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黃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黃石市人民政府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7-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黃石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02-07-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黃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我市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黃石市人民政府設立黃石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
第三條市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第四條市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設立黃石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其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獎類設定
第七條市科技獎分為二類: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八條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九條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並經過套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防治以及軟科學研究、科技著作編著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取得重要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
(四)將自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或依法將其他組織或個人的科學技術成果大規模地推廣套用於國民經濟建設或社會發展事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
第十條市科技獎所授予的公民、組織,是指為黃石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不超過1人。
市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獎勵項目數量按照評審標準從嚴掌握。
第三章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市科技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市科技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含政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直屬機構;
上述有推薦權的單位推薦的市科技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根據貢獻大小、項目技術評價證明等相關材料確定。
第十四條推薦單位在組織推薦市科技獎的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時,應按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規定,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五條市科技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技獎的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參與人在評審本單位、本人及其近親屬的成果時,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參與推薦及其評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秘密、剽竊其技術成果。
第十七條評審委員會通過評審,提出擬獲獎人選或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八條市科技獎評審結果應在公開媒體上公告,徵求異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自公告之日起,異議期為一個月。異議處理完畢,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黃石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市科技獎的獲獎人選或項目、獎勵等級的建議進行覆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技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獎的獲獎人或獲獎項目的完成人,獲獎結果計入其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獎的獎金數額為: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獎金為人民幣10萬元;
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獎金為人民幣2萬元;
科技進步獎二等獎獎金為人民幣l萬元;
科技進步獎三等獎獎金為人民幣5000元。
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四章罰 則
第二十三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本辦法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黃石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黃政發〔1987〕5號)和《黃石市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獎勵試行辦法》(黃石市人民政府令〔1992〕第l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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