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湘財建〔2007〕75號
- 發布日期:2007-11-16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湖南省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暫行辦法》是由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國土資源於2007年11月16日發布並實施的政策法規。【發布單位】湖南省【發布文號】湘財建〔2007〕75號【發布日期】2007-11-16【生效日期】200...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地質環境項目資金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地質環境項目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下達的專項用於地質環境保護的資金,主要包括:(一)中央財政下達給我省的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礦山地質環境保護項目資金、地質遺蹟保護項目資金;(二)從省本級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中安排...
第一條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劾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均須按規定交納探礦...
對於中央財政投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對於共同投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按照投資比例享有權益;對於其他方式形成的價款,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管理。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財建[2000]439號)的規定,加強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轉增國家...
《中央所得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土資源部與2002年12月30日為適應國家財政改革和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規範和加強中央所得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預算管理,根據《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及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的辦法。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
(四)礦業權出讓直接成本支出。指礦業權出讓前期支付的測繪、礦區範圍劃定、資料、宣傳、探礦權採礦權計畫編制、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土地復墾方案、採礦權價款評估報告等資料編制和評審所需經費,按《湖南省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暫行辦法》(湘財建〔2007〕75號)的相關規定計提。(五)礦產地...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是指探礦權、採礦權人以資金方式向國家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本著自願原則,報經批准後部分或全部以股份方式繳納。折股股份按應繳價款占探礦權、採礦權人淨資產的比例計算。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以下簡稱中央地勘基金)持有...
《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是中國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為了管理採礦權和探礦權實行轉為國家資本的管理法規。檔案通知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262號 中央有關單位,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
《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項目預算管理研究》是由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擔任第一完成單位,由鄭敏、王文、王永生、張家義、鄒永生、郝芳、錢麗蘇、夏英煌、董建美擔任主要完成人的科研項目。成果信息 成果摘要 為提高國家專項資金使用效果和項目設計預算的合理性,保證項目順利實施,該報告從兩權項目管理入手,在著重...
第一條 為規範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所形成股權的管理,根據《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42號)、《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財建〔2006〕695號)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地勘基金持有股權的管理。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是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於2006年10月25日(財建[2006]695號)發布的一項行政審批項目。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的行政審批事項。項目...
管理工作。第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27號)檔案規定,《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發〔1997〕23號)、《湖南省防洪保全資金徵收管理辦法》(湘政發〔2001〕31號)予以廢止。
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土資源部徵收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收繳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06〕394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化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的繳納,依據《北京市...
第二條 我縣行政區域內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國有資源管理職能、代行國有資源管理權的單位開發利用國有資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讓、出租國有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經營權、使用權等取得的收入,...
《岳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暫行辦法》是2011年湖南省政府發布的通知。第一條為加快全市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11〕2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湘政發〔2011〕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非農建設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基金的徵收。負責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採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的徵收。第十條 市交警大隊負責各種車輛的徵收。第十一條 市徵收和管理辦負責省、市駐湘從事經營單位的徵收,並協調各代征部門的工作。第十二條 市農機局負責農機車輛和三輪...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徵收和使用管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
關於印發《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關於停止執行《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通知 (2014年7月16日)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2003年6月11日)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