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全文
港口及其一線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最新要求,抓緊抓實抓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強港口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工作人員的自身防護,進一步強化港口高風險崗位人員管控措施,嚴格防範疫情通過水路傳播和擴散,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船舶引航、靠離泊和裝卸等作業過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員、碼頭作業人員、國際船舶代理外勤等人員的管理和防護及船舶航修、第三方檢驗服務等從港口登輪作業人員的港口通道管理。
二、總體要求
港口各有關單位根據疫情形勢發展變化,按照依法、精準、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輸入的部署要求,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精準施策、周密部署,統籌做好疫情防控、保通保暢、港口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等工作,關心關愛一線工作人員健康,完成登臨國際航行船舶的引航員和作業人員、進口冷鏈貨物直接接觸裝卸人員等港口高風險崗位人員疫苗接種,增加防疫經費預算。推動地方聯防聯控機制進一步加強對登臨國際航行船舶的引航員、通過港口登臨國際航行船舶的船檢人員等港口高風險崗位人員集中居住及隔離點選址與管理服務、核酸檢測上門服務的監督和指導,嚴格將登臨國際航行船舶的引航員、通過港口登臨國際航行船舶的船檢人員等港口高風險崗位人員集中居住點、隔離點等納入地方聯防聯控機制統一管理,結合本地實際,嚴格落實相關要求。認真落實企業和第三方外包單位主體責任,港口企業、引航機構等單位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據進港船舶掛靠港口、載貨情況、船員狀況等,確定引航、港口作業和登輪作業風險等級,加強信息共享、物資儲備、船岸隔離、通道管理、通風消毒、個人防護、終末消殺、應急處置等工作。每日自查,及時發現漏洞和薄弱環節,堅決整改落實。在地方聯防聯控機制統一領導下,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實化細化登臨國際航行船舶的引航員等港口高風險崗位人員防護服裝穿戴、引航期間用餐如廁等個人防護標準和操作指引。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船公司、船代等單位的誠信管理,監督其如實提供船舶、載貨以及船員信息,支持引航機構按當地疫情防控要求,對出現疫情的船舶及其船公司的所有經營船舶採取調後引航次序的限制性措施,堅決防範水運口岸疫情輸入風險。
三、作業人員防護要求
登臨國際航行船舶的引航員和作業人員、進口冷鏈貨物直接接觸裝卸人員等港口高風險崗位人員要相對固定、登記造冊,完成加強免疫接種;實行閉環或封閉管理,採取一定工作周期的輪班制,工作期間集中住宿、封閉管理,從嚴做好個人防護,根據風險規範穿戴N95/KN95顆粒物防護口罩、防護面罩、防疫手套、防護服等防護用具;工作場所與居住地之間點對點轉運,避免與家庭成員和社區普通人員接觸,並按規定每天開展1次核酸檢測,實行每日健康監測零報告制度,發現可疑症狀人員立即閉環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港口相關人員閉環管理期間,不得與非閉環管理人員接觸。推廣高風險崗位人員“X+5”(X天封閉管理作業+5天居家健康監測)的作業模式,做好輪班工作。5天居家健康監測期間,落實屬地賦碼管理要求,第1、3、5天各完成1次核酸檢測,非必要不外出,確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員密集公共場所、不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港口相關人員定期核酸檢測,按規定納入當地應檢盡檢的免費檢測範圍(港口企業應主動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對接落實免費檢測政策)。港口內、外貿作業人員要固定崗位,避免交叉作業。港口應在高風險區外的合適處所設定防護用品脫卸區,供高風險崗位人員脫卸個人防護用品,防護用品脫卸區不得與穿戴區混用,並加強消殺工作。引航員等進入密閉空間作業的、與國際航行船舶船員近距離接觸的裝卸人員要嚴格規範穿戴防護服;推動地方聯防聯控機制根據實際情況,評估明確室外露天作業的登臨國際航行船舶作業人員防護服穿戴要求。
港口其他人員願檢盡檢,按要求加強個人防護和常態化防疫管理。根據防疫工作需要,可開展抗原檢測,做好健康監測,維持到崗率。屬地對港口疫情防控有明確要求的,按屬地防控措施執行。
(一)碼頭作業人員防護要求。
1.作業場所、工作區域入口處配備體溫檢測設備。根據不同崗位作業風險等級,為作業人員配備防護口罩、防疫手套、防護護目鏡等必要的防護用品,並請專業機構指導正確使用。
2.無必要,外貿碼頭作業人員不登輪、不與船員直接接觸。因工作需要必須與船員近距離接觸的,儘量選擇在室外空間,做好個人防護,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離。
3.裝卸作業過程中,採取相應的告示牌、警戒線等隔離措施,原則上禁止船員進入外貿碼頭作業區域。需要船岸配合時,應當要求船員正確佩戴防護口罩、防疫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並採取輪流作業或增加作業間隔等措施,避免碼頭人員與船員發生直接接觸。對確需上岸作業的船員,應進行體溫檢測。
4. 進口冷藏貨櫃拆箱作業中,按規定配合做好預防性消毒相關工作,直接接觸冷藏貨物的人員應定期檢測體溫,採取嚴格的防護措施,全程穿防護服、佩戴防護口罩以及防疫手套、防護面罩等用品,避免貨物緊貼面部、手觸摸口鼻,發生疫情地區按當地規定加大檢測頻率。冷藏貨物檢測出現陽性的,裝卸人員應立即按規定進行核酸檢測,按當地聯防聯控機制要求進行處置。
5.儘量利用電話、微信、網路視頻等方式溝通聯繫和部署工作,減少作業人員聚集。
(二)引航員防護要求。
引航機構應安排已完成加強免疫接種的引航員引領國際航行船舶。
1. 引航機構加強防疫物資儲備和供應,加大醫用防護口罩、防疫手套、防護護目鏡、防護服、紅外線測溫儀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資配備力度,建立防疫物資供應制度。加強引航員健康狀況監測,建立每日健康狀況報告制度。進一步最佳化引航員工作流程,加強引航員管理和個人防護培訓和考核。
2. 引航員、接送車輛、引航船艇相對固定,實施閉環管理,加強體溫監測。引領船舶上有核酸檢測陽性船員的,引航員應立即按當地聯防聯控機制要求進行處置。
3. 船舶引航過程中,引航員應按照地方聯防聯控機制的相關管理規定,根據船舶風險等級確定防護等級,全程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
4. 登離船時,應儘量選擇室外通道,避開船員生活區域。
5. 引航期間,應通知船方控制駕駛台人數,加強駕駛台通風,減少與船員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有條件的,應使用專門的對講機等通訊設備,避免與船員交叉使用通訊設備。
6. 引領國際航行船舶期間,沿海港口引航員不得在船上就餐;長江引航員原則上不得在船上就餐,引航工作時間較長的,不得在封閉環境就餐,可在符合個人防護要求的條件下,在室外或通風處就餐,且應食用自帶餐食。引航員應儘量避免在船上如廁,如廁時應做好預防性工作和消殺程式,並在船方提供已消殺的引航員專用衛生間如廁。
7. 引航員下船後須按照規定採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護用品等廢棄物品按照規定集中處理。
8. 接送引航員的司機、交通船艇船員應正確佩戴防護口罩、防疫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並按當地聯防聯控機制要求定期進行核酸檢測。
(三)通過碼頭登臨國際航行船舶的港口企業、國際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應企業等單位登輪人員防護要求。
港口企業、國際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應企業、通過碼頭登輪的航修企業、第三方檢驗機構等單位應安排已完成加強免疫接種的人員登輪。
1.登輪人員應佩戴防護口罩、防疫手套、防護護目鏡等個人防護用品,並做好體溫檢測和信息登記。直接接觸進口散裝冷藏貨物的登輪作業人員要全程穿防護服、佩戴防護口罩、防疫手套、防護面罩等防護用品,避免貨物緊貼面部、手觸摸口鼻,同時要合理安排輪班作業時間,避免長時間作業造成口罩以及面罩結冰,影響防護效果。
2.登輪人員登離船時,應儘量選擇室外通道,避開船員生活區域。登輪人員禁止進入船員生活區域,並減少與船員接觸。確需與船員近距離接觸的,應儘量選擇在室外空間,做好個人防護,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離。與中高風險船舶船員近距離接觸的,應著防護服等用品。
3.登輪人員不得在船上用餐,並儘量避免在船如廁,如廁時應做好預防性工作和消殺程式。相關工作完成後,儘快離船。
4.登輪人員下船後須按照規定採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護用品等廢棄物品按照規定集中處理。
5. 冷藏貨物檢測出現陽性的,裝卸人員應立即進行核酸檢測,並按當地聯防聯控機制要求進行處置。
6.船檢人員檢驗期間應與船員保持安全距離,在進入機艙、駕駛室等內部處所儘可能縮短停留時間。
港口企業、引航機構、船舶代理公司、通過碼頭登輪的航修企業和第三方檢驗機構等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對直接接觸散裝冷藏貨物的作業人員、與船員近距離接觸人員、引航員、船代外勤、修船工人等登輪人員正確穿脫防護服進行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檢查,確保關鍵防護措施到位。
四、加強信息報告和登輪通道管理
(一)及時掌握到港船舶、載貨和船員信息。
港口企業、引航機構應加強與船舶代理及海關、邊檢、海事、衛生健康等單位的協作和信息共享,根據下列船舶、載貨和船員信息,制定相關工作計畫。
1.船舶抵港前14日內掛靠港口、靠離動態等信息。
2.船員基本情況、身體健康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間船員換班、人員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員接觸情況等信息。
3.船舶檢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生活污水、壓載水處理裝置運行信息。
5.冷藏貨櫃、散裝冷藏貨物等信息。
6. 船舶垃圾消殺、轉運等信息。
(二)加強進出港口人員和車輛信息管理。
港口企業對進出港口人員和車輛進行登記、核對,加強信息採集,實行閉環管理。對經過港口登臨國際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檢驗服務等外單位相關人員嚴格查驗2天核心酸檢測陰性結果和集中居住封閉管理情況。
(三)加強信息報送。
按有關要求,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疫情防控信息。
(四)加強港口登輪通道管理。
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導致人員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檢驗服務等有關單位,14天內限制其人員進入港口特定區域,並報邊檢、海關、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門。推動地方聯防聯控機制督促嚴格落實並監督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港口內垃圾接收和轉運處置、船舶航修、供水供油、第三方檢驗服務等企業、單位疫情防控和專班管理主體責任。
五、規範和嚴格作業程式
(一)引航機構、港口企業、第三方檢驗機構等相關單位在船舶進港作業前,組織召開船前會,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風險,嚴格“非必要不登輪”措施,嚴控登輪人員數量,特別是針對散裝、件雜貨物裝卸等需要較多登輪人員作業的船舶,明確相關作業人員具體防護措施及注意事項,落實責任人。船舶檢驗機構能通過遠程方式開展臨時、展期等檢驗的可不登輪檢驗,對必須登輪才能完成的定期檢驗應安排已完成加強免疫接種的檢驗人員登臨國際航行船舶實施檢驗。
(二)港口企業通過船公司、船舶代理等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風等相關工作,在港期間安排人員值守,嚴格“非必要不上岸”措施,準確記錄上下船人員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聯繫方式等,確保信息可追溯。配合邊檢等口岸管理部門加強登輪人員的現場管理,督促登離輪人員使用“中國邊檢登輪碼”,強化登輪梯口疫情防控,督促登輪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未按要求進行個人防護的嚴禁登輪。
(三)嚴格船舶靠港作業管理。國際航行船舶經海關檢疫,並取得檢驗檢疫證明材料後,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船員健康承諾,方可安全穩妥地開展裝卸作業。其中,擬由國際航線轉為國內航線的船舶,要落實交通運輸部外交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關於國際轉國內航線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裝卸人員等有關人員方可上船作業。貨櫃班輪因班期原因需提前上船作業的,上船作業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不得進入船員生活區域和船舶密閉空間。要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通知要求,推動地方聯防聯控機制對入境的國際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進行接收,並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分類收運處置。
(四)嚴格落實船岸人員不直接接觸等防控措施,認真執行對外開放碼頭港口設施保全計畫,加強進出港人員、車輛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強上下船通道管理,嚴格控制國際航行船舶船岸交流活動,除生產生活必須和緊急情況外,船員不得上岸。
(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經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商相關單位準許,開展船員換班、船舶供應、船舶檢驗以及傷病船員緊急救助處置等活動時,港口企業要配合相關單位做好相關人員進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進出港口的人員和車輛應由船舶代理等相關單位提前通報,嚴格執行相關人員進港前的體溫檢測。禁止體溫超過37.3℃的人員進入港口,並按照程式上報當地衛生健康部門。
六、加強環境衛生防護工作
按照《關於進一步精準規範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60號)等相關要求執行。
加強防護用品、消殺用品、設備設施等防控物資配備,優先保障防護裝備,優先保障人力投入。按照高風險地區防護標準做好一線工作人員疫情防護裝備的採購、配置、使用工作,做到儲備、配發、使用到位。防疫物資包括但不限於:防護口罩、防護服、防護護目鏡或防護面屏、消毒液(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劑或濃度75%酒精,二者不得混存混用)、消毒洗手液、消毒紙巾、一次性手套、橡膠手套、溫度計、紅外測溫儀、應急交通車、應急藥品等。
(一)通風和環境衛生要求。
1.加強環境通風。接待大廳、候工室、食堂、會議室、辦公區等空間區域配置酒精、免洗手消毒劑等用品,定時開窗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通風頻率每日不少於5次,每次不少於30分鐘。
2.正確使用空調。首選自然通風。如使用空調,應保證空調系統供風安全,保證充足的新風輸入,所有排風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調時應關閉迴風通道。
3.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及時清掃轉運垃圾。
4.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國際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的轉運和處理。
(二)清潔消毒管控。
1.接送員工的車輛和船艇應每次進行消毒。
2.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接待視窗、電梯間按鈕、扶手、門把手等),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劑進行噴灑或擦拭,也可採用消毒濕巾進行擦拭。
3.人員聚集區(接待大廳、候工室、會議室、辦公區、集體宿舍等)每天清潔消毒不少於3次,電梯間、衛生間等場所不少於6次。消毒作業儘量避開作業時間。對高頻接觸的物體表面(如電梯間按鈕、扶手、門把手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劑進行噴灑或擦拭,也可採用消毒濕巾進行擦拭;衛生潔具可用有效氯含量為500mg/L的含氯消毒劑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鐘後,清水沖洗乾淨,晾乾待用。切勿將含氯消毒液和酒精消毒液混用。加大對進口冷鏈食品裝卸工人封閉場所和集中居住、用餐、休息區域的消殺頻次。
4.噴灑消毒液期間,噴灑區域要保證相對密閉,以達到消毒效果,噴灑消毒液30分鐘後,安排人員開窗通風,至少10分鐘後,空間區域恢復正常使用。
5.加強垃圾桶等垃圾盛裝容器的清潔,定期對其進行消毒處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劑進行噴灑或擦拭,也可採用消毒濕巾進行擦拭。
6. 使用過的一次性防護用品應集中收集處置,冷鏈作業等高風險人員重複使用的防護用品應統一收集並進行規範消毒處理。
(三)衛生防護要求。
1.入場通道處設定非接觸式體溫檢測點1~2個,儘量減少出入口或者保持單向進出。檢查工作人員儘量與被檢查對象保持1米以上距離,穿工作服、佩戴防護口罩、一次性手套或橡膠手套,有條件的可佩戴防護護目鏡或防護面屏。
2.需入場作業的勞務單位人員、來訪人員、商務人員等應提前預約。接待外來人員雙方均需佩戴防護口罩,避免握手、擁抱等肢體接觸,及時洗手。
3.人員聚集區採取間隔、分隔措施,保持合理距離。
4.採用視頻會議的方式開會,儘量減少現場會議。參會人員佩戴防護口罩,間隔1米以上,減少集中開會,控制會議時間,會議時間過長時,保持開窗通風;會議結束後,對場地、家具、茶具用品進行消毒。
5.食堂採用分餐制,避免人員聚集。食堂每餐前後各消毒1次。所有人員佩戴防護口罩,儘量減少接觸公共物品和部位。勤洗手,沒有清水時,可使用含酒精消毒產品(如75%酒精溶液)清潔雙手。
6.使用消毒濕巾擦拭門把手、電話、鍵盤、滑鼠、辦公文具等。
7.明火作業場所禁用酒精噴灑、擦拭作業設備,禁用酒精對手、鞋、衣服消毒處理,推薦使用其他消毒液、消毒紙巾進行消毒處理。
8.危險貨物作業,如穿戴防護服,應注意可能產生的靜電危害,進入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必須進行靜電消除作業程式。
9.按規定做好車輛場地消殺、人員管控等工作,配合海關進行進口冷藏貨物和進口高風險非冷鏈貨櫃貨物新冠病毒檢疫的港口作業人員應相對固定並按規定進行集中管理,並全程正確穿戴防護服、防護護目鏡、防護口罩、防疫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必要時佩戴防護面罩,做好個人防護。同時,要按照當地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的規定定期進行核酸檢測。
10.港口客運站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印發的最新版《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防控指南》相關要求做好有關防控工作。
進口冷鏈食品港口作業還需按照《關於印發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55號)、《關於印發冷鏈食品生產經營新冠病毒防控技術指南(第二版)和冷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術指南(第二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1號)以及交通運輸部最新版《公路、水路進口冷鏈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術指南》等有關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進口高風險非冷鏈貨櫃貨物港口作業還需按照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進一步最佳化進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衛明電〔2022〕27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1〕94號)、《關於印發進口高風險非冷鏈貨櫃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77號)以及交通運輸部最新版《公路、水路進口高風險非冷鏈貨櫃貨物預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等有關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七、做好應急處置
(一)引航機構、港口企業等單位應制定完善可能出現的聚集性感染後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作業人員預備隊,做好提前應急進駐作業人員住宿等保障,加強與海關、邊檢、海事等口岸查驗單位和當地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動。港口出現疫情,按照屬地要求處置後,儘快安排預備隊進駐港口,保障作業人員到崗率,保證港口正常運轉。
(二)船員有發燒、咳嗽等異常情況的,登輪引航員要採取穿戴防護服、防護護目鏡、醫用高級別防護口罩、防疫手套等嚴格的防護措施,並要求船舶採取通風消毒、所有船員佩戴高級別防護口罩、人員隔離等防控措施,必要時可安排專業人員現場指導引航員穿脫防護服和消毒工作。港口企業採取嚴格的船岸隔離措施,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處置,並做好本單位密切接觸人員的排查、隔離等相關工作。
(三)當出現疑似新冠肺炎症狀的人員嘔吐時,應當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劑(如含氯消毒劑)或有效的消毒乾巾對嘔吐物進行覆蓋消毒。清除嘔吐物後,再使用含氯消毒劑進行物體表面消毒處理。
(四)疑似感染人員隔離後,立即安排消毒人員對其可能污染的臨時留觀室等區域進行終末消毒。用於疑似感染人員轉運的船艇、車輛,應在轉運完成後進行終末消毒。
(五)登輪作業船舶發生船員確診感染的,引航機構、港口企業要立即向當地聯防聯控機制通報,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同時,及時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抄送: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中國港口協會、中國引航協會、中國船東協會、中國理貨協會、中國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上海組合港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部運輸服務司、國際合作司、應急辦、海事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內容解讀
2022年12月8日,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堅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實二十條最佳化措施,認真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進一步最佳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13號)要求,我部組織修訂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線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按照最新要求將港口除高風險崗位外的其他人員核酸檢測要求由“每周2次核酸檢測,每次間隔2天以上”改為“願檢盡檢,按要求加強個人防護和常態化防疫管理。根據防疫工作需要,可開展抗原檢測,做好健康監測,維持到崗率。屬地對港口疫情防控有明確要求的,按屬地防控措施執行”。
二是港口內貿作業不再限制港口作業人員登輪、船員進入碼頭作業區域。
三是船舶靠港前不再需要向港口企業提供船員新冠病毒檢測信息,進港人員不再需要提供健康碼或2天核心酸檢測證明。
四是最佳化了應對突發疫情的應急處置有關要求。引航機構、港口企業等單位應制定完善可能出現的聚集性感染後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作業人員預備隊。港口出現疫情,按照屬地要求處置後,儘快安排預備隊進駐港口,保障作業人員到崗率,保證港口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