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航程條款,又稱“繞航條款”。是指規定險責任在繞航期間效力的保險契約條款。船舶為救助或試圖救助海上遇難人員或財產或因其他合理目的可以改變航程繞航。在貨物運輸保險中,保險責任在任何繞航期間均有效力,因貨物所有人無法控制航行中的船舶。對合理繞航引起的貨損,承運人可以免責,對不合理繞航所致貨損,則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對被保險人賠付後可取得代位追償權。在船舶航程保險和運費保險中,船主在變更航程或繞航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在保險人同意並增收保費的情況下,保險可繼續有效。否則保險人對船舶損失包括駛離原航線前的損失,均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