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在2004.07.28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7.28
  • 實施時間:2004.07.28
經2004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省正在實施行政審批的相應項目進行了對照清理,經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65項;改變管理方式,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由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項目11項;接受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28項。省政府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督和管理。凡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停止審批,並取消相應的收費;改變管理方式的項目要及時移交給相應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對國務院及其國務院部門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要注意搞好上下銜接。各部門單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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