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武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於2013年11月7日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發布)。該《辦法》共29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7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地點:武漢市
  • 類型:獎勵辦法
  •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7日
基本信息,正文,

基本信息

武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13年11月7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發布)

正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分為下列六類:
(一)科技重大貢獻獎;
(二)科技進步獎;
(三)國際科技合作獎;
(四)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獎;
(五)企業科技創新獎;
(六)科技協同創新獎。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和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方針。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活動、評審結果等進行協調和作出決議,其組成人員由市科技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科技行政部門。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評審小組,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執行國家關於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國際科技合作獎除外)授予的公民、組織,是指在本市的公民、組織,以及與本市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組織。
第八條 科技重大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術領域和科學技術發展等方面具有原創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對推動本市科技進步及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二)在科技成果轉化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第九條 科技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組織或者公民:
(一)在技術發明項目中,運用科技知識在工藝、材料、產品及系統等方面作出重大技術發明,在相應技術領域具有領先性和創造性,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通過產學研合作,完成重大科技創新,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
(三)從事標準、計量、質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防治以及軟科學研究、科技著作編著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取得重要成果,並經過實踐檢驗和套用推廣,創造顯著社會效益;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及以上水平,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與在本市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
(二)向在本市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
(三)為促進本市與外國的科技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
第十一條 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國內領先的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轉化後為本市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企業科技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能力,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創新產品;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具有穩定的成長性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第十三條 科技協同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市級以上認定的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成員單位;
(二)通過科技協同創新,承擔了市級以上科研項目;
(三)在科技協同創新推廣、套用方面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示範引導作用突出,產學研合作成效顯著。
第十四條 科技重大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獎、企業科技創新獎、科技協同創新獎不分等級,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區科技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相關行業協會;
(四)在本市工作的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者相近專業教授級職稱的科技專家聯名;
(五)市科技行政部門授予推薦權的其他單位。
第十七條 推薦人應當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門的規定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同一科技成果只能推薦參加一種類別的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的參與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參與推薦及評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秘密,剽竊技術成果。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依照市科技行政部門制定的評審規則,對推薦的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進行評審,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擬獲獎人選或者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建議。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對獲獎人選或者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評審結果應當向社會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於30天。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內向市科技行政部門提出。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並簽署真實姓名或者加蓋單位印章。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對異議進行調查和處理,並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異議未經處理的擬獲獎人選和項目不得授獎。
第二十三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對市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選或者項目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進行覆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科技重大貢獻獎由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科技進步獎、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獎、企業科技創新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國際科技合作獎和科技協同創新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獎勵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相關組織和個人5年內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七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及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