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是為了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規範評審程式,保障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的細則。

2023年10月27日,湖北省科技廳印發《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7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科技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省科技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鄂科技規〔2023〕3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局,省直相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規範評審程式,保障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第428號省人民政府令公布的《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科技廳對《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科技廳 
2023年10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規範評審程式,保障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省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提名、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並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所授予的個人、組織,是指在鄂的個人、組織,或與在鄂的個人、組織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個人或組織。其中,第一完成單位應當為在鄂註冊或登記的組織。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獎勵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對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活動及評審結果等進行協調和作出決議。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承擔省科學技術獎勵具體工作。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一)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推動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曾獲得國家級或國際上重要科技獎勵,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的。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二)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巨大貢獻的”,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推動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做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的。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以下簡稱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並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
第十二條 突出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且不重複授獎(即獲得過該獎的個人以後不再授予,下同)。
第二節 青年科技創新獎
第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一)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發現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果,對學科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的”,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中取得標誌性原創成果,產生重大學術影響,為推動相關學科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二)所稱“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並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是指候選人在國家戰略需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創新中取得標誌性原創成果,為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技術進步,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五條 青年科技創新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提名當年1月1日應未滿45周歲,且提名年度在湖北省工作。
第十六條 青年科技創新獎授予個人,且不分等級。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0名,且不重複授獎。
第三節 自然科學獎
第十七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八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
(一)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
(二)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生態環境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九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被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正面引用或者套用。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二十一條 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對象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較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對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有一定推動作用,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於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有重大影響的、特別重大科學發現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四節 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稱“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所稱“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所稱“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所稱“器件”包括儀器、設備上的主要零件;所稱“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等的技術綜合。
技術發明獎的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上公開發表,也未曾公開使用。
第二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原理、技術路線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第二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三)所稱“經實施,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套用前景”,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套用2年以上,實施後創造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國家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的套用前景。
第二十六條 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候選人排名前三位的應為該項技術授權發明專利的發明人(當發明人少於三人時除外)。
在鄂個人取得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發明專利授權,也可以作為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對象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本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家安全效益,具有廣泛的套用前景,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家安全效益,具有良好的套用前景,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一定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並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家安全效益,具有較好的套用前景,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於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家安全效益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五節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一)所稱“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是指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領先水平。
第二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二)所稱“經套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是指所開發的項目經過2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家安全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顯著貢獻。
第三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三)所稱“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是指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發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五)在管理和決策科學研究中做出重要貢獻;
(六)在優秀科普作品的創作中做出直接創造性貢獻。
第三十二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套用、推廣、普及過程中提供配套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獨立法人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單位。
第三十三條 在鄂個人或組織在國外、省外或者在我省的外資機構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其成果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條件,並在我省實施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顯著貢獻的,可提名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十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對象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1.面向國家或者我省重大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有顯著推動作用,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1)市場競爭力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義的;
(3)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十分突出,對我省建設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
(4)在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重大創新,普及面和範圍在國內處於領先水平,得到社會公眾的高度評價,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起到了重大作用的。
2.面向國家或者我省重大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有良好推動作用,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1)市場競爭力較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較高,創造了重要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
(2)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有較大意義的;
(3)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突出,對我省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
(4)在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重要創新,普及面和範圍在國內處於先進水平,得到社會公眾的較高評價,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3.面向國家或者我省重大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有一定推動作用,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1)市場競爭力較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的;
(2)在行業一定範圍套用,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有一定意義的;
(3)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較為突出,對我省建設和發展做出一定貢獻的。
(4)在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一定創新,普及面和範圍在國內處於部分先進水平,得到社會公眾的正面評價,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起到了一定作用的。
對於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科學技術普及和人才培養效果特別突出、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特別顯著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六節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
第三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
(一)在本省註冊登記的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二)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第三十六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只授予企業。
第三十七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的候選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註冊,堅持推動本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開發出具有全國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或者開發出技術含量高、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或者採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及現代科學管理方式,顯著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生產的產品成為有一定影響的產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
(二)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20%;
(三)重視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新技術的研究運用,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
第七節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所稱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三十九條 被授予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外國人或者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與在鄂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通過合作研究、開發等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在向在鄂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措施、培養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我省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促進我省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並對我省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四十條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5個,且不重複授獎。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四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二)審定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建議和指導;
(四)研究、協調、解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四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委員29至39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秘書長1人。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農業農村、衛生、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主任委員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擔任,委員人選由省科技廳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獎勵委員會委員中行政部門委員任期內因人事變動如需調整的,由其所在部門接任的同志自然接任;專家、學者委員因故不繼續擔任的,由省科技廳從相應專業領域進行補充,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受理、形式審查、評審組織、公示和異議處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條 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監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二)審定省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結果;
(三)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工作情況;
(四)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監督委員會委員7至9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由獎勵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監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
監督委員會委員由省紀委、省監察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人員,專家代表、媒體代表等組成。
委員人選由省科技廳提出建議,報獎勵委員會批准。監督委員任期內因故不繼續擔任的,由省科技廳從相應專業領域選聘補充,並報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
第四十五條 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複評工作;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省科學技術獎複評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第四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分別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若干人。委員人選由獎勵辦公室提出,報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為保證評審工作的連續性,下屆委員中應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上屆委員留任。
第四十七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提名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八條(一)中的提名者和(三)所稱“專家、學者”,應全職在我省工作,每人限提名1項省科學技術獎,可以獨立或與他人聯合提名,聯合提名時列第一位的為主責專家。提名專家應在本人熟悉專業領域和從事學科(二級學科)內提名。提名專家不得作為同年度提名項目候選人,不得參與本人提名項目的評審活動。聯合提名時,與候選者同一法人單位的提名專家不得超過1人。
第四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八條(三)所稱“組織機構”,是指經省科技廳認定的具有提名資格的相關領域學會、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在鄂大型企業等。省科技廳每年在其部門網站對認定符合提名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學會、協會等組織機構予以公布。
第五十條 突出貢獻獎候選人由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獲得者,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聯合提名。獲得3名以上院士、專家、委員聯合提名的人員為有效候選人。
第五十一條 青年科技創新獎候選人和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提名。
第五十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候選企業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人(組織)由提名單位進行提名。
第五十三條 提名者應當在提名前對提名項目(人選)進行公示。個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單位提名的,在提名單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無異議後方可被提名。
第五十四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式,按照《獎勵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進行提名,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承擔提名、答辯、異議答覆等責任。
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受聘於在我省註冊的法人機構,長期在我省從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屬中方所有或與中方共有,可以被提名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
第五十六條 參加複評後撤項的項目不得被提名下一年度省科學技術獎。
第五十七條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項目的完成人提名青年科技創新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五十八條 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完成人兩年內不得作為完成人再次被提名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五十九條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成果,不得再次提名參加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
第六十條 已用於支撐省科學技術獎項目的標準、專利、論文、著作、動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軟體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複用於支撐其他省科學技術獎項目。
第六十一條 已獲省科學技術獎項目的標準、專利、論文、著作、動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軟體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不得再次用於支撐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提名項目。
第六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第六十三條 提名省科學技術獎應當使用省科學技術獎勵管理系統,按規定填寫提交提名材料(電子版和書面版)。提名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書面材料應與電子提名材料一致。
第六十四條 提名者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評審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可以在提名時申請其迴避並提交證明材料。學術觀點不同、同行競爭等不得作為申請專家迴避的理由。
第六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提名的項目根據《獎勵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形式審查,並將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在省科技廳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無異議後方可受理。
第五章 評審
第六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六十七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制定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價指標體系。提名項目根據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範圍的規定選擇確定專業評審組別。
第六十八條 突出貢獻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由獎勵委員會以會議評審形式進行。突出貢獻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人選,須經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六十九條 青年科技創新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採取初評、複評、獎勵委員會終評三級評審方式。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不開展初評,直接進入複評。
(一)初評:採取網路評審方式進行,所有提名項目(人選)按專業組進行評審,隨機抽取外省(區、市)專家進行“背靠背”評選、獨立投票,計算機自動聚合排序。評審需根據評審指標對每個項目打分和投票,並寫出給予相應等次的理由。青年科技創新獎初評通過的人選,必須由參評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初評為特、一、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由參評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初評為三等獎的項目必須由參評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二)複評:採取“異地答辯、封閉評審”的會議評審方式進行。複評時根據參評項目的學科專業分為若干專業評審組,由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應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工作。
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評審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有效。青年科技創新獎複評通過的人選,必須由參評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複評為特、一等獎的項目,必須經到會評審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複評為二、三等獎的項目,必須經到會評審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複評通過的企業,必須由參評專家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三)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青年科技創新獎的人選,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的企業,以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一等獎項目,需經獎勵委員會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二、三等獎項目由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七十條 初評、複評結束後,獎勵辦公室應當及時在省科技廳官網上公示評審結果。
第七十一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結果在提交省政府批准前應由外籍專家所在省內合作單位提供背景安全審查意見。
第七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七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組織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受理事項公示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獎勵辦公室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並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七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組織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提名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組織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提名者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七十六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於本細則第七十五條所述情況,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予以受理。屬於以下情況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無相關證據或調查線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義提出的;
(三)以不同學術界公認的某項理論或事實為由,對涉及該理論或事實項目提出異議,無法調查處理解決的;
(四)異議內容與項目提名內容無關的;
(五)異議內容與過去已經處理完畢的異議內容相同或相似,無重複處理價值的。
第七十七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提名者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提名者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提名者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提名者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提名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七十八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報監督委員會,同時通知異議相關方和提名者。
第七十九條 異議應在收到一個月內處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未按期完成處理的異議項目,若在下一年度提名前已處理完成,可按上年度中止的節點進入後續評審程式;若在下一年度提名前仍未處理完成或異議屬實,則該項目直接撤銷。
第八十條 監督委員會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監督。
評審工作結束後,獎勵辦公室應將評審工作安排、異議處理情況、評審結果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七章 授獎
第八十一條 省科技廳對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組織或項目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二條 突出貢獻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200萬元。
青年科技創新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青年科技創新獎獎金額為20萬元;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額分別為:特等獎100萬元,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8萬元、三等獎4萬元。上述獎金歸獲獎者個人所得。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額為20萬元。
國際科技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八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單項獲獎項目的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
自然科學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技術發明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5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5個;一等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三等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
第八章 監督
第八十四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湖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活動的,由省科技廳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湖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技廳給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八十五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技廳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六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技廳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七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家違反湖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科技廳取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八條 候選者、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有違反規定行為的,記入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誠信檔案,根據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資格。
第八十九條 參與湖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條 省科技廳對本省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獎勵活動,應堅持公益為本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發布的《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鄂科技規〔2014〕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7〕55號)、《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函〔2018〕56)要求,為深入推進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省科技廳組織修訂了《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8號公布實施。
為進一步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規範評審程式,保障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新修訂的《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科技廳組織修訂了《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修訂過程
為做好修訂工作,省科技廳認真研究國家科技獎勵制度改革要求,學習借鑑兄弟省市科技獎勵制度改革做法,為修訂工作奠定政策基礎。同時,深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開展調研,並在此基礎上,起草形成《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隨後,以書面徵求意見和召開專題座談會等形式向省直相關部門、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學會、協會廣泛徵集了意見,並對徵集到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充分採納,形成《實施細則》。
三、修訂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九章九十二條,圍繞國家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重要部署和我省相關工作要求,根據修訂後的《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對《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具體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進一步最佳化獎種設定。一是增設“青年科技創新獎”。明確青年科技創新獎屬於人物獎,主要獎勵45歲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0人。該獎種授獎不分等級,獎金額度為20萬元(與一等獎項目獎金一致)。二是將“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併入“科學技術進步獎”。不再單設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在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中一併獎勵。三是最佳化科學技術進步獎類別。在實施細則中不再對省科學技術進步獎類別進行細分。
(二)進一步規範提名評審機制。一是規範提名程式。確定了提名者的範圍,並明確了提名者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二是明確提名項目要求。對提名項目的內容、完成人和完成單位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參加複評的項目撤項後不得提名下一年度省科學技術獎。同時,為更好支持省內優秀獲獎項目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參照上海、四川等兄弟省市做法,將自然科學獎論文發表時間、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套用時間從三年修改為兩年。三是最佳化評審程式。明確青年科技創新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採取初評、複評、獎勵委員會終評三級評審方式,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不參加初評直接進入複評,同時,進一步規範了評審的程式和規則。
(三)進一步強化評審監督。一是明確監督委員會的職能和人員組成。監督委員會委員由省紀委、省監察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人員,專家代表、媒體代表等組成,對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監督委員會委員7至9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由獎勵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二是完善公示監督程式。進一步完善了省科學技術獎的迴避制度、公示制度、異議受理和處理制度、科研誠信制度、舉報和投訴制度等,提高科技獎勵的公信力、權威性。三是加強失信懲戒要求。進一步明確候選者、評審者及參與評審組織工作人員有關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對獎勵活動的參與人員,包括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評審組織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明確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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