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

2013年1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3〕6號印發《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名錄庫管理分工與職責、名錄庫資料來源與提供、名錄庫資料整理與更新、名錄庫使用與保密、附則6章27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統計登記辦法》予以廢止。

修改後《辦法》共六章二十九條,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四川省政府發布的《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
  • 時間:2013年1月21日
  • 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有效期:5年
  • 編號:川府發〔2013〕6號
  • 類型:管理辦法
  • 修訂時間:2018年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通知,辦法發布,管理辦法,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發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18〕8號 2018年2月13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管理辦法

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化統計體制改革,積極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大力推動部門公共數據互聯開放共享,進一步加強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名錄庫在社會經濟管理中的基礎支撐作用,確保“多證合一”改革成果有效套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名錄庫,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社會活動基本單位的基礎信息庫。
本辦法所稱基本單位,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名錄庫工作。
第四條 全省建立統一規範的名錄庫管理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名錄庫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名錄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共同做好名錄庫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名錄庫工作的組織領導,為名錄庫工作提供所需人、財、物等必要條件,保證名錄庫工作正常開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名錄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綜合預算,按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七條 全省統一規劃,按照統一標準和工作流程,建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互聯互通的網路平台,實行名錄庫資源共享。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執行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與考核。
第二章 名錄庫管理分工與職責
第九條 名錄庫管理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主管、有關部門協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各負其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完成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布置的基本單位統計調查任務;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名錄庫建設規劃、管理制度;
(三)審核、整理部門提供的基本單位行政登記資料,並通過四川基本單位名錄庫綜合管理平台逐級傳送至名錄庫維護管理人員;
(四)維護更新名錄庫單位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單位清查核實工作;
(五)建立名錄庫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布和提供有關信息;
(六)對部門和下級名錄庫管理工作進行指導,開展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配合開展基本單位調查、維護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完成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布置的基本單位統計調查任務;
(二)制定本部門名錄庫管理制度;
(三)按照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要求,依法提供本部門行政登記或主管單位的基本單位資料;
(四)加強部門名錄庫基礎建設,參與同級統計機構組織的單位清查核實工作,開展有關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據基本單位數量配備相適應的專(兼)職名錄庫管理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名錄庫基本單位統計調查、管理和維護工作。整合好基層資源,鼓勵有條件的村(居)委會落實名錄庫維護專(兼)職人員,推動社區格線化管理和基層名錄庫維護的對接融合,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章 名錄庫資料來源與提供
第十三條 名錄庫資料來源於普查、行政登記、基本單位調查和各類統計調查資料。
普查資料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從普查成果中獲取;部門行政登記資料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過部門共享獲取;部門統計調查資料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從負責調查部門獲取。部門行政登記資料缺口部分,先由部門按統計標準提供基本單位名錄,再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基本單位名錄組織調查取得。
第十四條 按照共建共享原則,有關部門應利用政務雲平台(或政務信息交換平台)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以下行政登記資料:
(一)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資料;(二)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納入本級機構編制管理範圍內的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登記資料;
(三)民政部門提供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登記資料和村(居)委會相關資料;
(四)稅務機關提供稅務登記資料;
(五)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本行業行政登記資料。
第十五條 普查資料、統計調查資料和基本單位調查資料,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
第十六條 部門行政登記資料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一收集,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同級相關部門收集所需行政登記資料。
第四章 名錄庫資料整理與更新
第十七條 從普查、各類統計調查和基本單位調查中取得的基本單位資料,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直接整理;從部門行政登記中取得的基本單位資料,由登記部門整理。
第十八條 整理後的基本單位資料,需要納入統計調查的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核定。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企業入庫申報的資格審查、資料審核、現場核實等基礎工作。
第十九條 名錄庫的維護更新,按照地方政府統一領導、政府統計機構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套用“多證合一”改革成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調查統計,並開展維護和標註。
鼓勵建立“格線化”管理模式,向有條件的村(居)委會延伸維護,鼓勵和支持政府購買服務或社會組織、公眾參與名錄庫維護更新及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要制度化、信息化、規範化和常態化,單位名錄庫維護更新要以實地調查取得資料為依據。
第五章 名錄庫使用與保密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部門進行統計調查和社會管理使用的基本單位資料,應當以統一的名錄庫資料為準,確保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名錄庫資料開發套用,為黨委政府決策和行業管理提供可靠信息支撐。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利用政務雲平台(或政務信息交換平台)定期向資料共享部門提供相應的名錄庫資料和統計相關資料;定期向社會公布名錄庫綜合資料。
第二十四條 單位、個人對名錄庫資料有特殊需要的,可按有關規定向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申請查詢。
第二十五條 部門不得將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反饋的名錄庫資料用於除政府統計和部門管理以外的目的,也不得轉給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六條 統計機構和名錄庫維護管理人員對在名錄庫維護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基本單位的個體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 名錄庫中能夠識別或者推斷某個基本單位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八條 違反保密規定,擅自對外提供名錄庫資料,或將名錄庫資料用於除政府統計和部門管理以外的目的,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