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科學技術獎勵考評細則》意在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我市科學技術事業的進步,促進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根據《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黃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大冶市實際,特制定本考評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冶市科學技術獎勵考評細則
- 適用地區:大冶市
檔案通知,考評細則,
檔案通知
大冶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大冶市科學技術獎勵考評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東風農場管理區,市政府各部門:
《大冶市科學技術獎勵考評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考評細則
大冶市科學技術獎勵考評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四章 評審機構
第五章 推薦
第六章 評審
第七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八章 授獎
第九章 罰則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我市科學技術事業的進步,促進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根據《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黃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考評細則。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大冶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
第三條 市科技獎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勞動、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指導思想。
第四條 被推薦市科技獎的公民、組織是指在本市的中國公民和在本市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五條 市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寧缺勿濫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大冶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技獎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對市科技獎的評審活動及評審結果等進行協調,提出建議。
同時設立市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設在市科技局),負責市科技獎勵評審的組織和全市科技獎勵的管理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科技獎每三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八條 市科技獎分為三類
(一)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 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
(三)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九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不分等級,突出貢獻獎每次授予不超過1人;
成果推廣獎每次獎勵不超過3項,每項授獎人員不超過10人;
科學技術進步獎分一、二、三等獎三個等級,每次獎勵不超12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2項,二等獎不超過4項,三等獎不超過6項,授獎人員一等獎不超過7人,二、三等獎均不超過5人。
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第十條 在經濟建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或者是在利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中取得突破或者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取得發明專利或其成果通過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鑑定,並實現產業化,創造了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較大貢獻。
第十一條 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發現,引起該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突破性發展,獲得省級以上重要科技獎勵,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重大貢獻。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活躍在科學技術前沿,在本市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二年以上,是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實施者。
第二節 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
第十三條 在我市農業生產中,通過“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方式,將先進的科技成果在本行業或本領域內大規模(大面積)推廣套用,推廣方法措施有創新,有經濟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為農業增收、農民致富提供有力支撐,對行業的整體水平有很大提高,已取得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十四條 在工業領域中,依法引進、消化吸收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先進科技成果,尤其將相關科技成果套用於本行業、本領域,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在技術上有進一步創新,有效提升傳統產業的技術水平,整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第三節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五條 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經濟效益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等。
第十六條 在標準、計量、質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技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防治、軟科學研究、科技著作等社會公益性科技事業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前款所述軟科學研究,是指套用現代化科學技術提供的方法和手段,採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為各行業技術進步以及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事項決策服務所取得的成果,科技著作僅指自然科學領域內公開出版發行的科技專著。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軟科學研究和科技專著除外),推薦申報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品牌產品,技術難度較大,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成果通過地市級以上鑑定,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先進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或推廣套用的項目經過一年以上的實施,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項目通過省級以上技術查新,並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為我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作出了較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解決了行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提高了行業的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得到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權威機構認可,對行業的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軟科學研究項目和科技專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軟科學研究項目
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具有重要的創新性,影響和意義大,已通過省級以上權威機構評審達一年以上,研究成果水平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已在相關決策和管理部門套用,並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科技專著
對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有較大貢獻和推動作用,闡述的新技術或新方法在實際套用中取得顯著成效,在收集豐富資料數據總結為理論方面有較大突破,在科技資料積累上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使用價值,內容上有創新、有特色,省級以上刊物公開出版發行達兩年以上,圖書質量優良。
第十九條 承擔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除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中的科技著作外),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或者項目總體技術推廣、套用方案中作出較大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作出技術創新,或者在推廣或套用關鍵技術中解決疑難問題作出了顯著貢獻;
(三)在成果轉化、推廣套用的方法或管理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貢獻。
第二十條 科技進步獎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中科技專著的候選人,專指該著作的作者。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組織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
(一)技術開發類項目
1、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較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
2、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取得了較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3、在技術上有創新、有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取得了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類項目
1、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
(1)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
(2)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較大經濟和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3)在技術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在一定範圍套用,取得了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在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
2、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中的軟科學(含科技專著)項目
(1)研究成果有獨創性貢獻,其獨特見解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已被國家或省內決策和管理部門套用,研究成果居國內領先水平,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可評為一等獎。
(2)研究成果有創造性貢獻,在省內有重要影響,已被省內或黃石決策和管理部門推廣套用,研究成果居國內先進水平,產生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評為二等獎。
(3)在理論上有一定創新,其研究成果被社會承認,並產生一定的社會或經濟效益,可評為三等獎。
第四章 評審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獎勵評審委員會,由市科技、教育、發改、經濟、環保、文體、衛生等領域的專家和行政部門負責人組成,獎勵評審委員會17人左右,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副市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2-3人,委員人選由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市獎勵評審委員會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對候選人和候選組織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推薦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獎候選項目和候選人由市直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推薦,市委農辦負責農林水等涉農行業的科技獎審查推薦,市經信局負責全市工業領域的科技獎審查推薦,市教育局、市文體局、市衛生局負責各自行業的科技獎審查推薦。
第二十五條 市獎勵辦在開展市科技獎時下發組織推薦市科技獎通知檔案,提出具體的推薦條件、推薦指標、推薦方式和推薦申報材料要求等,編制科技獎推薦書和市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指標表。
第二十六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本細則和市獎勵辦通知檔案要求,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表,並提供完整、詳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其他評審證書;
2、試製工作總結或技術總結;
3、經濟效益證明原件和單位年度損益表;
4、套用證明或採納評價證明;
5、享有智慧財產權證明材料(包括專利證書、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明等);
6、涉及動植物新品種、新藥、食品飲料添加劑、生物製品、飼料添加劑等國家特殊管理要求的項目應提供審批、審定證明檔案等;
7、需要佐證的其他材料。
同一成果只能參加一種類別的市科技獎的評審,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已獲得同級或同級以上的政府獎勵的不能推薦市科技獎。
第二十七條 凡有在智慧財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市科技獎。
第六章 評審
第二十八條 在組織推薦市科技獎的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時,各審查推薦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獎勵辦提交推薦書及相關評價材料。
市獎勵辦對推薦材料作進一步的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並退回推薦材料。
第二十九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將提交市獎勵評審委員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 經市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產生的市科技獎結果向社會公布,徵求異議。
第三十一條 市獎勵辦在異議處理期後,提交市政府審批。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獎的評審表決規則:
(一)市獎勵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評審指標表以記名評審方式產生評審結果,評審會議應當有3/4以上(含3/4)成員參加,會議評審結果有效。
(二)評審委員在評審突出貢獻獎和科技成果推廣獎以及科技進步一等獎時,必須要獲得到會成員的3/4以上(含3/4)票數;
評定為科技進步獎二、三等獎的項目,必須要獲得到會成員的1/2以上的票數。
第三十三條 市科技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科技獎的候選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或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七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科技獎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市科技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市科技獎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20日內向市獎勵辦提出,逾期或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提供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六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組織所完成的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異議,對候選人、候選組織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異議。
推薦單位、推薦人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的範圍。
第三十七條 市獎勵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符合本細則第三十六條要求,予以受理。
第三十八條 實質性異議由市獎勵辦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市獎勵辦,市獎勵辦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及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市獎勵辦,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市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市獎勵辦應向市獎勵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處理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市獎勵評審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人。
第四十條 異議自市科技獎勵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20日內處理完畢。
第八章 授獎
第四十一條 市獎勵辦對市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出的獲獎人選、組織和項目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建議進行覆核,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條 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額為10萬元,其中5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另5萬元由獲獎人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經費。
市科技成果推廣獎、科技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市科技成果推廣獎每個獎項的獎金為5萬元,市科技進步獎獎金額分別為: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
第四十三條 市科技獎的獲獎人或獲獎項目的完成人獲獎結果計入其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獲得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者可享受同級勞動模範待遇。
第四十四條 市科技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九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獎勵辦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四十六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獎勵辦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獎勵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