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積極組織各部門、各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認真做好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每個家庭、公民都應當尊敬關心老年人,使老年人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各級司法機關對涉及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要認真對待,及時處理。
各級老齡組織、社會團體要積極發揮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協助、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問題。
第三條 保護老年人的政治權利和民主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歧視老年人,不得非法限制老年人參加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權利。
第四條 保護老年人的人身權利。禁止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保護老年人的財產權利。老年人的收入、儲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家庭成員不得強占、搶分或者以其他方法侵犯老年人的財產。老年人可以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
喪偶和離婚的老年人再婚的,有依法攜產的權利。
第六條 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子女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喪偶、離婚的老年人再婚,不得干擾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第七條 老年人有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配偶、子女等親屬遺產的權利,也有權依法用遺囑等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
喪偶兒媳、女婿對老年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依法繼承老年人的遺產;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在分配老年人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子女遺棄或者嚴重虐待老年人的,依法喪失老年人遺產的權利。
第八條 保護老年人受贍養和扶助的權利。老年人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贍養和扶助,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兒媳、女婿不得阻撓配偶履行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
子女贍養老年人,必須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不得強迫老年人從事力所不及的勞動。子女與老年人分居的,應當承擔老年人必要的家庭勞務和其他勞動。
家庭成員對贍養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簽訂家庭贍養協定書,並由當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派人參加,監督執行。
第九條 保護老年人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農村基層組織對五保老年人應當認真落實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供養制度;民政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對城鎮孤老人的定期生活救濟工作,對高齡孤老人的救濟標準可以略高於一般孤老人。
各地方、各單位應根據需要和可能,興辦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福利設施,集中供養老年人。
第十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責任認真管理本單位離休、退休的老年人,切實保障他們按規定享受政治、經濟、文化、醫療、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不得剋扣、削減或降低標準。對於生活困難的離休、退休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所在單位,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隨著社會生活條件的提高,採取補助等辦法,逐步增加他們的收入,使其基本生活條件得到保障。
有關單位可以根據離休、退休老年人的自願和專長,組織他們參加社會活動和公益活動,繼續發揮他們在國家建設中的作用。
第十一條 老年人患病時,家庭成員和其他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人應關心照護,及時醫治。醫療單位要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行動不便或者高齡的老年人,積極出診到戶,開設家庭病床。
第十二條 生產、交通運輸、商業和有關服務部門,應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優先為老年人生活提供方便。文化、體育部門要努力發展老年人文化、體育事業,並利用現有條件,組織和支持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對所屬人員經常進行社會主義法制、道德教育,養成敬老、愛老、養老的良好風氣。村(居)民委員會要把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作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並教育民眾自覺遵守。
第十四條 每年重陽節為本省敬老日,屆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以及基層組織,應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敬老、愛老活動。
第十五條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老年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老年人因殘疾、患精神病或者受脅迫而無法控告的,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或個人均可向有關部門反映,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反映和控告,應認真處理,不得推諉。在處理涉及老年人利益的家庭糾紛時,應注重調解,積極疏導,妥善解決。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對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或開展敬老、愛老、養老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應分別情況由有關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對拒不改正的,幹部、職工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村(居)民可以由村(居)民委員會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處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負有贍養義務的幹部、職工拒不贍養老年人,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單位從其收入中扣出應付的贍養費,發給老年人。
第十九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引導家庭成員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家庭和睦團結。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二)孤老人是指無子女和其他負有贍養義務親屬的老年公民;
(三)高齡老年人是指八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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