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交付是指承運人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在卸貨港交付貨物(海商50條1款)。
我國海商法關於遲延交付的規定,是從《漢堡規則》引進的。但根據我國海運的實踐作了一些變更,依《漢堡規則》,如果貨物未能在協定明確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協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交付的,均構成遲延交付。而依我國海商法,遲延交付只是指晚於運輸契約明確約定的交貨時間。如果運輸契約未對交貨時間作明確約定,貨方就無法依海商法要求承運人承擔遲延交付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遲交付
- 釋義:未按照規定時間交付
- 法律依據:海商法
- 法律出處:《漢堡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