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濕地公園建設與管理,加強濕地保護,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湖南省政府
湖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濕地公園建設與管理,加強濕地保護,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是全省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以所屬地方政府投資建設為主,依法享受國家生態建設有關政策、項目支持及資金扶持。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濕地公園建設。
第五條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和市、縣級濕地公園。
第六條國家濕地公園的設立、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林濕發〔2010〕1號)執行。國家濕地公園從省級濕地公園中推薦晉升。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依法依規設立市、縣級濕地公園。其設立、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湖南省林業廳主管全省濕地公園工作。
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濕地公園工作。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濕地,可以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省或者區域範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二)自然景觀優美,或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或者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三)面積在20公頃以上,且能保持濕地生態系統完整性,濕地面積比例不低於規劃總面積的30%。
(四)範圍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沒有重疊或者交叉。
第九條 申請建立省級濕地公園,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建立省級濕地公園的檔案(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需提交相關縣級及市級人民政府申請建立省級濕地公園的檔案)和設立擬建省級濕地公園管理機構並將其納入財政預算的承諾檔案。
(二)擬建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的證明檔案或材料。
(四)反映擬建省級濕地公園現狀的影像資料和圖片資料。
(五)省級濕地公園申報表及所在市州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條湖南省林業廳對省級濕地公園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由專家評審委員會出具考察評估報告。
申報單位須按照專家評估意見和建議完善總體規劃等相關材料,並提交湖南省林業廳。
通過專家考察和評估,並經湖南省林業廳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湖南省林業廳在擬建濕地公園所在地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予以批覆同意設立省級濕地公園。
第十一條 省級濕地公園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湖南省林業廳組織有關專家組成。
省級濕地公園的考察評估應邀請所在地政府及國土、水利、環保、農業等相關部門參加有關會議。
第十二條省級濕地公園採取下列方式命名:湖南省+市或者縣(市、區)名+濕地名+省級濕地公園。
第十三條省級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准設立省級濕地公園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濕地公園的名稱、位置、範圍等予以公告,9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和界線完成標樁定界。
第十四條省級濕地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省級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
(三)制定和實施濕地公園管理制度。
(四)負責濕地資源的調查、監測、評估和建檔工作。
(五)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必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參照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七條 濕地公園內根據保護與管理的需要實行分區管理,一般可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管理服務區等。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及科研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八條 濕地公園的更名、撤銷、範圍的變更應當報原批准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開(圍)墾濕地、開礦、採石、采沙、取土等行為,禁止從事任何不符合濕地公園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占用、徵收、徵用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占用、徵收、徵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濕地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確保濕地公園生態用水安全,不得在上游或周邊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濕地公園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普宣教解說系統,設定宣教設施和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湖南省林業廳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省級濕地公園的檢查評估工作。對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濕地公園”稱號。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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