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內容
按照各國法律的規定,只有為了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而進行的繞航,才屬於合理繞航,由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免除承運人的責任。除此之外,為了其他目的進行的繞航屬於不合理繞航,承運人為此不僅要承擔嚴格的責任,而且還將喪失責任限制的
權利。為了避免這種結果,出租人常常利用契約自由原則,在租船契約中規定一個繞航條款,而且將繞航的權利規定得十分寬泛。
例如,有的契約中規定:“船舶可自由地為任何目的並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各國法院對自由條款的解釋往往採取嚴格的態度,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實行以下三項規則。
第一,即使契約中有約定,此種繞航也只能在習慣的航線上和船舶通常掛靠的港口之間進行。例如,某條航線上有A、B、C、D四個被船舶經常掛靠的港口,當船舶為了契約中約定的事項而繞航時,也只能在這幾個港口之間進行,而不應撇開上述港口去掛靠F港。
第二,即使發生繞航,也應按地理上的順序進行,而不得實行無規律的掛靠。例如,船 舶從A港開航以後,由於某種原因而無法掛靠B港,則可按地理順序將船舶駛入C港,若C港條件不允許掛靠時再駛往D港,但不應先掛靠D港而後再駛回B港或c港。
第三,即使發生繞航,也不得違背契約的目的。在這一點上包括以下兩層含義。
一是船舶只能按繞航條款中約定的目的而繞航。
例如,契約中約定,船方只能為了添加燃料的目的而繞航,那么,除了添加燃料之外,船方不得為其他目的如繞航到某地接運某種設備而繞航。
另一層含義是船舶只能為履行契約的目的而繞航。
在自由繞航條款之下而進行的繞航,除了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這樣的法定原因之外,還必須是為了履行契約而進行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當船上的燃油、淡水用完之後,為了保證船舶的繼續航行而繞航到某一港口加油、加水、這樣的繞航應該被允許;但是,如果船舶出租人聞聽某一港口有一批貨源,命令船長在航程途中繞航到該港承運該批貨物,此種繞航純粹是為了出租人的私利而進行的,與履行本契約無涉,自然不屬於契約中自由繞航條款所允許的繞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