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是為為了規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科學、公正、及時地登記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於2017年3月30日發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7年 第1號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已經農業部2017年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2017年3月30日

政策全文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科學、公正、及時地登記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部規章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五種主要農作物以外的其他農作物。
第四條 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五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工作,制定、調整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和品種登記指南,建立全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信息平台(以下簡稱品種登記平台),具體工作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承擔。
第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品種登記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受理品種登記申請,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檔案進行書面審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已登記品種的監督檢查,履行好對申請者和品種測試、試驗機構的監管責任,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
第七條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對申請檔案和種子樣品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章 申請、受理與審查
第八條 品種登記申請實行屬地管理。一個品種只需要在一個省份申請登記。
第九條 兩個以上申請者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品種登記的,優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請;同時申請的,優先受理該品種育種者的申請。
第十條 申請者應當在品種登記平台上實名註冊,可以通過品種登記平台提出登記申請,也可以向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登記申請。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登記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並經過改良;
(二)具備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
(三)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品種名稱。
申請登記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 對新培育的品種,申請者應當按照品種登記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品種特性、育種過程等的說明材料;
(三)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
(四)種子、植株及果實等實物彩色照片;
(五)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六)品種和申請材料合法性、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審定或者已銷售種植的品種,申請者可以按照品種登記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請表、品種生產銷售套用情況或者品種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說明材料,申請品種登記。
第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品種不需要品種登記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將審查意見報農業部,並通知申請者提交種子樣品。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申請者應當在接到通知後按照品種登記指南要求提交種子樣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審查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者。
第三章 登記與公告
第十八條 農業部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對符合規定並按規定提交種子樣品的,予以登記,頒發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登記證書內容包括:登記編號、作物種類、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等。
第二十條 農業部將品種登記信息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登記編號、作物種類、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特徵特性、品質、抗性、產量、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等。
登記編號格式為:GPD +作物種類+(年號)+ 2位數字的省份代號+ 4位數字順序號。
第二十一條 登記證書載明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禁止在生產、銷售、推廣過程中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條 已登記品種,申請者要求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向原受理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原受理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農業部予以變更並公告,不再提交種子樣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部推進品種登記平台建設,逐步實行網上辦理登記申請與受理,在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台上發布品種登記、變更、撤銷、監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農業部對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開展品種登記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發現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檔案、種子樣品不實,或者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應當提出撤銷該品種登記意見報農業部。
農業部撤銷品種登記的,應當公告,停止推廣;對於登記品種申請檔案、種子樣品不實的,按照規定將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登記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七條 品種測試、試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種子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品種測試、試驗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二)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第二十九條 品種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公正廉潔,對在登記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對外提供登記品種的種子樣品或者謀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品種登記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品種適應性、抗性鑑定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申請者可以自行開展,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開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近日,農業部發布《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公布了第一批29種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辦法》和目錄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著我國農作物品種管理向市場化方向邁出重要一步。
《辦法》規定,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申請者向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申請的受理和審查,農業部覆核後予以登記、頒發證書、公告。《辦法》還明確了登記申請者的主體責任、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測試試驗機構的責任,特彆強調了登記申請者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登記品種申請檔案、種子樣品不實的,要撤銷品種登記並按照規定將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本次列入第一批目錄的29種作物,包括農業部和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按照原《種子法》確定的22種審定農作物和當前生產上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的7種農作物,都是促進農民增收、發展特色產業的重要作物,對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意義重大。
農業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非主要農作物在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收入持續穩定增長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實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是貫徹落實《種子法》的重要步驟,同時也是貫徹放管服新理念的重要舉措和促進育種創新的重要手段,更是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基礎。
此次列入登記目錄的大部分作物是之前由國家和省級審定的作物,由審定管理調整為登記管理後,不再設品種準入門檻,登記申請者只需要自行開展品種測試和試驗,自行確定種植區域就可以登記推廣,品種進入市場的權力完全交給申請者。品種登記制度與新品種保護制度相結合,並行使用,有利於促進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研發的投入,規範市場行為,打擊假冒侵權,加快特色作物種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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