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站經營人
- 外文名:Port operator
法律地位,內容,原則和責任,
法律地位
港站經營人是接受貨主、承運人或其他有關方的委託,在其所投資的或有權使用的場地上,負責接管運輸貨物,並對這些貨物進行有關堆存、倉儲、平艙、積載、裝載、卸載、綁紮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服務的人。是獨立的契約當事人:
1、既非貿易契約當事人,也非運輸契約當事人。
4、對責任期間所發生的貨物滅失或迫害賠償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免責的情況除 外。
5、可能同時受多個服務契約制約。
內容
運輸港站經營人,包括搖籃有場所或有權使用場所進行貨物裝卸作業、儲存、饈和分撥,準備貨物折半及修理、短距離貨物報運與加工的航空港、海港、內河港、鐵路和公路車站的經營人,以及與貨物運輸業務有關的仲冬倉庫、倉儲公司、貨運站、裝卸公司等志屬港站經營人。
港站經營人主要包括港口碼頭、內陸車站、機場貨運中心的經營者以及經營倉儲、裝卸、轉運工作的其他人。服務項目有貨物搬運裝卸作業、儲存、包裝或組裝貨物、貨櫃貨 物的裝拆箱及修理、貨物的簡單加工。如果港站經營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運輸有關服務聯繫最密切的營 業地為港站經營人的營業地;若無營業地時,則以港站經營人的慣常住所為依據。
大型場站設施,如港口、機場、車站等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先行工程具有較強的社會公共性。這些港站經營人既帶有營利的企業性質,同時也帶有為地區公眾服務的事業性質。因此,這類企業基本上仍由國家經營與管理,實行國有民營化或私有化的並不多。以航空機場為例,目前世界上可分為國家管理、當地政府管理和私人企業管理三種。
原則和責任
港站經營人對其責任期間內發生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交貨負責。
- 延誤:港站經營人不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或者無約定時,當有權提取貨物的人提出收貨要求後,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交付貨物。
- 滅失:在約定交貨時間屆滿後連續30日內或提出收貨要求後連續30日內,港站經6營人仍不交付貨物的。
2、賠償責任限制。港站經營人對其應負責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所負的賠償責任,以滅失或損壞貨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過8.33特別提款權的數額為限,但是,若貨物經海上或內陸水運後交給港站經營人的,或者貨物是由經營人交付或待交付後進行此類運輸,包括港內的提貨和交貨,則其賠償責任以滅失或損壞貨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75特別提款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