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農業生產工作導則

《統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農業生產工作導則》由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農業生產工作導則
  • 印發時間:2022年4月22日
發展歷史,導則內容,社會影響,

發展歷史

2022年4月22日,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統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農業生產工作導則》。

導則內容

導則明確,沒有發生疫情的地區,要落實常態化防控要求,保證農業生產正常開展。發生疫情的防範區,在落實限制人員聚集等管控措施的基礎上,要保證農資農機、農產品流通和務農人員流動,確保農事活動正常開展。管控區要在採取核酸檢測、閉環管理等措施的基礎上,允許農民正常戶外作業,對大棚等封閉場所採取錯時錯峰、“兩點一線”等方式作業,確保農業生產有序開展。封控區要組織農戶等經營主體,委託服務組織開展代耕代種等託管服務,確保農時不耽誤、農田不撂荒。導則還明確了返鄉務農人員的返鄉條件,提出在落實精準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科學有序組織引導有返鄉意願的農民儘早返回、在外地包地種植的農民儘快到位,及時投入春耕生產。
導則明確,要將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糧油、蔬菜等農產品納入常態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範圍,優先核發車輛通行證、優先承運、優先裝卸、優先查驗、優先放行,暢通物流配送。
導則強調,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農技服務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及時發現並積極協調解決春季農業生產和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問題,強化應急準備。不得簡單化、“一刀切”和層層加碼,嚴禁以疫情防控為由擅自設卡攔截、隨意斷路封村、不讓農民下地,耽誤農時,影響春季農業生產。

社會影響

明確將化肥、農藥、飼料、獸藥、動物疫苗及其生產原料,種子、仔畜雛禽及種畜禽、轉場蜜蜂,農機及零配件等農業生產資料,糧油、蔬菜、水果、出欄畜禽、肉蛋奶、水產品等農產品納入常態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範圍,優先核發車輛通行證、優先承運、優先裝卸、優先查驗、優先放行,不得層層加碼限制運輸。
 一、沒有發生疫情地區的農業生產作業
沒有發生疫情的地區,要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要求,深入開展疫情防控和春耕生產宣傳,教育引導農民民眾及時接種疫苗,自覺遵守防疫要求,在加強自我防護的基礎上,搶抓農時開展生產。不得“一刀切”和層層加碼,嚴禁以防疫為由擅自設卡攔截、隨意斷路封村、不讓農民下地,及時打通影響農民回鄉務農、農機上路作業、農資調運下擺、農產品生產供應等的堵點卡點,保證農業生產正常開展。
二、防範區農業生產作業
堅持“強化社會面管控,嚴格限制人員聚集”的總要求,在落實有關管控措施的基礎上確保農業生產正常開展。
1.在野外、田間等生產作業時,相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避免人員聚集。如需與其他人近距離接觸,須嚴格執行相關防控措施,要佩戴好口罩,做好個人防護。
2.在設施大棚、養殖圈舍、農產品產後商品化處理場所等室內作業時,除採取野外、田間等生產作業場景防控措施外,還要合理限定同一時間、空間作業人員數量,佩戴好口罩。室內作業場所要擺放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資,方便及時取用;保持良好通風,適當增加消毒頻次。
3.保持農資市場、門店和鮮活農產品、農用急需物資加工企業正常運轉,生產經營人員體溫檢測正常、健康碼為綠碼即可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確保農資生產供應、調運下擺有序開展,穩定市場秩序。對進場、進店人員做到掃碼、測溫、戴口罩,儘量避免人員聚集,按要求及時對室內進行消毒並保持良好通風。
4.在防範區的農機作業人員,在做好疫情防護的基礎上,可就地、就近開展農業生產作業服務。
三、管控區農業生產作業
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堅持“人不出區、嚴禁聚集”的總要求,原則上閉環管理,在滿足以村(屯)為單位至少1次全員核酸檢測陰性的條件後,有序組織開展農業生產。
1.在野外、田間等生產作業時,要佩戴好口罩,相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避免人員聚集。如需與其他人近距離接觸鬚嚴格執行相關防控措施,強化個人防護。外出下田和返回要戴口罩、測溫、登記,落實閉環管理要求。
2.在設施大棚、養殖圈舍、農產品產後商品化處理場所等室內作業時,除採取野外、田間等生產作業場景防控措施外,還要合理限定同一時間、空間作業人員數量,採取錯時錯峰、“兩點一線”等方式作業,做好人員防護和環境消殺。室內作業場所要擺放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資,方便及時取用。在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允許畜禽養殖場所和飼料獸藥生產、屠宰加工企業正常開工生產,實行人員閉環管理。
3.在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農資生產企業正常開工生產,實行人員閉環管理,保障生產物資正常供應。引導農民通過電話、簡訊、微信、網際網路等方式預訂農資,採取經營者自主配送、貨物送達指定地點等方式,建立“點對點”配送機制,確保農民及時獲得所需農資。
4.在管控區的農機作業人員,確需下田作業的,要嚴格落實室外作業防控措施,採取居住地和作業地塊“兩點一線”作業模式。
四、封控區農業生產作業
堅持“區域封閉、足不出戶、服務上門”的總要求,封控區內人員原則上不能出門下地作業。封控區達到解封標準後及時解除封控,儘快恢復當地農業生產。
1.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指導鄉鎮以村(屯)為單位,全面摸清封控區內農戶等經營主體的生產需求信息和封控區外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服務供給信息,落實鄉、村專人包保責任制。村“兩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組織封控區農戶等經營主體通過電話、簡訊、微信、網際網路等方式,或採取口頭約定、村集體代簽等方式,與服務組織簽訂服務契約,委託服務組織開展代耕代種、深松整地、施肥打藥等多環節託管或全程託管服務。在採取核酸檢測、閉環管理等措施的基礎上,實行服務組織人員在居住地和作業地塊“兩點一線”無接觸服務模式,確保封控區內田塊種足種滿、種在適播期。
2.農資生產企業採取閉環管理,儘可能維持基本生產運營,在落實防控措施前提下,允許必要的人員輪換和生產物資調入,生產的產品經規範消殺後允許流通。要根據疫情態勢和農時農事需求緊迫程度,制定農資應急保供方案,組織供銷、郵政等國有企業農資經營體系,組建應急保障車隊,開展集中採購、集中儲運、集中配送。
3.畜禽養殖場所和飼料獸藥生產、屠宰加工企業採取閉環管理,儘可能維持基本生產運營,允許必要的人員輪換和生產物資調入,仔畜雛禽、種畜禽、出欄畜禽、畜禽產品等經檢疫合格後實施“點對點”調運,飼料、獸藥、動物疫苗等物資經規範消殺後允許流通。
4.農產品產後商品化處理場所採取閉環管理,儘可能維持基本生產運營,保證必要的人員開展農產品產後分選、分級、預冷、儲藏、包裝等商品化處理工作,確保農產品流通“最先一公里”不出問題。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組織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就近開展互助合作、互換用工、錯峰錯時作業,及時開展農產品產後商品化處理。
五、外出農民返鄉務農
1.在疫情較為嚴重、集中發生的地區,要針對滯留在城市確需返鄉務農的農民(包括到外地包地種植的農民),因地制宜制定農民返鄉工作方案,明確返鄉的條件、基本要求、申請程式、操作流程和責任部門等。
2.居住在封控區、管控區的,原則上在解封前不得返鄉;居住在防範區的,持48小時以核心酸陰性證明返鄉;在企業、工地等閉環管理的,所在企業、工地等7日內未發生過疫情,持48小時以核心酸陰性證明返鄉。
3.從防範區返鄉的農民,原則上採取“點對點”、閉環轉運。途中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個人防護,確保全全。返鄉後須進行7日健康監測,實行嚴格閉環管理,在固定範圍“點對點”從事農業生產相關活動,不串門、不串村,不得參加各類聚集性活動。
4.針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鄉的農民,各地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通過互助代耕、土地流轉、託管服務等多種方式,幫助開展農業生產。
六、農資和農產品流通
1.將化肥、農藥、飼料、獸藥、動物疫苗及其生產原料,種子、仔畜雛禽及種畜禽、轉場蜜蜂,農機及零配件等農業生產資料,糧油、蔬菜、水果、出欄畜禽、肉蛋奶、水產品等農產品納入常態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範圍,優先核發車輛通行證、優先承運、優先裝卸、優先查驗、優先放行,不得層層加碼限制運輸。
2.啟用通行證地區的收發貨單位可根據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類別,向所在地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各相關部門按照輕重緩急、注重時效、安全便利的原則核發省級聯防聯控機制統一監製的《重點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通行證》要實行“一車一證一線路”,司乘人員、車輛、運輸線路應與通行證信息保持一致,有效期由各省級聯防聯控機制確定,有效期內車輛可多次往返。
3.精準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運輸車輛管理,核酸檢測結果全國互認通用,在有效期內不得要求重複檢測。對司乘人員通信行程卡綠色不帶*號的運輸車輛,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礎上,不得隨意限制通行。對通信行程卡綠色帶*號的運輸車輛司乘人員,需在車輛到達目的地24小時以前,向目的地收發貨單位主動報備車牌號、計畫抵達時間以及司乘人員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等信息(對於持有《通行證》的運輸車輛還需同時報備《通行證》),由收發貨單位向屬地社區(鄉鎮)報告,並向運輸車輛司乘人員推送當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詳細措施。運輸車輛行駛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檢測點時,在司乘人員體溫檢測正常且48小時核心酸檢測陰性證明、健康碼、通信行程卡符合要求的(對於持有《通行證》的運輸車輛還需查驗《通行證》),要及時放行,對於持有《通行證》的農產品運輸車輛要快速便捷通行。可對防疫檢測點至目的地實行閉環管理、“點對點”運輸,也可由收發貨單位或所在社區(鄉鎮)派人批量引導運輸車輛至目的地,裝卸貨後立即返回,並嚴格落實健康監測和核酸檢測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時間內不離開,應嚴格執行當地疫情防控要求。
4.充分發揮鐵路、水路運輸量大的優勢,在嚴格做好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可通過開通專列、專船的方式,集中運輸大宗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確保不誤農時、保障供應。
5.全域封閉地區要在周邊地區儘快設立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中轉調運站、接駁區或分撥場,採取“換人不換車”“一車一消殺”等方式,解決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跨區域運輸問題。對進出全域封閉城市內物資中轉站點的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運輸車輛司乘人員,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況下,實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白名單”管理模式,個人承諾返回後嚴格落實健康監測和核酸檢測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則上不需隔離。
6.封控區要儘快恢復農產品批發市場、商超企業、農貿市場、社區菜店等農產品流通節點功能。要建立應急保供機制,發揮應急保供主體作用,結合疫情防控和農產品保供需要,組織黨員幹部、快遞騎手、社區志願者等力量,採取“集採集配”、無接觸配送等方式配送農產品,保障市民生活需求。
七、農機跨區作業
根據農機作業人員實際行程、是否涉疫等情況,精準實施通行管理,不得簡單以農機登記地、戶籍地、通信行程卡綠色帶*號為由限制跨區作業。
1.對跨區作業人員實行“即采即走即追”閉環管理。對持有48小時核心酸檢測陰性證明、健康碼綠碼、體溫測量正常的農機作業人員,允許農機通行和下田作業。對核酸檢測結果超過48小時的,可採用“核酸+抗原”的檢測方式,抗原檢測結果為陰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檢測結果為由限制通行和作業;同時實行動態追蹤機制,一旦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立即對跨區作業人員實施管控措施。對承運農機裝備的車輛駕駛人員實行同等管理。
2.加強對跨區作業人員的指引,引導其直接到約定的作業地塊,確保有序流動、定點作業。作業人員按照“點對點”和無接觸服務模式開展作業服務,推行線上對接、作業費線上結算等無接觸服務方式,減少人員接觸。作業結束後,應及時為跨區作業人員提供核酸和抗原檢測服務,對持檢測結果陰性證明的及時放行。
八、漁業捕撈作業
嚴格漁業捕撈船員上船出港和靠港下船管理,落實遠洋漁業捕撈防控責任,最佳化自捕水產品入關流程。
1.對來自無疫情縣(市、區)的漁業船員,持綠色健康碼、體溫檢測正常即可上船出港;對來自防範區的漁業船員,持綠色健康碼、48小時核心酸檢測陰性證明、體溫檢測正常即可上船出港;對在管控區和封控區的漁業船員,嚴禁上船出港。
2.漁業船舶海上作業期間無疑似病例,返回原出發港的,需向港口所在地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報告後靠港,漁業船員持綠色健康碼,體溫檢測正常可下船上岸;漁業船舶靠泊非出發港的,需聯繫港口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門,並按要求進行核酸檢測,漁業船員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綠色健康碼,體溫檢測正常可下船上岸。
海上作業期間發現疑似病例的,船長應當立即落實人員隔離和各項防護措施。對疑似病例實施隔離,對其密切接觸人員實施隔離觀察,其他人員做好防護措施。同時,立即向就近港口所在地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報告並返港停泊在港池內,人員不得立即上岸,疑似病例由港口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門接走上岸檢查,其他船員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進行隔離。
3.嚴格落實遠洋漁業疫情防控措施,履行疫情防控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壓實遠洋漁業企業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強化遠洋漁船船長的疫情防控直接責任。各遠洋漁業企業要加強海上作業漁船疫情防控,落實遠端檢測措施。對遠洋漁船和船員狀況實行每日報告制度,對確需回國的遠洋漁船,實行提前申報。到港的遠洋漁船實行定點停靠,按要求接受有關部門的港口檢查和檢驗檢疫。
4.對於要求入關水產品進首站定點冷庫的地區,要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定點冷庫數量,加快流轉速度。對鮪魚回運較多的地區,可增設超低溫冷庫。對於公海捕撈、直接運回國內的遠洋漁業自捕水產品,可視情採取抽樣核酸檢測方式,避免過度消殺而增加企業不合理負擔。
九、強化組織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嚴格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建立健全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春季農業生產的工作機制和專班,加強組織協調,層層壓實責任。各縣(市、區)要履行屬地責任,鄉(鎮)、村兩級要落實主體責任,結合當地春季農業生產實際,科學精準從嚴從實開展防控工作,推動農業生產各項工作落細落地。
2.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要進一步動員發揮好農村各類組織和廣大農民民眾的作用,強化群防群控。加強對農民民眾疫情防控的宣傳教育,督促引導農民民眾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夯實疫情防控基層基礎。
3.加強農技服務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根據封控區、管控區、防範區等不同區域的疫情防控要求,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線上線下相結合、科學合理開展農技服務。注重發揮本村特聘農技員、土專家、田秀才作用,在本地本區域開展技術指導服務。聚焦春耕春播關鍵節點,採取切實可行的方式加強對種子、肥料、農藥等重點農資的檢查力度,特別是疫情防控期間較為普遍的線上銷售和“點對點”配送方式,要進行重點執法檢查,依法及時查處假劣農資坑農害農違法行為。
4.及時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各縣(市、區)可根據需要,開通熱線電話和網上留言,及時發現春季農業生產和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問題,積極予以協調解決,加強督促指導。對於“簡單化”“一刀切”等造成貽誤農時甚至耕地撂荒的,要嚴肅追責問責。
5.強化應急準備。針對可能發生的疫情或影響春耕生產的自然災害等,要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一旦發生異常情況及時回響、妥善處置,確保春季農業生產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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