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進程
編制背景
深圳港擁有蛇口、赤灣、媽灣、東角頭、鹽田、大鏟灣、福永機場、沙魚涌、內河8個港區,為世界四大港口之一,深圳港在不斷提高國際影響力的同時,對深圳市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日趨明顯,已成為深圳市的一個重要基礎產業。沿海港口是一個受颱風、暴雨、雷電等災害性天氣影響非常頻繁的區域,每年的7—9月份,是颱風、暴雨、雷電等災害性天氣的高發季節,突發性強陣風的破壞性也在日益突顯。每次災害性天氣來臨,都給港口的生產活動帶來極大的影響,不但嚴重威脅船舶通航及港口設施和作業的安全及經濟上的損失,還給港口作業人員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因此,制定了《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規範》(DB4403/T 203-2021)。
編制過程
2016年3月,深圳市氣象服務中心根據前期的技術科研成果結合市場需求向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提出標準編制立項申請。
2016年5月,項目通過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立項批准。
2016年6月—2017年5月,《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規範》項目組根據前期預研成果,有計畫收集、梳理與港口氣象災害相關的各種資料,並形成資料集合,並組織起草單位多次赴鹽田國際和招商集團等東部和西部港口開展實地調研和訪談。
2017年5月,《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規範》項目組對大連、青島港口氣象服務進行調研。
2017年3—5月,《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規範》項目組初步構建標準框架,並利用相關項目的經驗積累及調研成果開始構思標準,根據前期的收集研究的相關資料,編制《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規範》草案。
2017年5—7月,《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規範》編制組根據草案及調研情況開始起草標準初稿,並在內部反覆研討、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2017年7月,
深圳市氣象局正式將標準徵求意見稿傳送深圳市各相關部門、各區級相關單位徵求意見。
2017年8月,編制組計畫在收集整理了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後,對標準各條款進行斟酌、討論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
2017年9月,《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規範》項目組召開專家評審會,根據評審會專家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報送標準發布主管部門。由於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實施,最後該標準的送審、報批未走完流程。
2019年3月,由於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規範》項目組重新申報了“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地方標準,5月獲批准再次列入標準制訂計畫範圍,按照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要求,對標準送審稿重新進行了修訂,重新徵求了意見和進行報審。
制定依據
《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規範》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的規定起草,主要術語與國家和行業標準保持一致,如風力定義來源於《地面氣象觀測規範—第7部分:風向和風速觀測》(QX/T 51-2007)。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深圳市國家氣候觀象台、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鹽 田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孫石陽、唐小新、劉東華、蘇琳智、梁錦雄、吳序一、楊濤、張莉、秦曉紅。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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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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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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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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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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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災害性天氣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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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災害性天氣防禦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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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氣象服務效益反饋及服務改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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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規範性)預警服務內容和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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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規範性)災害性天氣服務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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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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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範圍內容
《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規範》(DB4403/T 203-2021)規定了影響港口行業的災害性天氣服務、災害性天氣防禦指引、氣象服務效益反饋及服務改 進等的要求。該標準適用於開展港口行業災害性天氣防禦服務工作。
引用檔案
意義價值
《港口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規範》(DB4403/T 203-2021)的制定對贏得寶貴的防災時間,以及取得最好的防災效果,人員物力的有效組織和取得的最佳經濟效益均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