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在1998.02.06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2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2月06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在1998.02.06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在1998.02.06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制定本...
第三章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四章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五章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管理,規範土地使用權...
五、土地使用者持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付清地價款憑證,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第十三條學校、幼稚園、醫院、派出所以及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由市規劃國土局根據該項目的規劃位置及用地標準予以...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招標、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不動產拍賣管理暫行規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1997年頒布的地方規章,自1997年7月1日實施。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不動產拍賣市場的管理,保證拍賣活動依法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
第三條 特區已開發和尚待開發的土地和礦藏、水流、山林等自然資源,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土地,應向市政府申請,有償取得規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第四條 用地單位...
廣東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對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做出了明確詳盡的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廣東省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土地管理,合理地開發、利用、保護、經營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房地產管理體制改革,儘快建立房地產市場的新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商品...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經濟特區的財產拍賣行為,維護拍賣市場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進行的財產拍賣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財產拍賣,系指委託拍賣機構,以公開...
(一)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全部已簽訂土地出讓契約的;(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時間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三)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發布後在規定期限內無人申請投標或者競買的;(四)無符合公告條件的...
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第一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市、區財政部門分別成立公物倉...
經審定的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及競買資格條件未經市遴選小組批准不得變更。第十五條 產業項目遴選方案應當在深圳特區報及深圳政府線上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市級重點產業項目由市產業項目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公示,...
第十八條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供公益性公開競價交易服務,不向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九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屬於《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規定的高新區範圍內工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市規劃國土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市場管理的試行規定》同時廢止。過去市政府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按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具有相應的資質就可以申請地皮,但實際操作卻是另外一回事。2004年6月7日和11月8日,《經濟參考報》則以《“中國第一拍”陳少湘談土地拍賣槌起槌落“戲”份多》和《拍賣業“潛規則”遊戲損他利己》,以及2004...
(二)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檔案;(三)核驗擬交易土地的情況、交易條件、競買人資格;(四)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成交確認書;(五)收集、匯總、發布、共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需和成交信息;(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委託的...
申請參與競投或者競買的主體應達到2個以上。屬於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設立最低保護價,招標、拍賣時未達到規定主體個數和最低保護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重新作出交易安排。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交易公告由市、縣土地交易機構在...
(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產證》登記的權利人為繳費人。第二章 土地使用費徵收標準 第七條《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實施後,通過協定、招標、拍賣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有償用地)的,按甲種收費標準徵收。甲種收費...
第六條 因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拆遷民房和其他建築物的補償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本特區土地的開發工程,由深圳經濟特區發展公司投資興辦,也可吸收外資參與興辦,土地開發利用的收入和支出,由...
第四條擬招標、拍賣出讓的土地,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條土地招標、拍賣活動應有計畫地進行。市、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年度計畫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畫、...
第五十三條高新區的企業和個人非法變更高新區的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轉讓、出租高新區內房地產的,市政府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拒不...
(1991年4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第一條為了貫徹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節約用地,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特區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