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提交下列材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 項目申報:國家投資項目
  • 重點項目實施:經省廳批准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地質環境保護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包括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蹟保護等項目。其中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分為監測預警項目和治理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投資的項目。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重點項目是指國家和省投資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為防治重要地質災害,保護重要礦山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而設立的項目。
一般項目是指國家和省投資在50萬元以下,用於補助地方政府或者有關單位防治地質災害、保護礦山環境和地質遺蹟而設立的項目。
第四條重點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進行管理,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予以協助;一般項目由省廳委託有關市(州)國土資源局管理,縣(市、區)國土資源局予以協助。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需要下達。
第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和實施單位由省國土資源廳確定,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申報、立項
第六條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市、州國土資源局申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省投資項目立項審批、國家投資項目的
審和申報。
申報國家地質環境保護項目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市、州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省廳同意後統一進行可研報告編制和申報。
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立項申請必須是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或可能產生較嚴重危害的滑坡、崩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
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立項的範圍:
(一)直接影響縣級以上城鎮的行政機關、多個企事業單位或者居民集中區的地質災害。
(二)直接危及建制鄉鎮政府駐地機關、居民集中區的地質災害。
第九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申請立項必須是計畫經濟時期建設的國家和省級國有礦山並因當時的採礦活動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破壞,嚴重影響當地人民生產生活而確需採取工程治理恢復的。
第十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立項的範圍:
(一)因採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治理。
(二)因採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的治理。
(三)因採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等。
第十一條地質遺蹟保護項目主要用於對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價值和重要觀賞性地質、地貌景觀的省級以上地質遺蹟的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局的立項申請檔案。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申報的,還應當提交礦山企業性質的有關證明材料,如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採礦許可證等。
(四)項目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立項的目的意義、保護方案、技術路線和方法、投資概算、地方配套和申請財政資金數額及使用方向、項目實施的保障措施、預期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項目風險與不確定因素等。
第十四條項目材料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由廳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和行政審查,通過的予以立項。省廳根據項目財政預算下達項目任務書。
第三章 重點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依據省廳下達的項目任務書及時組織編制項目設計和預算。
項目設計和預算在通過專家評審,經省廳批准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和實施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設計和預算的要求,制訂項目的具體實施方案及相關管理制度並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七條實施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對項目中應進行招投標的工程自行組織或者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實施招標,確定工程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契約。
第十八條項目開工前,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進行以下工作:
(一)對工程區原始狀況進行拍照和錄像,作為存檔和驗收對比資料。
(二)在項目建設現場發布公告,接受民眾和社會的監督。
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工程內容、質量標準、項目投資、建設工期、項目主管機關、承擔單位、實施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委託具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單位組織工程實施,負責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建立現場管理制度,定期召集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協調解決項目施工設計、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第二十一條項目設計單位按照項目任務和工程建設相關標準進行施工設計並對設計的質量負責;負責項目施工中有關設計的諮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項目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建立安全質量責任制,加強工作人員安全教育,按照施工設計圖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設計圖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依照施工設計、有關技術標準和契約要求,對工程施工實行跟班監理,承擔工程質量監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承擔項目建設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質。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蹟保護項目中屬於地質災害防治的單項工程,其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質。
第二十五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項目設計和預算。確需變更的,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涉及設計局部變更,但不涉及項目總體建設規模和項目總預算變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實施單位自行調整,報省廳備案。
(二)涉及設計或者預算重大變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實施單位提出變更方案報省廳審查批准。
第四章 重點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預檢,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項目預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
(二)施工單位已提交完工報告;
(三)監理單位已提交監理報告;
(四)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完整。
第二十八條項目預驗收合格後,由省廳組織項目驗收,項目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向省廳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二)項目通過預驗收的檔案;
(三)項目承擔單位已編制提交竣工報告、財務報告;
(四)審計部門或省廳委託的中介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出具財務審計報告;
(五)其他相關技術管理資料完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重點項目由省廳負責監督檢查,市、州國土資源局按照省廳賦予的責任進行監督檢查;一般項目由市、州國土資源局負責監督檢查,省廳負責抽查。
第三十條項目各建設單位應自覺接受項目管理、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對不符合項目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對違法違紀的責任人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市、州國土資源局對一般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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