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辦法》已經七屆9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水利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清遠水利樞紐管理,保障水利樞紐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水利樞紐的航運、改善水環境、發電、調節、供水、水資源調配等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清遠水利樞紐的行政主管部門,清遠市水利樞紐建設管理處是清遠水利樞紐主體工程的運行監督管理單位和附屬工程的運行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樞紐管理單位),清遠粵華電力有限公司是清遠水利樞紐主體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樞紐運營單位)。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協助做好清遠水利樞紐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清遠水利樞紐的管理範圍包括水利樞紐主體工程管理範圍和庫區及附屬工程管理範圍:
(一)水利樞紐主體工程管理範圍包括攔河閘壩、發電廠房及其附屬設施、一線船閘、連線壩段及其他生產生活設施、進場道路征地範圍內的土地和土地徵收線以下的水域。
(二)泄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閘室、下游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築物等)的覆蓋範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各500米範圍的水域。
(三)水利樞紐庫區及附屬工程管理範圍包括清遠水利樞紐大燕河水閘、庫區土地徵收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第四條 清遠水利樞紐的保護範圍包括工程保護範圍和庫區保護範圍:
(一)工程保護範圍包括攔河閘壩、堤防、發電廠房、一線船閘、大燕河水閘等主體建築物管理範圍邊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屬建築物管理範圍邊界外延50米範圍內的土地和水域;
(二)庫區保護範圍包括水庫壩址上遊河道的堤防工程和水域。
第五條 經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後,清遠水利樞紐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水域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樞紐主體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水域,在特許經營期內由樞紐運營單位使用和管理。經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後,清遠水利樞紐庫區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水域的所有權屬於國家,由樞紐管理單位使用和管理。清遠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必須依法依規進行使用和管理。
水利樞紐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其所有權、使用權不變,但應依法依規限制使用。
清遠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和使用條件開發建設和使用。需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向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該範圍內屬劃撥建設用地的,其土地使用權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如確需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過程中,政府保留規劃調整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該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須符合政府調整後的規劃。
清遠水利樞紐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原有的水閘、泵站、引水工程、堤防等水利工程以及其他水利設施,由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六條 樞紐管理單位和樞紐運營單位應當在水利樞紐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邊界埋設永久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界樁。
第七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樞紐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維護、安全運行、應急預案等制度,定期對攔河閘壩、一線船閘等工程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加強機電設備檢修維護,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時,樞紐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措施,排除險情,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因洪澇等災害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樞紐運營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清遠水利樞紐的運行管理應當與樞紐上下游的水利、航運等設施的運行管理相協調。
第八條 樞紐管理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清遠水利樞紐的規劃設計、防禦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擬定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防洪應急預案,依法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在汛期,清遠水利樞紐庫區、閘壩和其他水利工程設施的調度運用,應當服從市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
樞紐管理單位、運營單位擬定調度運用計畫和防洪應急預案時,應當充分考慮航運、發電等需求,綜合利用水資源。
清遠水利樞紐需要緊急泄洪或者發生其他突發事件時,樞紐管理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安全預警工作,及時通報海事部門、樞紐上下游的相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樞紐上下游的相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組織做好相應的安全防範、防汛搶險和民眾轉移安置等工作。
第九條 清遠水利樞紐發電以及航運、旅遊等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服從防汛、抗旱、供水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調度需要。因防汛、抗旱、供水、搶險及工程搶修等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降低庫區水位、騰空庫容,對發電、航運、旅遊等造成的影響或者損失,由經營者自行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清遠水利樞紐的調度運用。
非因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需要,降低庫區水位、騰空庫容需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申請人承擔對發電、航運等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第十條 清遠水利樞紐的大壩、電廠、一線船閘等重要工作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未經樞紐管理單位或運營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封閉管理區域,不得非法干擾樞紐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清遠水利樞紐的上壩路面、壩頂和交通橋屬於工程管理專用通道,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海事執法車、防汛車、消防車、救護車外,其它機動車輛未經樞紐管理單位和運營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通行。
禁止在壩頂路面、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和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後行駛機動車輛。
第十二條 船舶、排筏通過清遠水利樞紐一線船閘時,應當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並依法向樞紐管理單位繳納過閘費。上級政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拋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在緊急防汛防風期和泄洪期間,船舶應服從樞紐運營單位指揮遠離閘壩以避免造成事故。
第十三條 使用清遠水利樞紐水庫供應的水,應當向樞紐管理單位申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徵求樞紐管理單位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清遠海事局、省北江航道事務中心等相關單位意見。報經批准後,取水單位按照計畫取水,並按照規定繳納水費。
第十四條 在清遠水利樞紐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報請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法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內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應依法辦理作業許可手續。
上述範圍,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程建設方案的,在審查工程建設方案時,應當徵求樞紐管理單位意見。
第十五條 在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影響樞紐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
(二)爆破、打井、採石、挖沙、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樞紐安全的行為;
(三)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四)損毀、破壞樞紐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五)在庫區內炸魚、毒魚、電魚和其他任何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
(六)釣魚、游泳、鑽探等其他有礙樞紐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水利樞紐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危及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者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徵收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內土地的,應當徵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涉及到林地的徵用和林木採伐的,必須依法辦理林地的徵用占用和林木採伐手續。
在水利樞紐庫區管理範圍內,從事旅遊、種植、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並與樞紐管理單位簽訂協定,不得危害水利樞紐工程安全,不得污染水質。
第十八條 水利樞紐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庫區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調整產業布局,採取防治水污染措施,改善生態環境,確保庫區水質達到水功能區水質目標要求。
樞紐管理單位、運營單位應依法履行樞紐管理範圍內的水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九條 在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庫區範圍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在庫區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屬於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查同意前應當徵求樞紐管理單位意見。
第二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北江河道樞紐上下遊河段河砂年度開採計畫時,應當徵求樞紐管理單位意見。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破壞樞紐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因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拆除樞紐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樞紐管理單位同意,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改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改建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水利樞紐庫區、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拒不服從清遠市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的,視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清遠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內,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賠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解讀

《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開始施行。為推進政務公開,便於社會更好地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制定背景、重點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
為加強清遠水利樞紐管理,清遠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1月12日印發了《清遠水利樞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有效期為5年。舊《辦法》施行後,對我市水利樞紐管理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由於舊《辦法》有效期屆滿,且舊《辦法》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等上位法相繼進行修訂,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市水利樞紐管理新形勢重新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重點內容
《辦法》共有二十六條,主要涉及職責分工、管理範圍及保護範圍的劃分、規劃和建設、水利樞紐養護和安全、水利樞紐的防汛、抗旱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
《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職責分工。《辦法》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清遠水利樞紐的行政主管部門,清遠市水利樞紐建設管理處是清遠水利樞紐主體工程的運行監督管理單位和附屬工程的運行管理單位,清遠粵華電力有限公司是清遠水利樞紐主體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辦法規定,協助做好清遠水利樞紐的有關管理工作。
(二)明確了清遠水利樞紐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具體劃分標準,並就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及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明確了清遠水利樞紐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水域的權屬劃分,並對使用、建設、經營等作出了具體要求。
(四)明確了清遠水利樞紐的防汛、抗旱等要求。《辦法》規定,樞紐管理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清遠水利樞紐的規劃設計、防禦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擬定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防洪應急預案,依法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在汛期,清遠水利樞紐庫區、閘壩和其他水利工程設施的調度運用,應當服從市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此外,清遠水利樞紐發電以及航運、旅遊等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服從防汛、抗旱、供水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調度需要。
(五)明確了清遠水利樞紐的管理要求。《辦法》規定清遠水利樞紐的大壩、電廠、一線船閘等重要工作區域實行封閉管理。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海事執法車、防汛車、消防車、救護車外,其它機動車輛未經樞紐管理單位和運營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通行。 船舶、排筏通過清遠水利樞紐一線船閘時,應當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並依法向樞紐管理單位繳納過閘費。同時《辦法》還就水利樞紐範圍內的水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
(六)明確了法律責任。針對違反水利樞紐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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