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必須把環境保護擺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針對中國現有狀況國務院出台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精神,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
(一)環境保護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十五”以來,我省在經濟快速增長、人民民眾消費水平顯著提高的情況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長江、漢江、清江幹流水質保持穩定,大部分城市空氣品質良好,部分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生態保護和建設逐步加強,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得到初步遏制,關心和參與環境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正在形成。
(二)環境形勢依然嚴峻。我省環境保護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由於經濟結構偏重,環保欠賬過多,環境污染呈現出結構型、複合型、壓縮型的特性,一些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資源無序開發引發的生態破壞較為突出,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威脅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能力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一些地方和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視不夠。環保投入不足,不少地方環境治理明顯滯後於經濟發展。環境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環境保護機制尚不完善。環境保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突出。基層環保履職能力不強,環境監管能力薄弱,尤其是監測、監察、應急、信息、科研能力不能適應環保工作的需要。
(四)必須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當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新一輪增長期,既要加快發展,又要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既要多還舊賬,又要不欠新賬,緩解經濟社會發展所帶來的環境壓力。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約束之間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突出,人民民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迫切。因此,必須切實增強環境保護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地位,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二、明確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五)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構建和諧湖北的戰略任務,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護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堅持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切實提升環境競爭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努力讓人民民眾喝上乾淨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六)主要目標和任務。到2010年,基本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的趨勢,部分地區環境質量有所好轉,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全省單位生產總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分別削減3?7萬噸和5?74萬噸,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於60%,森林覆蓋率達到41%。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主要斷面水質達到Ⅱ類標準,洪湖、梁子湖、漢江中下游及清江庫區水環境質量達到環境功能區要求,重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5%,農村飲水條件有所改善,80%以上重點城市空氣品質好於二級標準的天數達到292天以上,森林和濕地的生態功能得到恢復,水土流失面積減少。基本建成機構健全、功能完善、運轉高效、監管有力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環境執法監督體系、環境事故應急體系。
三、堅持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七)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要根據“十一五”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綜合考慮區域開發現狀、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科學劃定最佳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將區域經濟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制訂相應的區域開發和保護政策,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在環境容量有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實行最佳化開發,堅持環境優先,大力發展高新技術,最佳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同時率先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做到增產減污。在有一定環境容量、資源較為豐富、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實行重點開發,科學合理利用環境承載能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健康發展,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污。在秦巴生物多樣性功能區和大別山土壤侵蝕防治區等區域實行限制開發,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合理選擇發展方向,發展特色優勢產業,逐步恢復生態平衡。在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實行禁止開發,依法實施保護,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任何開發活動。
(八)切實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充分考慮經濟發展和環境承載能力,結合國家產業政策,抓緊制訂《湖北省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意見》,完善相關政策,加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經濟成長方式轉變。優先發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推進傳統產業的生態化轉型和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升級。發揮環境保護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依法限制高消耗、重污染行業的準入,限期關停一批規模不經濟、資源浪費、污染嚴重的企業,加快淘汰一批技術落後的工藝設備,為優勢行業的發展騰出環境容量。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積極開展示範試點,探索符合我省實際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大力推進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和廢舊資源的回收及再生利用;推行清潔生產並依法強制審核;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大力推進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產業體系。
(九)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進一步完善扶持環保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保產業的發展。要重點發展以煙氣脫硫除塵、污水及垃圾處理、環境監測儀器等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為主的環保製造業,大力發展節水、節能和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等環保產業,加快發展環保技術諮詢、信息服務、環境工程設計及環保設施運營等環保服務業。發揮環保產業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的作用,加強環保科技創新,著力培育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核心競爭力強、市場占有率高的環保龍頭企業和骨幹企業。
四、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十)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污染治理為重點,改善水環境質量。省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環境功能區,並按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嚴肅查處危害飲用水源的環境違法行為,定期監測並公布水源地水質狀況。加快實施農村改水工程,切實改善農村飲水質量。認真組織實施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及漢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規劃,加快制定洪湖、梁子湖及清江庫區等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水污染防治工程。開展工業污染源排查,加強對造紙等重污染行業的整治。由省環保局牽頭,立即取締規模在1?7萬噸/年以下的化學製漿生產線,在2007年底前淘汰3?4萬噸/年以下的草漿生產裝置,在2008年底前關停規模在2萬噸/年以下、環保未達標的廢紙造紙企業。
(十一)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完善並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明確二氧化硫排放削減任務。對2004年底前投運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標的燃煤電廠,在2010年底前必須安裝脫硫設施和配套的線上監控裝置。由省經委牽頭,對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電廠限期改造或關停。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和環境空氣品質不達標的地區,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有序開發水電,積極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核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加強煙塵、粉塵治理,加大水泥等行業結構調整和污染防治力度。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立即淘汰窯徑小於2?2米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窯徑2?5米及以下乾法中空窯、直徑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範機動車排氣檢測,嚴禁排放不達標車輛上路行駛,淘汰污染嚴重車輛。
(十二)以加快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改善城市人居環境。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等部門要按照污水和垃圾處理的目標要求,修訂完善《省“十一五”污水處理廠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建設規劃》。由省建設廳牽頭,加快推進全省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確保“十一五”期間,縣以上城市必須建有生活污水處理廠和垃圾無害化處置場,並按照廠網並舉、管網優先的原則,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加強運行監管,保證正常運轉,確保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目標要求。發展改革部門要研究制訂政策,並積極爭取國家項目支持。各地要加快中心城區重污染企業的整治、搬遷,綜合整治城市內河、內湖污染,切實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飲食業油煙、社會生活噪聲、建築施工揚塵等污染問題。城市建設應注重自然和生態條件,儘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涂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物等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城市生態平衡。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活動。
(十三)以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百鎮千村”示範工程,加強鄉村清潔示範村建設,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畫。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污染超標耕地綜合治理,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要依法調整。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和節水農業,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開展測土配方施肥。加大規模化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實現達標排放,努力減少農業面源污染。積極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快農村改水、改廁、改圈和沼氣池建設步伐,因地制宜地開展沼氣、沼渣、沼液綜合利用,切實解決農村環境“髒、亂、差”問題,積極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發展縣域經濟要嚴格環保準入,防止污染向農村轉移。
(十四)以強化資源開發利用監管為重點,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對磷礦等各類礦山資源開發的環境監管,做好礦產資源開採區的生態恢復。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要充分考慮生態用水,旅遊資源開發要避免人為建設、過度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加強湖泊等濕地的保護與恢復,禁止開墾、占用或隨意改變用途等破壞濕地的行為。積極推進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加大對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力度。加快實施天然林保護、長江防護林、退耕還林、退田還湖、國土整治、水土保持、“小水電”代燃料等重點生態建設工程。
(十五)以加強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和輻射環境監管為重點,維護環境安全。積極推進危險廢物及醫療廢物的安全集中處置工作,加快處置設施建設。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和聯單管理制度。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理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排查,督促企事業單位對存在的環境風險和安全隱患進行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單位要責令停產停業整治。加快輻射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強化輻射污染源的跟蹤監管,確保環境安全。
五、完善環境保護的保障措施
(十六)嚴格環境準入。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各類綜合規劃、專項規劃及開發建設規劃必須按規定進行環評,未經環評的規劃不得審批。對建設項目實行環評“一票否決制”,凡不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立項,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給予貸款,不得供電。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停止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未建成環保設施的不得試生產,未通過環保驗收的不得正式生產。開展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加強建設項目監管。
(十七)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按照“管住排放總量、嚴控污染增量、騰出環境容量、用好資源存量”的基本原則,研究制訂全省的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科學合理地確定排污總量指標,以簽訂責任狀等形式逐級分解到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並落實到責任單位。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對所有排污單位實行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超總量排污。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各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情況,對沒有完成控制任務的地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十八)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抓緊擬訂輻射環境管理、循環經濟發展、飲用水源保護、油煙及噪聲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環境監管制度,責令嚴重污染單位限期治理或停產整治。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排污的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對不按規定停產整治的,要依法強制執行,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環保部門可採取臨時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設施、停產整治等應急措施。嚴格執行排污收費制度,依法足額徵收排污費。深入開展環保整治專項行動,嚴肅查處不執行環評、違反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不正常運轉污染治理設施、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無證超標排污、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遊或者違規採礦造成生態破壞等違法行為。對於重大環境違法案件,要掛牌督辦。按照區域生態系統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區域環境監管機制,增強環境監管的協調性、整體性。
(十九)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建立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省、市、縣要建立環境監控中心,健全完善環境監測網路,搭建環保信息平台,進行實時監測。2008年底前,重點排污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必須安裝線上監控設備,並與監控中心聯網,實現對全省重點污染源的實時監控,環保部門要對未按規定安裝線上監控設備的重點排污企業責令限期安裝,逾期未完成的實施停產整治。設市城市要儘快建設空氣自動監測站(點),長江、漢江、清江、洪湖、梁子湖等重點水域跨界斷面要抓緊設立水質自動監測站。“十一五”期間,各類環境監測站(點)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化建設要求,形成能夠覆蓋全省,及時、準確、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的環境監測網路。加快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在2010年底前各級環境監察機構要達到國家標準化的建設要求。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
(二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加強省、市、縣三級環境應急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水、氣、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外來入侵物種、核與輻射等環境安全應急預案,完善環境應急綜合指揮系統,加強應急專業隊伍建設,配備環境應急監測裝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高環境災害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可能引發環境突發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制訂並落實應急措施,配置必要的應急處置裝備,儲備必需的應急物資。
(二十一)運用市場機制促進環境保護。全面實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由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環保局等部門,抓緊研究制訂污水和垃圾處理費徵收政策,到2006年底,所有城鎮都要開徵污水處理費,並逐步提高收費標準,原則上達到每噸污水收費0?8元。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以保證污水處理廠保本微利、正常運行。各地要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單位轉制改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制定生態補償辦法,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上游地區排污對下游地區造成污染事故的,由上游地區人民政府承擔賠付補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恢復備用金制度,促進資源開發後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
(二十二)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把環境保護投入納入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加大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保示範工程和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環保事業的投入,並保證環保投入的增長幅度高於經濟成長速度。從2007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50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環境監測與監察能力建設。各地要將環保行政機關、監督執法、監測、信息、科研、宣教、放射性與危險廢物管理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等環保機構編制內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監督執法經費、儀器設備購置經費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將“十一五”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重大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建設工程項目,優先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落實建設資金和工作經費。對列入國家和省環境保護工程計畫的項目,各地要積極籌措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二十三)推動環境科技進步。加大環保科研力度,為保護環境提供技術支撐。科技部門要將環保技術研究列入重大科技專項,加大環保科研資金投入。積極開展環境政策、標準的研究,組織科技力量,對區域污染防治、水體修復、生態保護、清潔生產、資源循環利用等關鍵共性技術進行聯合攻關。積極引導和支持企業、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開展環境科技創新,努力開發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環保新技術新產品。加快高新技術在環保領域的推廣套用,積極引進、消化、吸收先進的環保技術,提高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的效果。
(二十四)加強環保隊伍建設。規範環保人員管理,強化培訓,提高素質,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的環保隊伍。各地要選派政治覺悟高、業務素質強的領導幹部充實環保部門。人事、編制、環保部門要對環保系統的行政、事業編制進行認真清理核定,加強編制管理,嚴把進人關,清退超編人員。對符合編制管理要求的環境執法人員,經省公務員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參照公務員管理。進一步總結和探索設區城市環保派出機構監管模式,完善地方環境管理體制。
(二十五)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推進環境保護政務公開,完善環境質量公示制度,定期發布環境質量信息,公布污染嚴重企業名單,及時發布污染事故處置信息,公示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情況。完善環境綜合統計報表制度,將環保指標納入各級統計公報定期發布。建立環境保護公眾聽證和公示制度,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完善環保舉報制度,暢通民眾投訴渠道,為公眾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創造條件。
六、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六)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加強環境保護,是各級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各地、各部門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增強環境憂患意識和環保責任意識,抓緊解決環境保護的難點問題和影響民眾健康的重點問題。為切實加強對環保工作的領導,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環境保護委員會,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定期聽取環保工作匯報,加強部門協調,研究解決重大環境問題。要定期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或通報環保工作,並接受監督。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體系,重點是考核污染物總量控制、環境質量改善等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省人民政府每年與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簽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狀,定期檢查,嚴格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要嚴格實行環保工作“一票否決”制和問責制,對沒有完成環保任務的地方政府、部門、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取消其當年評優創先資格;對因決策失誤或監管不力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二十七)健全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完善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完善環境保護專家諮詢機制。環保部門作為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要充分發揮統一監督管理職能,統一環境規劃、統一執法監督、統一環境信息發布。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訂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建設、國土、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工作。監察部門要會同環保部門貫徹實施《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嚴肅查處環境違法違紀案件。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建立定期協商、信息互通、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制度。
(二十八)營造全民保護環境的良好氛圍。要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環境法制的宣傳力度,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鼓勵節約資源,促進環境友好,動員和凝聚全社會力量,齊心協力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環保公益宣傳,及時報導黨和國家環保政策措施,宣傳環保先進典型和新經驗,曝光環境違法行為,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輿論氛圍。教育部門要將環保知識納入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各級幹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和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大力普及環保法律法規和知識。開展生態市(縣、區)、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綠色家庭等創建工作,形成全民保護環境、共建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良好局面。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據本決定,抓緊制訂措施,認真抓好落實。省環保部門要會同監察部門監督檢查本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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