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在2004.06.25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6.25
  • 實施時間:2004.07.01
經2004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省級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審核,省人民政府決定:保留行政審批項目12項(不含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中設定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取消行政審批項目25項。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審批項目保留和取消的落實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應一律停止審批,取消相應的收費,同時切實做好後續監管工作。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程,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不斷更新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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