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招標採購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支出管理制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招標採購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政府招標採購是指深圳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用招標的方式採購物資或者服務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事業收入、以政府信譽或者財產擔保的借貸資金及政府所有的其他資金。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政府招標採購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從事政府招標採購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專業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勤儉節約的原則就政府招標採購的物資和服務制定標準。任何單位不得超標準採購。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招標採購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採購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政府招標採購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其職責對政府招標採購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政府招標採購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招標採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對控告和檢舉的有功人員,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招標參加人
第八條 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物資或者服務的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是招標人。
招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招標採購機構或者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二)編制標底;
(三)提出招標要求,確認招標檔案;
(四)參與招標,其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
(五)確認招標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招標人不得自行組織招標,不得侵犯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招標採購機構,統一負責本級的招標組織工作。
招標採購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招標人的申請組織招標;
(二)根據招標人的招標要求編制招標檔案;
(三)審查擬招標的物資或者服務是否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四)審查投標人的投標資格;
(五)組織評標委員會;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招標採購機構,未設立的,可以委託市招標採購機構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取得招標代理資格,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委託組織招標活動;
(二)依據招標檔案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三)組織評標委員會;
(四)按規定標準收取招標委託費;
(五)招標人授予的其他權利。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組織招標,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投標人是指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資格,並參加投標競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資格,尚未參加投標的,為潛在投標人。
第十二條 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地獲得招標信息;
(二)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三)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檔案的有關問題答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投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投標檔案的真實性;
(二)按招標人的要求對投標檔案答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招標方式和範圍
第十三條 招標採購可以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按採購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並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應當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資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並有至少三家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公開招標:
(一)單位台(套、件)價值十萬元以上的物資;
(二)同類商品批量價值十萬元以上的物資;
(三)契約價值十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四)契約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租賃項目;
(五)契約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修繕工程。
前款各項所列金額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三)其他經採購主管部門認可的情形。
第十六條 下列物資或者服務應當由財政部門集中招標採購,不受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金額的限制:
(一)公務用機動車輛及其維修和供油;
(二)辦公自動化設備;
(三)醫療、教學和通訊設備;
(四)政府公用物業的管理;
(五)採購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集中招標採購的其他物資或者服務。
市採購主管部門應當就集中招標採購的物資或者服務編制採購目錄並定期調整。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實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只有兩家以下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經公告或者邀請無三家以上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或者投標人未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而導致廢除所有投標的;
(四)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以下並不屬於集中招標採購範圍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實行招標採購的,其採購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章 招標投標程式
第十八條 採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計畫編制和公布年度招標採購計畫,並依計畫組織招標採購。
第十九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於投標截止日十五日以前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
(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三)招標人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四)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和時間;
(五)投標地點和時間。
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於投標截止日十五日以前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書的內容參照招標公告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招標採購機構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機構)應當根據招標人的要求和市政府規定的標準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
(三)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四)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五)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檔案;
(六)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七)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
(八)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定標的時間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十)採購契約格式及其條款;
(十一)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前款第(六)項所列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不得高於投標金額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編制標底,並密封保存,在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對招標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招標檔案發出後,招標人可以在投標截止日前以書面形式修改、補充或者更正招標檔案,但應當通知已索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並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第二十三條 凡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資格的,均可參加投標。
擬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在索取招標檔案時,應當提供證明其投標資格的有關檔案。招標機構可以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四條 已索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三日前有權要求招標人對招檔案進行解釋。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答覆,並將書面答覆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但不得說明問題來源。
招標人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招標會議,邀請所有已索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參加,就招標檔案進行解釋和答疑。解釋和答疑應當如實記錄,並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
投標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開標一覽表;
(三)投標人資格、資信證明檔案;
(四)投標項目方案及說明;
(五)投標價格表;
(六)招標檔案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投標檔案應當加蓋投標人單位印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後密封送達招標檔案所要求的地點。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檔案的同時應當按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後三日內以公開方式開標。開標應當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人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開標時,首先由投標人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後,由招標機構的工作人員當眾拆封、驗證投標資格,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以及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招標機構的代表和受聘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在滿足招標檔案各項要求的情況下,以低於標底的最低投標價者中標。最低投標價者為二人以上的,抽籤決定中標者。
技術上有特殊要求的物資或者服務,經採購主管部門同意,除考慮該物資的投標價格之外,可以綜合考慮其品質、性能、效率等情況,取最有經濟性價格的投標者為中標者。
第二十九條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需有二人以上的有效投標才能成立。
第三十條 評標結束後,招標機構應當將評標結果通知招標人,經招標人確認後於三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和落標的投標人,退回落標的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技術上無特殊要求的物資或者服務,可以採用現場競投方式。
現場競投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列明參加競投的資格、時間、地點及其程式。
競投開始前,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已提交投標確認書和投標保證金,並經審查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方可參加競投。
現場競投時,以招標人確定的標底價為起叫價,投標人競相應價,高於起叫價的應價無效,低於起叫價的最底應價者中標。
現場競投應當製作競投筆錄,並由競投主持人、記錄人和中標人簽名。
第三十二條 因招標人、招標機構或者投標人過錯導致招標失敗或者無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三條 國際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進行。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貸款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採購契約
第三十四條 招標活動結束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並按招標結果簽訂採購契約。
採購契約簽訂後三日內,招標人應當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在簽定採購契約時,可以在招標檔案規定的範圍內對採購物資或者服務的數量予以增加或者減少。增減的幅度不得超過中標金額的百分之十,並不得變更單價。
第三十六條 長期供貨契約和標的為服務的採購契約,契約履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七條 採購契約簽訂後,招標人憑採購契約和中標通知書副本辦理付款手續。
第三十八條 採購契約依法成立,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買方確需變更契約的,應當在與賣方協商前徵得採購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 契約履行中,買方如需另行採購與契約標的相同的物資或服務,經採購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不變更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與賣方協商簽定補充的採購契約,但補充契約的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條 因法律、法規或者政策的變化,導致契約所規定的物資或者服務被禁止採購的,買方可以單方解除契約。
第四十一條 長期供貨契約和標的為服務的採購契約到期後,賣方或者服務方能夠嚴格履行契約,並且雙方當事人願意續契約的,經採購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簽契約,但連續續簽契約不得超過二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採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招標採購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如下:
(一)招標採購是否依批准的計畫進行;
(二)採購方式是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三)招標採購是否按規定的程式進行;
(四)招標採購的物資或者服務是否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五)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被檢查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採購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採購可能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隨時進行檢查並及時予以糾正,其他部門也可依其職責組織調查。
第四十四條 採購主管部門應當受理關於招標採購的投訴,並應進行必要的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依本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採購主管部門對所受理的投訴應當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必要時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四十五條 採購主管部門在檢查調查中,發現正在進行的招標採購嚴重違犯本條例規定,有可能給國家或者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可能導致招標無效的,應當中止招標採購。
第四十六條 採購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採購嚴重違反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招標採購額一千萬元以上的招標活動,招標人應當通知採購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和監察部門,採購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和監察部門應當派員參加。
第四十八條 招標機構應當於招標活動結束後十日內就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投標人及招標過程、評標結果等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採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採購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公布本級政府招標採購的有關情況。
第五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對本級招標採購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本級政府。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招標採購組織專項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應當招標採購而未招標的,所簽定的採購契約無效;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並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並通報批評;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二)委託無法定招標資格的機構代理招標的;
(三)無權組織招標而自行招標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五)與招標機構或者投標人串通,虛假招標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招標程式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招標採購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招標的物資或者服務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
(二)未依本條例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或者未依本條例規定的評標原則評標的;
(三)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虛假招標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招標程式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給招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採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對招標代理機構處以招標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三年內代理政府招標採購業務:
(一)明知招標採購物資或者服務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標準,仍代理招標的;
(二)未依本條例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或者未依本條例規定的評標原則評標的;
(三)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虛假招標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招標程式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標無效;給招標人、招標機構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採購主管部門可以對其處以招標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三年內參加政府招標採購的投標:
(一)隱瞞投標的真實情況或者故意進行無效投標的;
(二)在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標價格或者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四)向招標人、招標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與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招標程式的行為。
投標人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與招標人、招標採購機構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投標申請書或者投標承諾書送交後,投標人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投標的,禁止其三年內參加政府招標採購的投標。
第五十七條 因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的過錯致使招標失敗或者無效,或者招標人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向投標人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之一或者開標後放棄投標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不依招標結果簽訂採購契約的,所簽訂的契約無效;採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重新簽訂採購契約。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追究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並責令其簽訂;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中標人承擔賠償責任,並禁止其三年內參加政府招標採購的投標。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超過規定限額的,超過部分無效;擅自變更單價和其他條款的,變更無效並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採購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須的材料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投標人違反該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三年內代理政府招標採購業務或者參加投標。
第六十一條 採購主管部門、招標人、招標機構的工作人員及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採購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 特區內的國有企業採購物資或者服務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八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