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實施辦法

《湖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實施辦法》在1985.07.20由湖南省農業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85年07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7月20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農業廳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品種審定和管理,及時利用和推廣育種新成果,根據《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試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包括選育和引進的糧、棉、油、麻、桑、茶、糖、菜、煙、果、藥、花卉、牧草、綠肥作物的品種,以及雜種優勢利用的組合及其親本。
第三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全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和管理工作;地、州、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負責本地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和管理工作。農作物品種審定機關的日常工作,由同級種子管理部門辦理。
第四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機關的任務:
(一)制定各種農作物品種審定和管理的具體辦法。
(二)審定農作物新品種。
(三)組織農作物新品種的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四)向育種單位提出選育新品種的要求。
(五)辦理有關品種審定和管理其它事宜。
第五條 農作物新品種的區域試驗在省和地、州、市進行,由同級品種審定機關領導,種子管理部門和農業科研單位共同辦理具體工作。各級育種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組織區域試驗。
第六條 參加區域試驗的品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種農藝性狀穩定、產量高、品質好、抗性強、適應性廣。
(二)種子符合原種標準。
(三)種子不帶檢疫性病蟲和雜草。
第七條 區域試驗的主持單位對參加試驗的品種,應在區域試驗的同時進行品質分析和抗性鑑定。
第八條 通過區域試驗評選出來的新品種,要參加一年以上的生產試驗。選育或引進單位要同時進行栽培試驗。
第九條 表現特別優異的新品種,可越級或跳級參加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第十條 報請審定新品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品種通過連續兩年以上(特別優異的品種一年以上)區域試驗,抗性鑑定和一年以上生產試驗、栽培試驗,綜合性狀優良,特徵特性與其親本和現有品種有明顯區別。
(二)新品種在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中,產量比對照品種增產達到顯著標準,品質、抗性、適應性不低於對照品種。或者產量與對照品種相近,但品質、抗性、適應性有一項以上性狀特別優良的。
(三)報審單位或個人,能提供種植一百畝以上(繁殖係數低的作物可適當減少)不帶檢疫性病蟲和雜草的原種種子。
第十一條 報請審定新品種必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品種來源、選育或引進經過,特徵特性的說明材料。
(二)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栽培試驗、抗性鑑定的總結材料。
(三)用於食用作物,報品質化驗分析和食味評定的材料;屬於纖維作物,報纖維物理性能測定與試紡結果材料;其它作物報品質分析材料。
(四)品種標準草案。
(五)品種植株主要性狀的照片和實物標本。
第十二條 報請審定新品種,由選育、引進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填寫《農作物新品種審定申請書》,備齊報審材料,分別報省或地、州、市農作物品種審定機關審定。地、州、市級審定通過的新品種應報省審定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審定通過的新品種,由品種審定機關定名(引進品種使用原名),發給《農作物新品種合格證書》。新品種由同級農業行政部門統一編號、登記、公布。品種標準由同級標準化管理部門頒發。
第十四條 各級種子管理部門和原種、良種場對審定合格的新品種要加速繁殖,大力推廣。未經審定和審定不合格的品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公開。宣傳和在生產上推廣。
第十五條 已審定通過的品種在生產套用中出了問題,品種審定機關應及時採取措施。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在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抗性鑑定、品質分析、品種標準化、品種審定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省或地、州、市農作物品種審定機關給予獎勵。
(二)在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抗性鑑定、品質分析和品種標準化等工作中進行了專門研究,取得顯著成果者,提請科研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三)經審定通過的新品種,在生產上獲得顯著經濟效果,提請科研成果審評機關授獎。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農作物品種審定機關提請有關部門按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
(一)未經審定和審定不合格、正式通知停止使用的品種,進行公開宣傳,推廣,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在新品種選育引進以及報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竊取成果的。
(三)在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抗性鑑定、品質分析、品種標準化以及其它品種管理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它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 例年生農作物品種的審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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