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稅費徵收保障條例

《湖北省稅費徵收保障條例》是為了規範稅費徵收行為,保障稅費收入,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深化拓展稅費共治格局,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湖北省稅費徵收保障條例(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稅費徵收保障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湖北省司法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湖北省稅費徵收保障條例(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湖北省稅費徵收保障條例(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稅費服務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四章 協作共治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稅費徵收行為,保障稅費收入,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深化拓展稅費共治格局,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稅費服務、信息共享、協作共治、保障監督等稅費徵收保障工作,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稅費,是指由本省稅務部門徵收的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
第三條〔宗旨原則〕 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依據自身職責落實稅費徵收保障措施。
稅務部門統籌協調稅費徵收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稅費徵收保障工作落實情況,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部門、單位簽訂稅費徵收保障協作協定。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支持、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徵收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和政策等支持。
第二章 稅費服務
第六條〔稅費服務總體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政務服務工作的總體安排,將辦稅繳費服務納入政務公共服務體系中一體推進。
第七條〔辦稅繳費服務〕 稅務部門應當廣泛宣傳稅費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普及稅費知識,在全社會營造誠信納稅繳費的氛圍;完善利企便民服務措施,提升辦稅繳費服務水平,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政策諮詢、辦稅繳費指南等服務。
財政部門、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配合稅務部門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稅費繳庫便捷通道。
第八條〔稅費爭議解決〕 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和非稅收入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納稅人繳費人權利救濟和稅費爭議解決機制,暢通訴求收集回響反饋渠道,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依法解決稅費徵收管理爭議。
第九條〔中介服務〕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專業服務能力,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納稅申報代理、一般稅務諮詢和專業稅務顧問等稅費服務。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條〔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費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依託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完善稅費大數據專區建設,推進有關部門、單位和稅務部門之間的涉稅費信息資源集成共享。
第十一條〔數據管理〕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統一數據格式、數據口徑、存儲結構和技術標準等,提升涉稅費信息質量和利用效率;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第十二條〔目錄管理〕 涉稅費信息共享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稅務部門、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協商編制、調整。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目錄及時提供、維護和更新相關涉稅費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目錄之外其他涉稅費信息共享的,由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公共屬性數據資源共享〕 電力、水務、燃氣和公共運輸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應當根據稅務部門工作需要,提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用電、用水和用氣量以及行駛軌跡等情況。
第十四條〔共享方式〕 涉稅費信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共享,暫無法採取電子數據交換的,可以採取介質交換、郵件交換和紙質交換等方式。
根據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共享的,應當協助稅務部門實時核驗或者查詢涉稅費信息;實時核驗或者查詢確有困難的,可以與稅務部門協商核驗或查詢時限。
第十五條〔信息運用〕 稅務部門應當加強涉稅費信息的研究分析,強化涉稅費信息在經濟運行研判、社會管理等方面的運用,為地方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六條〔信息保密〕 稅務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採集、保管和使用涉稅費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敏感信息,以及匯聚、關聯後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稅費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直接或者變相提供給第三方。使用涉稅費信息應當接受信息提供部門監督。
第四章 協作共治
第十七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費徵收分工協作工作機制,組織、引導和鼓勵各方力量參與稅費徵收、打擊違法和聯合獎懲等各項工作,推進稅費徵收共治。
第十八條〔積極培植稅費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和調整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挖掘費源潛力。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職責〕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繫,共同做好本地稅費源調研工作,在編制、調整稅費收入預算時,徵求同級稅務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稅務部門職責〕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稅費徵收職責,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按照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和預算級次將徵收的稅費繳入國庫。
第二十一條〔有關部門涉稅職責〕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水利部門,應當依據職責認定未經批准占用耕地以及損毀耕地的實際占用、損毀時間,認定臨時占用耕地以及損毀耕地依法復墾或者修復情況。
發展改革、經信、科技、文旅、財政和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積體電路企業、軟體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動漫企業、非營利組織免稅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等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有關部門涉費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人民防空、水利、生態環境和林業等部門,應當全面履行非稅收入行業管理職能,依據職責確定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土地閒置費、公路橋樑路產賠償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排污權出讓收入、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草原植被恢復費等非稅收入繳費金額及其他必要費源信息。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據職責協助稅務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工作,審核用人單位上年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二十三條〔納稅申報覆核協助〕 稅務部門發現耕地占用稅、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或者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並提請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和林業部門覆核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出具覆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價格認定協助〕 稅務部門在納稅評估、稅款核定、稅務稽查、稅收保全、強制執行以及部分行業稅收管理中認為需要價格認定協助,並提請價格主管部門認定涉稅財物價格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出具認定結論。
第二十五條〔稅收優惠覆核協助〕 稅務部門不能準確判定市場主體或者涉稅事項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並提請覆核核查、鑑定判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一)科技部門應當配合稅務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進行覆核,對企業研發項目是否符合加計扣除優惠條件出具鑑定意見。
(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配合稅務部門對第三方防治企業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進行核查。
(三)發展改革、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辦理由稅務部門轉交對創投企業及其所投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核查事項。
(四)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配合稅務部門對企業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優惠條件出具意見。
(五)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稅務部門對資源稅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共伴生礦、尾礦、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等稅收減免情形進行核查。
(六)應急管理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應當配合稅務部門對企業購置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進行判定。
(七)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規定應當開展的其他稅收優惠覆核協助工作。
第二十六條〔繳(免)稅(費)核驗協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查驗繳(免)稅(費)情況:
(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或者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相關的稅款繳納(減免)憑證、土地出讓金繳費憑證或者有關信息。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個人股權變更登記時,應當查驗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繳(免)稅憑證。
(三)公安交管部門辦理車輛註冊、變更等相關登記以及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核查繳稅憑證或者免稅信息、證明。
(四)自然資源部門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時,應當查驗耕地占用稅繳(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檔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相關的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情況和易地建設費繳費憑證。
(五)水利部門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材料格式審核時,應當查驗相關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繳費憑證。
(六)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規定應當開展的其他繳(免)稅(費)核驗協助工作。
第二十七條〔稅務查詢協助〕 稅務部門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存款賬戶,以及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時,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電子發票推進〕 財政、人民銀行和檔案等部門,應當協助稅務部門推進全面數位化的電子發票套用工作,支持電子發票與財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類單位財務核算系統、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的銜接,推進電子發票等會計憑證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和存儲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反避稅調查〕 稅務、公安、海關和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反避稅調查工作機制,深化跨境利潤水平監控,推進反避稅調查。
第三十條〔稅費債權協助〕 人民法院在進行企業破產程式時,應當及時通知稅務部門參加。
稅務部門按照法律授權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稅費強制協助〕 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按照交易稅費依法各自承擔規則協助稅務部門徵收稅費。人民法院向稅務部門核實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可能產生的相關稅費時,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反饋。
稅務部門依法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的,動產、不動產登記部門以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稅務和非稅收入行業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採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的,動產、不動產登記部門以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三十二條〔打擊違法協助〕 公安、檢察和稅務部門應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實現涉稅刑事犯罪案件辦理制度化、信息化和常態化。
公安部門應當強化涉稅犯罪案件查辦工作,依法查處逃稅、虛開發票、制售假髮票、騙取退稅和抗繳稅款等涉稅犯罪行為,維護正常的徵收秩序。
第三十三條〔違法線索移交〕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發現屬於稅務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涉稅費違法事項,應當及時移送同級稅務部門。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聯合獎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稅費信用在誠信社會建設中的作用,將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稅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市場監管、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等部門、單位實施稅費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三十五條〔違法行為舉報〕 單位和個人檢舉涉稅費違法行為的,由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和負有非稅收入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被檢舉的涉稅費違法事項經查證屬實且符合獎勵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三十六條〔保障工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稅費徵收保障監督制度,完善稅費徵收保障考核評價機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履行稅費徵收保障監督職責。
第三十七條〔財政審計監督〕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稅務部門組織稅費收入、徵收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稅務部門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檢察監督〕 檢察機關發現負有稅務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責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第三十九條〔社會監督〕 稅務部門應當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自覺接受納稅人繳費人、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稅費徵收管理工作的評議和監督,並及時反饋改進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保障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協稅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涉稅費信息或者不履行其他涉稅費徵收保障義務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保密責任〕 稅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在稅費徵收保障工作中,不履行保密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涉稅費信息的,由有權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湖北省稅費徵收保障條例(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湖北省稅費徵收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列入2024年度省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現就《條例(送審稿)》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在國家治理中發揮著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制定《條例》的必要性體現在:
一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稅收征管改革,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推進稅費徵收保障立法,既是稅務部門立足當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稅費深層次問題的果敢擔當,也是全省著眼長遠,築牢法治之基、厚積法治之勢的謀深之舉。
二是切實回應中央要求,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舉措。2021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其中明確要求:“要加強部門協作、加強社會協同、強化稅收司法保障,持續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我省隨即出台實施方案,明確提出了要完善稅費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協稅護稅職能等改革任務。《條例》作為對《稅收征管法》等基本法律制度的補充和細化,既是堅持精誠共治理念,推進智慧稅務建設的實際需要,也是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舉措。
三是立足稅務主責主業,保障組織稅費收入的迫切需要。非稅收入劃轉以來,全省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的25項非稅收入規模日益加大,形成了“稅費並重”的徵收格局,但“稅主費輔”的保障局面仍未改變。後期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的非稅項目還要擴圍,面對地方財政收入壓力,《湖北省地方稅費徵收保障辦法》已經不能滿足稅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深度協作配合的要求,需要藉助立法加以保障,這是保障組織稅費收入的迫切需要。
四是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提升征管服務質效的務實之謀。隨著網際網路經濟、數字經濟和平台經濟等新經濟業態的快速發展,各類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呈現出業務多元化、分配多樣化、核算複雜化等特點,對稅務部門辦稅繳費服務和稅費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需要稅務部門充分發揮稅收大數據在稅費征管中的基礎性、保障性作用,縱深推進智慧稅務建設,構建以稅收大數據為驅動力的智慧稅務體系,降低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成本,減輕辦稅繳費負擔,提升辦稅繳費效率,切實最佳化營商環境。
二、《條例(送審稿)》起草情況
省稅務局黨委對《條例》立法工作高度重視,先後召開局黨委會,研究審議《條例》立法計畫項目申報、《條例(送審稿)》。局黨委書記、局長親自審定《條例》立法工作方案,親自溝通協調立法計畫。分管局領導多次與省人大有關方面銜接立法具體工作,並多次主持討論、研究、修改等工作。
2023年以來,我局按照立法程式要求,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組織調研,起草草案。2023年4月,省稅務局成立了立法工作專班,查閱了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涉及稅費徵收保障的規範性檔案總計近200份,收集了各地出台的稅費徵收保障條例(辦法)20餘部,梳理了稅費服務、信息共享等四個方面的具體規定235條。組織工作人員深入基層稅務部門開展立法工作調研,同時與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到鄂州市、武漢市蔡甸區稅務局開展聯合調研,了解稅費徵收現狀,分析存在困難問題,共向基層稅務機關和有關財稅、法學專家、律師徵集稅費徵收保障建議200餘條。在此基礎上,形成《條例(初稿)》。
二是徵求意見,論證評估。2024年1月,我局召開《條例》立法討論會,對《條例(初稿)》進行討論修改,形成《條例(徵求意見稿)》。2月,將《條例(徵求意見稿)》向局內各單位、各市州稅務局和47個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2月底,將《條例(徵求意見稿)》提交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養基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進行論證評估。3月,組織召開立法項目領導小組會議和立法工作專班會議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論證。省稅務局對《條例(徵求意見稿)》再次進行討論修改,形成提請局黨委會審議的《條例(送審稿)》。
三是進行審查和評估。按照立法規定程式,我局組織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廉潔性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
四是局黨委會審議。2024年3月29日,省稅務局召開局黨委會,審議通過了《條例(送審稿)》。
三、立法工作思路
《條例(送審稿)》起草過程中堅持了以下三個結合:一是堅持圍繞中心與服務大局相結合。一方面緊扣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重點展示在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目標任務中的稅務擔當;另一方面立足稅務部門主責主業,緊盯我省稅費徵收保障工作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建立健全常態化協作機制,切實保障稅收職能充分發揮。二是堅持頂層設計與落地實操相結合。一方面加快形成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銜接、與湖北先行區建設需要相匹配、與稅務改革發展相適應的稅費徵收保障體系;另一方面根據推進地方性法規實施要求,把立法同普法、法律監督全鏈條結合起來,充分考慮立法後的可操作性問題。三是堅持徵收管理與稅費服務相結合。在推進《條例》立項過程中,我們注重對稅務部門權利的限制和義務的明確,強調徵收管理與稅費服務的平衡。一方面強調在不增加納稅人繳費人負擔的前提下,通過部門協作來凝聚協稅護稅力量,提升稅費征管水平,另一方面也強調稅費服務,注重回應納稅人繳費人利益訴求,不斷提升市場主體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四、《條例(送審稿)》具體內容
《條例(送審稿)》共七章四十三條,重點對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機制、稅費服務、信息共享、協作共治、保障監督以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不涉及稅費徵收問題(征與不征),不會增加納稅人繳費人稅費成本和辦稅繳費負擔。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工作機制。《條例(送審稿)》通過宗旨原則、工作運行、徵收保障等方面的規定,構建了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機制的整體架構。一是明確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二是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機制;稅務部門統籌協調稅費徵收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落實情況;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據自身職責落實稅費徵收保障措施。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及政策等支持。
(二)關於稅費服務。《條例(送審稿)》注重辦稅繳費服務、稅費爭議化解等方面著手,不斷提升納稅人繳費人獲得感。一是明確稅費服務總體要求。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辦稅繳費服務納入到政務公共服務體系中一體推進。二是最佳化辦稅繳費服務。強調稅務部門應當廣泛宣傳稅費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普及稅費知識,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政策諮詢、辦稅繳費指南等服務。同時,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稅費服務。三是積極化解稅費爭議。強調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權利救濟和稅費爭議解決機制,暢通訴求收集回響反饋渠道,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依法解決稅費徵收管理爭議。
(三)關於信息共享。《條例(送審稿)》明確了涉稅費信息的共享機制、數據管理、目錄管理、共享方式以及套用,注重發揮涉稅費信息在稅費徵收中的基礎性作用,推動建成稅務部門與多部門共同參與的涉稅費信息的“大共享”。一是拓展“多”渠道。根據政務信息共享、不可共享和有條件共享的限制,拓展不同類別、不同層級涉稅費信息不同的共享渠道。二是加強“智”分析。明確稅務部門應當加強涉稅費信息的研究分析,強化涉稅費信息在經濟運行研判、社會管理等方面的運用,提升涉稅費信息使用效能。三是堅持“雙”共享。明確稅務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依託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實現涉稅費信息資源雙向共享共用,強調政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規範數據管理,提升涉稅費信息質量和利用效率。
(四)關於協作共治。《條例(送審稿)》通過列舉方式對有關部門、單位的協助事項進行明確,進一步深化稅務部門與其他各方力量在稅費徵收方面的協作,拓展各方共同參與稅收共治的格局。一是橫向上擴大協作共治範圍。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財政、稅務等部門在推進稅費徵收協作共治工作的職責,擴大稅費徵收協作共治參與單位範圍,實現涉稅費協作共治從行政單位向司法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全面覆蓋。二是縱向上拓展協作共治深度。明確有關部門、單位在稅費協作方面的具體要求,將稅費協作從簡單的征管協助向稅費徵收各個流程深入,實現稅費協作向涉稅要素認定、稅收優惠資格確認、稅務檢查、核驗信息、打擊違法、聯合獎懲等方面全流程拓展。
(五)關於保障監督。《條例(送審稿)》通過“保障監督”“法律責任”中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稅費徵收和保障工作的監督力度。一是完善保障工作監督。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保障監督和考核評價制度,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協調其他單位落實保障監督職責。二是加強稅費徵收監督。明確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稅務部門組織稅費收入、徵收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察機關應當對不依法履行稅務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強調稅務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納稅人繳費人、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稅費徵收管理工作的評議和監督。三是明確各項法律責任。明確了稅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保障責任、協稅責任和保密責任,通過明確的法律責任來督促、保障相關職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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