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湖南省統計局關於印發《湖南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統計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
湖南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更新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
基本單位名錄庫信息,不斷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現將《湖南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檔案內容
湖南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做好湖南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更新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基本單位名錄庫
信息,保證調查單位不重不漏,不斷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以及《全國基本單位統計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湖南省基本單位名錄庫(以下簡稱名錄庫),是指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數據基礎上建立並利用統計調查資料和相關部門的行政登記資料適時維護更新的單位基本信息資料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湖南省基本單位名錄庫信息(以下簡稱名錄庫信息),是指在我省境內從事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所有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的名錄信息、主要屬性和主要數據及其各種綜合匯總信息。
(一)名錄信息是指單位
代碼、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單位地址,以及聯繫方式等。
(二)主要屬性是指行業類別、登記註冊類型、機構類型、開業時間、營業狀態,以及法人單位與其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的關係等。
(三)主要數據是指從業人員、資產和經營性單位的營業收入、行政事業性單位的支出等。
第二章 原則與分工
第四條 名錄庫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名錄庫維護更新工作是一項涉及專業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的系統工程,各市州縣市區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加強領導,落實機構和人員,明確職責分工,採取措施保障名錄庫維護更新工作順利進行。
省統計局普查中心為名錄庫的主管機構,負責名錄庫的系統建設、維護更新管理和信息開發套用等工作;省統計局各有關專業處室負責本專業年(定)報範圍內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的調查工作;省統計局計算中心為名錄庫的技術保障機構,負責名錄庫系統軟體的安裝、升級,建立系統運行及用戶使用日誌報告,依據用戶授權目錄監測網上各類用戶的行為,阻止非法用戶進行數據存取,保證系統運行安全,進行數據常規備份等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統計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制訂具體實施細則,明確職責分工,指定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以下同),並落實相關經費,切實做好轄區內名錄庫的日常管理、維護更新和信息提供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名錄庫系統建設總體方案和維護更新管理辦法,部署、檢查和監督湖南省或本轄區內名錄庫建設工作;
(二)協調有關部門,聯合制訂和完善行政登記資料共享制度,並共同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基本單位統計調查以及涉及名錄庫維護更新的調查,及時對基層數據進行維護更新,保證名錄庫數據的及時性和完整性;
(四)統一協調和管理各專業調查單位,組織或具體實施專業調查單位字典庫的建立、調查單位增減變動、單位基本信息調整等工作;
(五)統一協調和規範涉及名錄庫的相關標準;
(六)對名錄庫數據進行開發和利用。制定名錄庫信息及相關資料提供辦法,負責名錄庫的用戶授權及管理工作,並按照規定程式對外公布有關名錄資料,為有關部門、統計部門內部的有關專業以及社會公眾做好服務。
第七條 各級統計部門相關專業的主要職責:
(一)以名錄庫主管機構提供的專業調查單位字典庫為基礎,按照本專業制度確定、調整本專業的年(定)報單位以及抽樣調查的樣本框;
(二)在非普查年份負責根據專業調查單位字典庫組織實施本專業單位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和抽樣調查,並將各類調查所獲得的單位基本信息及時反饋給名錄庫主管機構;
(三)負責對本專業授權範圍之內的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進行核對、查詢與使用。
(四)負責把本專業授權範圍之內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增減變動信息及時反饋給名錄庫主管機構;
第八條 各級名錄庫技術保障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提供保障名錄庫系統安全運行的技術支持,並協助名錄庫主管機構及時做好名錄庫數據的報送工作;
(三)建立系統運行及用戶使用日誌報告,依據用戶授權目錄監測網上各類用戶的行為,阻止非法用戶進行數據存取,並保證系統運行安全;
(四)對本地區名錄庫數據進行常規備份。
第三章 維護與更新
第九條 名錄庫信息的維護更新通過兩種渠道進行:一是利用各級編制、民政、工商、稅務、質檢和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的單位行政登記資料,根據基本單位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對新增單位進行調查,對變更和註銷單位資料進行核實,進而維護更新名錄庫;二是利用專業統計年(定)報調查、抽樣調查資料維護更新名錄庫。
第十條 名錄庫維護更新所需的單位行政登記資料,由各級機構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檢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同級統計部門名錄庫主管機構提供。如果省級主管部門能夠提供全省各級名錄庫數據,可由省級主管部門代為提供。
本條所稱的單位行政登記資料主要包含部門行政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單位類別代碼、變動類型代碼和變動時間以及註冊資本(金)、稅收等其他相關指標。
第十一條 各市州名錄庫主管機構在接到省普查中心分發的和同級相關部門提供的單位行政登記資料後,應當根據在地統計原則,按照行政區劃將其逐級分解到縣市區主管機構
第十二條 各市州名錄庫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基本單位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對新增單位和名錄庫維護更新所需要的重點行業和重點類型的單位進行調查,對各專業提供、以及部門提供的變更和注消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根據調查、核實的資料對名錄庫的基層數據進行維護更新,並上報有關基層數據和匯總數據。
第十三條 名錄庫維護更新所需的統計調查資料,由各級統計部門的相關專業負責提供給同級名錄庫主管機構,用以及時維護更新名錄庫資料。
本條所稱統計調查資料是指通過各項統計調查和大型普查所取得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的單位增減變動信息、名錄信息、主要屬性和主要數據等。
第十四條 各市州統計部門在及時維護更新名錄庫信息的基礎上,要統一協調和管理各專業調查單位字典庫。市州或縣市區名錄庫主管機構負責專業調查單位字典庫的建立、調查單位增減變動、基本信息調整等組織及具體調整工作,統計部門相關專業負責審核、最終確認本專業調查單位字典庫,並根據字典庫信息完成年(定)報和其他統計調查工作,同時,負責將年(定)報和其他統計調查所取得的單位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提供同級名錄庫主管機構,以保證名錄庫與專業調查字典庫的一致性。
在基本單位名錄信息不重不漏的原則下,除新成立企業外,如果基本單位名錄庫中沒有記錄,規模以下企業不得上升為規模以上企業。
第十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名錄庫質量控制制度和專職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基本單位信息的動態審核工作,確保名錄庫的真實準確。
第四章 信息提供與使用
第十六條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不同的許可權,以多種方式向同級黨委和政府、相關部門和統計部門內部的相關專業以及社會公眾,提供其所需要的名錄庫綜合數據和基層數據。
名錄庫數據由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統一對外提供,未經名錄庫主管機構同意,任何用戶不得擅自有償或無償地向第三方提供通過名錄庫查詢得到的資料,包括再加工資料。
第十七條 直接參與名錄庫維護更新的各級機構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檢等相關部門,有權直接查詢和使用本級下列資料:
(一)與其提供的行政登記資料相同口徑範圍的最新名錄庫資料,包括基層數據和綜合數據;
(二)與其管理許可權相關的單位名錄信息、主要屬性指標;
(三)統計部門網上發布的名錄庫的最新綜合數據。
超出上述範圍的名錄庫基層數據和需要特殊加工的匯總數據,需經同級統計部門領導審批後方可查詢和使用。
第十八條 除第十七條所列的相關部門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直接查詢其需要的名錄庫綜合數據,但屬於其管理許可權內的相關基層數據和需要特殊加工的匯總數據,則需經名錄庫主管機構審批授權後方可查詢。
第十九條 統計部門內部相關單位的使用許可權,可以依據用戶的身份、職責以及查詢的記錄範圍、欄位範圍、使用時間、查詢頻度和查詢方式等進行界定。主要許可權界定如下:
(一)統計部門內部的參與名錄庫維護更新的相關專業可根據需要查詢本級本專業及其相關專業範圍內的基層數據和匯總數據,包括螢幕瀏覽、存儲和列印輸出。並以此為基礎,經審核確認後作為布置統計年報和定期報表以及進行抽樣調查的字典庫或抽樣框。
(二)統計部門內部的綜合業務部門可直接查詢本級名錄庫的匯總數據,包括螢幕瀏覽、存儲和列印輸出;統計部門內部其他各有關單位若需使用名錄庫數據,可根據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領導審批後授權使用。
第二十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應當單獨或依託湖南省信息平台建立網站,適時提供最新的名錄庫綜合數據,並根據許可權提供含有名錄信息和主要屬性指標的單位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可登錄網站查詢名錄庫主要綜合數據,或者按照規定以有償方式查詢和使用名錄信息和需要特殊加工的匯總數據。
第五章 安全與保密
第二十二條 名錄庫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有關安全保密方面的規定,保證名錄庫數據在存儲、傳輸、審核、匯總和提供與使用等工作環節中的安全運行,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泄露企業或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應當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資料從單位基本信息資料庫中剔除並形成名錄庫套用資料庫後,方可按照規定的內容和程式對外提供和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統計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