 詢比採購指採購需求明確,採購人依照既定程式允許供應商多次報價並經評議最終確定契約相對人的採購方式。
詢比採購符合採購需求明確但不符合招標採購條件的採購項目。包括:企業內部非必須招標的中小型項目;處於緊急情況或緊迫需求的項目;少數保密性較強而不適合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項目;項目所在地區偏僻而很少有供應商前來投標的項目。招標失敗後的中小型簡單項目。非必須招標可以不招標的中小型簡單項目。
第二十條 合作談判指採購目標需求明確但不具備招標條件,只能通過談判的方式同供應商簽訂貨物或服務契約並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的採購方式。
合作談判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需要長期穩定供應,採用招標或其他採購方式不可能滿足需求的採購。如企業戰略物資、重要原材料等。
(二)需要和特定供應商當面溝通、交流、協商長期合作的採購。如瓶頸物資、滿足供應鏈需要的物資特定重要零部件、項目配套、模組及總成的設計或生產分包。
第二十一條 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功能需求明確且具備一定競爭條件,採購人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或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檔案的要求提交回響檔案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選人中確定成交人的採購方式。
競爭談判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採購標的存在緊迫需要,採用招標或其他採購程式難以滿足企業生產運營需要,且該緊急需求非採購人拖延或可以預見所致;
(二)發生災難性事件或有利商機採用招標或其他採購程式難以滿足採購人的需要;
(三)採購人認定,採用其他採購方式均不適合保護國家基本安全或企業核心利益
第二十二條 競爭磋商指採購需求模糊或需要徵求供應商意見的複雜項目且具備一定競爭條件,採購人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和服務事宜進行討論對話、談判磋商,最終完善、確定採購檔案和契約條款,採購人依據碳商小組評審後提交的磋商報告和談判順序,與供應商依次進行財務談判,最先達成協定的供應商為成交人的採購方式。
競爭磋商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採購需求只能提出功能性指標或相對寬泛的技術規格,需要和供應商討論的項目採購;
(二)採購目標總體明確但可以有不同路徑和方案實現,採購人需要和供應商通過對話確定最優採購路徑方案並選擇最符合採購人需要的項目採購;
(三)大型複雜項目確定採購方案後需要對財務指標談判的項目採購;
(四) 招標失敗或可以不招標的契約金額較大的大型複雜項目採購。
第二十三條 單源直接採購指在賣方市場條件下,向單一供應商徵求建議或報價的採購貨物或服務的採購方式。
單源直接採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採購標的只能從某供應商獲得,或者某供應商擁有與採購標的相關的專屬權,不存在其他合理選擇或替代物,也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採購方式。
(二)生產經營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採用其他方式且只能從某特定供應商採購。
(三)採購人原先向某供應商採購貨物、設備、技術或服務的,需要與現有貨物、設備、技術或服務配套。
(四)向某供應商採購符合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業核心利益;或者有利於實現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的採購。
(五)採購金額小,需求技術規格簡單通用,市場價格透明和競爭度高,可以直接比較和判斷選擇的採購項目。
第二十四條 多源直接採購指在不具備競爭要素的買方市場條件下,向多家供應商徵求建議或報價的採購貨物和服務的採購方式。
多源直接採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企業生產需要、有多家供應商可以提供且不符合招標或其他競爭條件,採購人進行價格要約,多家供應商承諾並簽訂契約的採購。
(二)貨源質量經評估,採購人依質量等級確定價格,採購人和眾多供應商簽訂契約的採購。
第四章 採購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市場狀況和資金情況,每年年初編制單項契約預算金額限額標準及以上年度採購計畫,遇有企業生產經營中急需或政府交辦事項中所需等大宗物資物品採購時,編制臨時採購計畫,經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二十七條 企業根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採購契約,採購契約應經內部法務部門或外部專業法律機構審核。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及時認真做好集中採購信息公開工作。採取公開招標的,企業採購信息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企業網站對外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負責年度採購計畫編制和採購項目預算審核確定,負責採購檔案及公告審核備案,負責企業自主採購項目的監督管理。企業應認真執行本規定,企業採購監督小組應加強對採購計畫的制定,招標、開標、評標、定標,談判、詢價,契約簽訂、履行,資金支付結算等進行全面的監督。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對企業成本、費用影響重大的集中採購事項,自覺接受國資、財政、審計、市政務辦和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企業依法與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成立採購驗收小組,集中採購工作完成後,對契約履約情況進行核查;企業每年將單項契約預算金額限額標準及以上採購工作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除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外,定期對外公布;企業監事會每季度對單項契約預算金額限額標準及以上集中採購項目進行抽查,每年底組織專項審計核查。
第三十—條 企業應將落實採購相關管理制度及廉潔防控措施的情況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關鍵崗位員工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相關人員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對違反採購相關管理制度的企業和個人,紀檢監察部門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國資委是國有企業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國有企業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政務辦負責國有企業進場採購綜合協調和場內管理職責,負責提供交易場所。市國資、財政、審計、政務辦等部門依法履行對國有企業採購活動的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 供應商對企業採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依法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三十五條 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採購公告、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在收到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三十六條 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投訴。市國資委應及時處理供應商依法提出的投訴事項。
第三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並接受相關監督檢查。涉嫌違紀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企業誠信不良行為記錄,給國有企業採購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至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國有企業採購活動並予以公告,同時由市國資部門通報市場監督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談判小組成員、磋商小組成員、詢價小組成員在採購活動過程中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取消其擔任企業採購評審員或談判員、詢價員及有關專家的資格;涉嫌違紀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條 採購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涉嫌違紀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工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的採購,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與相關法律、法規、上級檔案相牴觸、或未盡事宜,以相關法律、法規、上級檔案為準。 
第四十三條 尚未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及區縣國有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國有參股企業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滿30日後施行。

印發的通知

市國資委關於印發《湖州市國有企業採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企業:
《湖州市國有企業採購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研究決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湖州市國資委
2019年11月19日

解讀

按照錢市長、施市長對市審計局《湖州審計專報》第3期的指示精神,進一步規範市屬國有企業採購行為,推動國有企業有效降低採購成本,加強國有企業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我委起草了《湖州市國有企業採購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已印發試行,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及過程
貫徹落實市領導關於對市審計局《關於創新規範國有企業大宗物資和服務類採購的工作建議》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市國資委牽頭召集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招投標辦公室和市屬三大集團進行了專題研究。會上各單位、企業一致認為有必要創新制定《實施辦法》,從制度建設、交易平台、監督管理三個方面對國有企業採購行為進行制度規範。在參照揚州市、福州市和我省溫州市、浙江理工大學出台的相關制度基礎上,結合市審計、財政、招投標辦和三大集團的意見建議,從我市實際出發,由我委改革發展處負責起草了本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書面向市財政、審計、政務辦、市屬三大集團、各區縣國資辦和南太湖新區及委內各業務處室徵詢了意見,並在市國資委網站上公開徵求了公眾意見,在此基礎上,諮詢徵求市國資委法律顧問金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意見,共徵集到5個單位反饋修改意見建議17條,經研究採納並作適當相應修改,最終形成了該《實施辦法》。
11月4日《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12月9日《實施辦法》印發試行。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為規範國有企業採購行為,推動企業有效降低採購成本,促進幹部員工廉潔自律、遵紀守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有企業採購操作規範》等規定,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實施辦法》共六章44條。
(一)關於總則。共七項具體條款,主要闡述了企業採購的定義,明確了採購的限額標準(貨物類200萬元;服務類100萬元),確定了公開、公正、擇優等採購原則,採購平台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采雲”採購平台。
(二)關於制度建設。共五項具體條款,主要規定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或完善採購管理辦法,設立企業採購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做到評價決策與執行採購分離,採購詢價與定價分離,物資採購與驗收入庫、資金結算分離,實施辦法對企業實施採購在信息公開、建立專家評審庫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三)關於採購方式。共十二項具體條款,主要規定了限額及以上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平台上進行;限額以下在市“政采雲”平台上進行,未納入市“政采雲”採購目錄的,由企業嚴格按照辦法可採用詢價採購、競爭性談判採購和單一來源採購等非招標採購方式。
(四)關於採購管理。共四項具體條款,主要對企業在採購計畫、計畫審批等採購決策程式和採購信息公開方面作出規定。
(五)關於監督管理。共十二項具體條款,主要從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外部監督管理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職責作出了規定。明確供應商對採購活動提出的詢問、質疑、投訴的相關流程以及供應商違反有關規定具體情形。
(六)關於附則。共四項具體條款,明確了工程建設及其有關的貨物、服務的採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執行。其他市屬國有企業和區縣國有企業以及國有參股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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