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市省級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共青城市省級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經共青城市政府同意,於2021年2月19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青城市省級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省級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併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根據《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江西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省級濕地公園是指經省林業局批准建設的珍珠湖省級濕地公園和南湖省級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珍珠湖省級濕地公園西以南湖大道為界,東以東環路為界,北以環湖路為界,南以珍珠湖公園邊界為界,公園東西長約2.2km,南北寬約1.7km,總面積為122.1公頃。南湖省級濕地公園西起南湖西部圩堤,東至後畈洲草洲邊緣,南部邊界沿馬拉松賽道、老虎頭湖汊向南湖村湖汊延伸,北達富華山附近圩堤、對汊湖和五合川港,南湖濕地公園位於東西長 7.93 km,南北寬 5.53 km,總面積為 1702.8公頃。
第三條  在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制區規劃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
第四條  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以永續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生態資源為目的,以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體驗為主要活動內容。
第五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公園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市自然資源、發改、財政、公安、住建、交通、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城管、文化旅遊、江益鎮、蘇家壋鄉、茶山街道辦事處、南湖新城管委會、農墾集團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在共青城市自然資源局下設立共青城珍珠湖省級濕地公園管理中心、共青城南湖濕地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由共青城市自然資源局委託共青城珍珠湖省級濕地公園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珍珠湖省級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職權;共青城南湖濕地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南湖省級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職權。
第六條  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濕地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多渠道籌措濕地保護資金,並統一管理使用。
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濕地公園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從事與濕地公園保護相關的科研、教育、宣傳等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自然生態環境、人文歷史風貌和各類設施的義務,並有權舉報、制止違法和破壞行為。
第九條  對在濕地公園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十條  建立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濕地公園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檢查,對濕地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或拒絕。
第十一條  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制。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江西共青城珍珠湖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2016-2020年)》、《共青城南湖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2019-2026)》(以下簡稱《總體規劃》)是濕地公園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嚴格遵守。
編制或修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省級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和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共青城市濕地生態系統的實際狀況,明確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總體目標、階段任務、實施方案及主要措施。
《總體規劃》應當與當地自然資源、生態紅線、環境保護、防洪與水資源利用、城鎮村建設、農業開發、旅遊發展等方面的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和周邊景觀控制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總體規劃》相銜接。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參與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和周邊景觀控制區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涉及濕地公園的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和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濕地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進行,並經依法批准後方可建設。
禁止在濕地公園保育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濕地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
第十五條  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及周邊景觀控制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以及濕地公園的各項規劃,與濕地公園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  凡經批准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濕地景觀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七條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濕地公園分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合理利用區、宣教展示區和管理服務區。
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
合理利用區應當開展濕地生態旅遊的相關活動,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
宣教展示區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
管理服務區應當開展管理服務等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  濕地公園內的水體、土壤、野生動物、植物植被、生態環境,均屬濕地公園的生態資源,應當嚴格保護。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濕地公園生態容量和生態平衡的需要,對濕地公園的重要區域實行定期封閉輪休,或劃定一定的範圍,禁止、限制人員進入。
第十九條  禁止將生產、生活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滲坑、滲井等方式間接排入濕地公園。
市自然資源、城管、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生產、生活污水排放和生活垃圾的管理,限期納入集中無害化處理系統,實行零排放。
第二十條  嚴格保護濕地公園內河道、河床、河灘、河堤等原有的地形地貌。
不得在濕地公園內從事砌石、填土、挖土、開礦、采沙、硬化土地、傾倒廢土等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因工程建設、設施維護等確需改變地形地貌的,應當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禁止引進任何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未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濕地公園內放生動物。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濕地公園內狩獵、捕鳥。
第二十三條  禁止設定掠奪性捕撈設施,禁止過度捕撈,嚴禁毒魚、炸魚、電魚等違法捕撈行為。合理劃定捕撈(垂釣)區域,規範管理捕撈(垂釣)活動。
第二十四條  禁止砍伐、移植、損毀濕地公園內的林木。
嚴格控制在濕地公園內採集植物。因科研需要,確需在濕地公園內採集植物物種、標本、繁殖材料的,應當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在指定的範圍、地點限量採集。
第二十五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濕地公園的生態監測,對濕地公園的水環境、濕地生態特徵、濕地植被演替、濕地保護類群的動態變化及時進行調查和監測,評價其生境適宜性變化及其後果,並有針對性地制定保護和修復措施,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濕地公園內的古樹名木、特色建築、歷史遺址等人文歷史風貌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濕地公園的人文資源,應當嚴加保護。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林業、文化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濕地公園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進行調查、鑑定、掛牌,制定保護名錄和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改變濕地公園內的人文歷史風貌,禁止增設與其無關的設施。
人文歷史風貌需要修繕的,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
凡列入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的各種建(構)築物、遺蹟(址)等,所有權人應當履行保護義務,不得進行損毀、擅自遷移和拆除。
第二十八條  鼓勵發展有機農業。推廣使用有機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對農用薄膜、農藥容器和編織袋等不可降解或者難以腐爛的廢棄物,應當採取回收利用等措施,以減少對水體、土壤和空氣等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九條  嚴格禁止在濕地公園規模化禽畜養殖。市生態環境、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實施濕地網箱養殖退湖和魚類資源保護工程。嚴格取締非法養殖、禁止投肥養魚,提高水體淨化能力,保持生態平衡。
第三十一條  貫徹“預防為主、科學防控、依法治理、促進健康”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方針,嚴格控制化學施藥防治農業、林業病蟲害。因病蟲害或松材線蟲防治等確需施藥的,施藥單位在施藥前應當及時通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共同採取防範措施,避免和減少對濕地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刻劃、釘拴、搖晃樹木,損壞綠地草坪,擅自採摘花草、枝條、果實等;
(二)在景物上塗寫、刻劃、張貼等;
(三)損壞遊覽、服務等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野炊、超過規定範圍燒香點燭等;
(五)未經管理機構批准擅自進行種植和養殖的;
(六)游泳、洗澡、洗滌污物的;
(七)其他破壞濕地生態資源和人文歷史風貌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開發利用濕地資源必須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並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保障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三十四條  利用濕地自然資源的,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傷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濕地公園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明確濕地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補償主體、補償對象、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等。
第三十六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濕地公園在生態保護與修復、科普宣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作用,按照“設定合理、圖文清晰、科學規範、整潔美觀,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的要求,組織實施濕地公園宣教工程建設。在宣教展示區內設立濕地公園宣教設施,定期開展科普教育活動,並免費對市民開放。
對於依託濕地公園開展的宣教活動,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組織開展濕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研究,建立和完善濕地保護及利用技術推廣體系,推動濕地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開展。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正確處理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係,積極探索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模式,引導各類主體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建設、開發利用,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三十八條  鼓勵在濕地公園內開展科學調查研究、科普宣傳教育。
從事科研活動取得的成果,其副本應當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條  為滿足濕地公園濕地保護、科普宣教、科學研究、生態體驗和旅遊的需要,在不破壞濕地生態環境前提下,可按照規劃要求實施基礎服務設施建設和生態旅遊項目開發建設。
第四十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濕地公園及周邊區域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價和規劃工作,科學引導濕地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四十一條  濕地植被恢復應當與景觀改造有機結合,為發展濕地生態旅遊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  建立居民參與機制,協調處理好濕地公園與周邊居民之間的關係,引導居民參與濕地公園的保護和建設,在濕地保護建設利用中增加居民收入。
第四章  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三條  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保障濕地生態用水。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濕地生態補水措施,解決因水資源缺乏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問題,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第四十四條  進入濕地公園的人員,應當服從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自覺遵守濕地公園的各項規定,愛護各項公共設施,保護自身和他人安全,保護濕地資源。
第四十五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森林防火、防汛、暑期溺水等應急預案,設定各種必要的安全設施。
第四十六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濕地公園的環境容量、遊覽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數和遊覽線路,根據保護實際需要,可以對濕地公園部分地段的遊覽線路實行限制。
第四十七條  嚴格控制濕地公園內商業服務網點的數量。商業服務網點的設定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護濕地公園生態資源、人文歷史風貌以及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的需要,對濕地公園內的經營性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
在濕地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和經營範圍應當符合濕地公園商業服務網點布局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加強濕地公園內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配合。
進入濕地公園的車輛和船舶,應當保持車體和船體清潔,按規定路線行駛和停放,不得影響他人遊覽和安全。
第四十九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公園內的環境衛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和設備,建立環境衛生責任制。
經營者應當及時清運各種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垃圾,處理產生的污水,做好經營範圍內的清掃和保潔工作,實施垃圾分類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建立濕地公園保護與管理監督檢查制度。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濕地公園保護與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對發現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破壞濕地公園生態環境和資源的行為,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有權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其違法行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和其它相關職能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或人文歷史風貌破壞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濕地公園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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