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湖北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在1999.03.18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18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和經營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維護國家、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和管理。
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發證目錄的工業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州、縣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目錄,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商省經貿委及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凡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者必須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後才能生產和銷售;銷售者不得經行銷售沒有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第六條 企業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
(二)具有按規定製定並能正確指導生產的圖紙及工藝技術檔案。
(三)具備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手段。
(四)有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質量檢驗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向縣(含縣級市)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填寫書面申請報告,經市、州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市、州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同意的報送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 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下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上報的材料後,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行業的專門技術人員,按照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對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及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核,並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統一指定的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
第九條 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質量檢驗結果均符合要求的,經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會同省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湖北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經審查不合格的,企業應當整改,並在六個月內申請複查,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申報資格,不予發證。
第十條 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委託省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制定列入目錄的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組織對發證企業的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全省採用統一格式、統一標識和編號。
第十二條 凡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產品或產品的包裝和說明書上標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編號。
第十三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批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企業應向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四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和冒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頒發與生產許可證性質相同或相似的證件。
第十五條 省外企業生產的屬本省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同類產品,需在本省銷售的,須出具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市級以上或本省市級以上法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六條 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名稱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生產者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註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布:
(一)在省級以上組織的質量監督抽查、統檢中質量不合格,經限期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二)產品質量下降,一年中省級以上組織的監督檢查二次不合格的;
(三)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轉讓他人使用的。
凡被註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將證書交回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並立即停止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一年之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工業產品,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者擅自生產,或者銷售者進行銷售,以及偽造、塗改、冒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由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產品或包裝及說明書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及逾期未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證手續的,由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從事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繳納生產許可證費。具體標準按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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