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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施行細則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人員往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人員往來規定》)的第十五條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人員往來規定》所稱內地,是指除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的地區。
第三條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進行走私販私和攜帶違禁物品等違法活動。對違反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條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必須從設有公安邊防部門和海關檢查管理機構的地點通行,接受查驗。
第二章 陸地管理線管理
第五條特區陸地管理線(以下簡稱管理線),是特區與內地之間在陸地上的隔離設施。管理線由鐵絲網、巡邏路、公路產品檢查站、人行便道口值班室、哨所、通訊和照明設施等組成。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爬越鐵絲網和檢查管理場所圍牆進出特區,不得隔著鐵絲網、圍牆拋投或傳遞物品。違反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有走私販私等違法行為的,由海關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管理線的巡邏路,除原屬民用路段外,原則上只供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公安邊防部門、海關的人員及車輛履行管理公務使用,其它人員和車輛未經批准不得通行。
第八條非履行管理公務單位的車輛行駛巡邏路,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
深圳市公安局簽發的《管理線巡邏路車輛通行證》;
(二)有正式的機動車輛行駛證和司機駕駛證;
(三)車輛載重量不得超過五噸。
執行司法任務必須經巡邏路通行的公安司法機關車輛,可憑執行任務的有效證件和工作證通行,但須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條件。
對不符合前兩款規定在巡邏路上行駛的,可扣留駕駛證,直至扣留其車輛。
第九條巡邏路、鐵絲網兩側各二十米內,為執勤緩衝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准,均不得新建房屋和其它建築物,不得進行挖溝、取土等危害路基、鐵絲網和管理線其它設施的作業。在管理線兩側各五百米內開設採石場進行爆石、爆土,必須經市政府批准。經批准作業或開設採石場,進行爆石、爆土的,應在動工前十天持市政府批准檔案向武警支隊機關登記備案。採石等作業不得損壞管理線設施和危及執勤人員安全。違反前款規定,經勸阻仍繼續作業的,可將當事人扣留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管理線的各項設施上進行拉鋼筋鐵絲、拴牛、攤曬和堆放物品、攔攪泥沙漿、停放車輛及其它有損設施、妨礙執勤和影響清潔衛生的活動。
第十一條損壞管理線任何設施、設備的,均應按原有標準及時修復。
對故意損壞設施、設備,情節嚴重的,除責令其及時修復外,還應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管理線上綠化的花草、樹木不得毀壞和擅自砍伐。違反者必須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按破壞綠化處理。
第十三條武警和公安邊防部門的執勤人員在執行任務中,遇到暴力威脅或武裝抵抗,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時,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採取自衛措施。
第三章 公路道口、碼頭和專用通道管理
第十四條依據《人員往來規定》的第八條,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通過管理線公路道口及碼頭,專用通道進出特區時,必須持有效證件,主動遞交執勤的公安邊防警察查驗。
凡無有效證件的人員不得進出特區,不得滯留在檢查站無理取鬧、干擾執勤人員履行職責。
對不聽勸阻滯留在檢查站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擾亂秩序或強行進出特區的,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其它有關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凡使用偽造、塗改的證件或冒名頂替等手段企圖進出特區的,必須沒收其證件,不允許其進出特區,情節嚴重的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特區內的居民進出特區,未領取《深圳經濟特區居民證》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第十七條在公路道口進出特區的車輛通過檢查站時,駕駛人員必須服從公安邊防部門和海關的檢查人員指揮,分別在指定的通道通行和接受檢查。
對不服從指揮,拒絕檢查,強行通過檢查站的,可採取強制措施攔截,並分別或同時給予下列處理:
(一)扣留駕駛證和往來特區通行證。
(二)扣留車輛。
對有走私販私等違法行為的,由海關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從海上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船舶,必須接受海上公安檢查站和海關檢查。不服從指揮、逃避檢查的,可採取強制措施攔截,並分別或同時給予下列處理:
(一)扣留船長(或船主)、駕駛員證件。
(二)扣留船隻。
對有走私販私等違法行為的,由海關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從海上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必須在設有公安邊防檢查管理機構和海關的碼頭進出特區,接受查驗,未持前往特區有效證件的,不得登岸進入特區。
第二十條往來特區與內地的貨運船舶停靠特區貨運專用碼頭裝卸貨物時,必須向該碼頭公安邊防檢查管理機構申報船員情況和離開特區時間。船舶進出特區裝運的貨物,必須經海關查驗,如有違法行為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船舶,沒有依照《人員往來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碼頭上下人員和裝卸貨物的,或在特區海岸、河邊的其它地點上下人員和裝卸貨物的,分別或同時給予下列處理;
(一)扣留船長(或船主)、駕駛員證件。
(二)扣留船隻。
對有走私販私等違法行為的,由海關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人員往來規定》第六條所稱《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專用通道》,是指在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內,專為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乘坐火車、輪船所設立的檢查場所。
凡從國家對外開放口岸的火車站、碼頭乘坐火車、輪船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必須在專用通道經公安邊防部門和海關查驗後,才能進出特區。
第二十三條特區內的鐵路貨運車站,只準許火車機務人員和貨物押運人員上下火車,其他人員均得在貨運車站乘坐貨車進出特區。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扣留的證件、車輛或船隻,執罰單位應迅速查明情況,作出處理。
第四章 居民生產進出管理線和出海管理
第二十五條管理線兩側附近居民,根據生產需要領取《深圳經濟特區過線作業證》,並按照指定的人行便道口進出特區,不得在非指定的道口通行使用。
第二十六條《深圳經濟特區過線作業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不得偽造、塗改。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必須收繳其證件,不允許其進(或出)特區。情節嚴重的,可送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居民過線耕作,必須在人行便道口值班室規定的時間內進出,並接受執勤的公安邊防警察對證件、物品和機動車輛的查驗。
對不接受檢查,強行通過道口的,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特區內漁民、蚝民出海生產作業,應在指定的碼頭就地向公安邊防部門的執勤機構或公安派出所申報,並接受執勤人員對證件、物品和船舶的查驗。
第五章 管理線上企業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管理線上企業是指緊連管理線的特區內企業,包括廠、場和旅遊點。
第三十條管理線上企業與內地之間的隔離設施,是管理線的組成部分,不得開設通往內地的通道口。
管理線上企業通向特區內的路口必須設立值班門衛,對進出本企業的人員、貨物和運輸工具進行查驗。
第三十一條管理線上企業須設立本企業專職的治安保衛組織,其成員的配備和撤換,報負責管理線管理的武警支隊和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管理線上企業的治安保衛組織,應負責依照《人員往來規定》和本細則,對本企業與內地之間的隔離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在本企業範圍內,可根據具體情況,將違反《人員往來規定》及本細則的當事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負責管理線管理的武警應經常與管理線上企業治安保衛組織聯繫工作,密切配合。
在管理線上的企業範圍內,由於管理不嚴而發生了嚴重走私販私等違法案件,可以臨時封閉該企業通向特區內的路口,由武警會同公安機關對該企業的治安管理進行整頓。經整頓符合嚴格管理要求時,該路口方可恢復使用。
第三十四條管理線上企業與內地之間的隔離設施,必須保持完好。如有損壞,應及時報告負責管理線管理的武警,並由該企業負責在四十八小時內修好。在未修好前必須有專人晝夜看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的執罰單位,公安邊防部門和武警必須是中隊級以上單位,但扣留車輛、船隻和罰款一百元以上應報支隊或特區檢查站批准。
公安機關和海關的執罰許可權依照原有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受到處罰之日起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機關接到當事人的複議申請後,應在五天內作出最後裁決。但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依據本細則規定所罰款項須專項記帳,並向當事人出具罰款憑證。
執罰所收取的款項,除海關收取的罰款外,全部繳深圳市財政局。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