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專利獎獎勵辦法》是為激勵創新,強化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高水平保護和高效益運用,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湖北省專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湖北省司法廳於2023年10月7日發布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
意見徵求,草案送審稿,
意見徵求
關於公開徵求《湖北省專利獎獎勵辦法(草案送審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推進立法全過程人民民主,現就《湖北省專利獎獎勵辦法(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傳送至:參考連結;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寄至: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洪山側路22號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政編碼:430071)。
公開徵求意見起止時間: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
聯繫人:劉媛
聯繫電話:參考連結(傳真)
在本頁面底部,提供了“實名反饋”線上調查徵集渠道,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立法意見建議。
湖北省司法廳
2023年10月7日
草案送審稿
湖北省專利獎獎勵辦法
(草案送審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為激勵創新,強化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高水平保護和高效益運用,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湖北省專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湖北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予和獎勵等活動。
第三條【遵循原則】湖北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堅持激勵創新、保護權益、強化運用、綠色、安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評獎周期】湖北省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每2年評審一次,獎勵在技術(設計)創新、保護及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含原始專利權人和現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
第五條【獎項設定】湖北省專利獎設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專利優秀獎。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評審產生。湖北省專利獎每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80項,其中專利金獎不超過20項,專利銀獎不超過30項、專利優秀獎不超過30項。
第六條【評審組織】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由省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聯席會議成員擔任,不另發文),負責對湖北省專利獎的評審活動及結果等進行指導和審議。
第七條【機構設定及職責】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湖北省專利獎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聘請智慧財產權、科技、經濟、管理、法律、產業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湖北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湖北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評審啟動】省知識產權局於評審當年在其官方網站發布湖北省專利獎申報公告,明確申報時限、申報範圍、申報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九條【申報條件】申報湖北省專利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信用記錄良好,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或者實施單位,或者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常住居民;
(二)專利權有效,在申報截止日前無法律糾紛,不存在未繳年費或滯納金等情況。
(三)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省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及環保政策,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突出的作用;
(四)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兩年及以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明顯,對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具有實質性貢獻;
(五)專利採取了比較完善的保護措施;
(六)全體專利權人均同意申報;
(七)連續兩年申報未獲獎的專利需要間隔一年申報;
(八)未曾獲得中國專利獎和湖北省專利獎;
(九)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第十條【申報材料】申報湖北省專利獎的,應當填寫《湖北省專利獎申報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主體為單位的,提供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申報主體為個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申報主體為非專利權人的, 需提供專利權人同意申報的證明以及對該專利享有實施權的合法材料;
(二)專利權有效性證明材料。必要時,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需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外觀設計專利應提供產品的實物照片;
(三)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證明材料(如專利權人或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對該項目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四)針對該專利採取的保護、管理措施說明;
(五)涉及到人體健康安全等特殊申報項目(如藥品、食品、農藥等),應提供國家或省有關部門出具的準入證明材料;
(六)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應提供遺傳資源獲取或利用的證明以及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合法性證明材料;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推薦主體】湖北省專利獎的申報採取推薦方式,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市、州人民政府管理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行政部門;
(二)駐鄂部屬高校、中央駐鄂單位、省屬高校;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或者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經獎勵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部門和單位;
(五)湖北省發明協會。
推薦單位或個人應當對湖北省專利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後方可上報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評審程式】湖北省專利獎評審程式。
(一)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申報材料初審不合格的,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應通知申報主體在規定時間內予以補正,在規定時間內不予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二)初審合格後,由評審委員會按照專業領域和評審標準對合格的申報材料組織綜合評審和複審,並獨立提出擬獲獎專利項目及獎勵等級意見。
(三)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將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擬獲獎專利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意見報獎勵委員會。
(四)獎勵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意見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專利項目及獎勵等級。
(五)湖北省專利獎評審應符合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結果公示及異議制度】湖北省專利獎評審工作實行“雙公示”制度。初審結果和評審結果由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在省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徵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初審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評審結果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實名向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異議進行及時處理和反饋,並對異議單位及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結果審報】公示結束後,由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將獎勵名單提請獎勵委員會審議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表彰】省人民政府對獲得湖北省專利獎的專利權人(含原始專利權人和現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進行表彰、頒發證書,並對獲獎發明人(設計人)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獎勵標準】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專利優秀獎的獎金額度分別為30萬元、20萬元、20萬元。獎金用於獎勵發明人(設計人)。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湖北省專利獎獎勵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經費保障】湖北省專利獎獎勵經費由省級財政保障。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榮譽使用】湖北省專利獎的獲獎情況應當記入專利發明人(設計人)個人人事檔案,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之一。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九條【評審監督】湖北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參與湖北省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以權謀私,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二十條【評審紀律】對經證實剽竊、冒充、侵占他人專利或以其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湖北省專利獎的,由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在媒體上公布。有過錯的專利權人、專利發明人(設計人)5年內不得申報湖北省專利獎。
第二十一條【評審紀律】推薦單位及推薦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被推薦單位和個人騙取專利獎的,由湖北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二十二條【評審紀律】評審委員會的專家以及參與湖北省專利獎評審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在獎勵評審及相關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
第二十三條【誠信檔案制度】省知識產權局建立湖北省專利獎誠信檔案,將湖北省專利獎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和管理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依照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