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科學技術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旨在做好科技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常規科技統計工作體系。《辦法》於2018年11月13日經科技部第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印發,共六章二十二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 29日科技部發布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學技術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 印發日期:2018年11月23日
  • 執行日期:2018年11月23日
  • 發布機關:科學技術部
  • 發文字號:國科發規〔2018〕272號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13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科學技術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規〔2018〕2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部機關各廳、司、局,直屬機關黨委,各直屬事業單位;自然科學基金委,科技日報社:
《科學技術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1月13日經科技部第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科 技 部
2018年11月23日

辦法全文

科學技術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科技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常規科技統計工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統計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依法統計,遵循統計發展規律,維護統計工作科學性、權威性,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構建現代統計調查體系。
第三條 科技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我國科學技術活動基本狀況、政策效果等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開展指標研究,為科學決策提供支撐服務,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
第四條 科技部依法部署並組織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和科技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單位開展的科技統計工作適用本辦法。科技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部署、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一)科技部科技統計工作主管司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科技系統的科技統計工作,相關司局及直屬事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所屬領域的科技統計工作。
(二)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和科技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單位負責本地區的科技統計工作。
第二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經國家統計局批准或者備案、科技部執行的科技統計調查制度。
第六條 科技部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分為綜合科技統計調查和專項科技統計調查。
(一)綜合科技統計調查是涉及國家科技發展全局的統計調查。由科技部會同其他部門及有關單位共同擬訂,經科技部領導審定,報國家統計局審批,以科技部檔案形式下達後實施。
(二)專項科技統計調查是涉及某一領域或某項工作的統計調查。由科技部相關司局及直屬事業單位擬訂,科技統計工作主管司局會簽,經科技部領導審定,報國家統計局審批,以科技部檔案形式下達後實施。
第七條 制定或修訂科技統計調查制度,應當明確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嚴格控制新增科技統計調查項目,降低調查成本,減輕統計人員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事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新增和有重大調整的應當開展試填試報等工作。其中,重要的統計調查應當進行試點。
第八條 科技統計調查制度包括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範圍、調查內容、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組織實施方式、質量控制、報送要求、信息共享、資料公布等,採用抽樣調查方法的還包括抽樣方案。
科技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取自國家統計局的國家基本單位名錄庫或科技部全國科技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
第九條 科技統計調查應當制定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明確審核要求與流程,建立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
第十條 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科技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單位對本級統計數據質量負責並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各級科技統計調查的具體實施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形成科技統計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
第三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十一條 科技部科技統計工作主管司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訂綜合科技統計調查制度,審核專項科技統計調查制度,統一組織向國家統計局的報批程式,以及科技部的發文程式;
(二)組織實施綜合科技統計調查制度,管理和協調科技部專項科技統計調查;
(三)管理科技統計資料,組織開展統計分析、指標研究和預測,提供數據和信息諮詢服務;
(四)組織開展科技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推動科技統計信息化建設;
(六)對口協調國家統計局及其他相關部門;
(七)組織開展科技統計國際合作交流。
第十二條 科技部相關司局及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訂所屬領域的專項科技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專項科技統計工作;
(二)管理專項科技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指標研究,提供數據和信息諮詢服務;
(三)組織開展專項科技統計人員業務培訓;
(四)建設和維護科技統計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和科技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完成本地區綜合科技統計調查任務或專項科技統計調查任務以及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科技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綜合科技統計調查或專項科技統計調查的填報任務,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科技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明確主管統計工作的職能部門或崗位,選配責任心強、具有統計專業知識的人員從事科技統計工作,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六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科技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將科技統計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統計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確保科技統計工作順利實施。
第四章 資料的管理和發布
第十七條 科技統計調查中取得的數據和資料應當妥善保管,健全和完善科技統計資料登記、報送、提供和檔案管理等制度,嚴格落實保密管理要求,杜絕泄密或遺失等現象發生。
第十八條 以科技部名義公布的綜合科技統計調查資料,由科技部科技統計工作主管司局報科技部領導審定;以科技部名義公布的專項科技統計調查資料,經科技部科技統計工作主管司局會簽,報科技部領導審定;以科技部相關司局及直屬事業單位名義公布的專項科技統計資料,由其自行公布,並報科技統計工作主管司局備案。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科技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對下列人員或單位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科技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堅持依法統計,抵制統計違法行為有突出表現的。
第二十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科技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或線索的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及相關規定懲處。
(一)偽造、篡改科技統計數據的;
(二)拒報或者故意遲報科技統計數據的;
(三)授意、指使、強令統計調查對象、其他機構及其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侵犯科技統計機構、科技統計人員行使法律法規賦予職權的;
(四)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統計資料,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對外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公布統計資料的;
(六)其他統計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 29日科技部發布的《科技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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