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濕地公園試點驗收辦法(試行)》是國家林業局頒布施行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濕地公園試點驗收辦法(試行)
- 地區:全國
- 目的:加強國家濕地公園建設管理
- 實施:自公布之日起
簡介,國家濕地公園試點驗收辦法(試行),
簡介
為加強國家濕地公園建設管理,保障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國家濕地公園試點驗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濕地公園建設管理,保障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試點國家濕地公園的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試點國家濕地公園驗收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自批准試點之日起6年。
試點國家濕地公園驗收,由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要求及標準進行自查後,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國家林業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驗收;對驗收達標的,授予國家濕地公園稱號。
第四條 試點國家濕地公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驗收,並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監督整改:
(一)未經國家林業局批准,擅自調整試點國家濕地公園規劃邊界、功能分區、公園名稱的。
(二)尚未建立國家濕地公園專門管理機構,或者管理機構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新建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與試點國家濕地公園規劃範圍重疊或者交叉的。
(四)試點國家濕地公園存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管理權屬爭議,或與社區利益相關者存在其它嚴重利益衝突的。
(五)未經國家林業局批准,試點國家濕地公園內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的。
(六)在試點國家濕地公園內從事開(圍)墾濕地、開礦、開發房地產、建高爾夫球場或度假村、非法採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態系統嚴重破壞的開發建設活動的。
第五條申請試點國家濕地公園驗收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驗收申請和自查評估報告;
(二)試點國家濕地公園建設情況報告;
(三)成立試點國家濕地公園專門管理機構的批准檔案;
(四)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與當地社區利益相關者無嚴重利益衝突的證明檔案;
(五)試點國家濕地公園邊界、分區、名稱作過調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變用途的,還應提交相關批准檔案。
第六條 試點國家濕地公園的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濕地生態系統基本狀況;
(二)濕地保護與恢復情況;
(三)濕地公園管理基本條件及能力建設情況;
(四)濕地科研監測及科普宣教體系建設情況;
(五)濕地合理利用及與社區關係協調情況;
(六)服務設施及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七)整體建設水平及示範作用情況。
第七條 試點國家濕地公園驗收評估,由專家組依據《試點國家濕地公園驗收評分標準》和現場評估情況進行評分,並向國家林業局提交評估報告。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審核評估報告,並開展綜合評議。
對專家組驗收評估總分大於或等於80分,且加權計算前子項指標平均評分均不小於60分以及無其他異議的,認定驗收達標。
對驗收未達標的,由國家林業局提出整改意見,由試點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監督整改後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第九條 試點國家濕地公園無適當理由逾期不申請驗收,或整改後仍不達標的,取消其國家濕地公園試點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