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

《深圳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深圳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我省綠色建築標識申報等相關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2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深圳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於印發《深圳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建規〔2024〕1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深圳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推動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4年2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我省綠色建築標識申報等相關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標識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築星級並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誌,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築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製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套用場景按照製作指南自行製作。
第三條 新建民用建築綠色建築標識認定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執行,工業建築綠色建築標識認定按照《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標準》(GB/T 50878)執行;既有建築改造項目綠色建築標識認定按照《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執行。
第四條 綠色建築標識授予範圍為本市符合綠色建築星級標準的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
第五條 綠色建築標識星級由低到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第六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制度;認定一星級綠色建築並授予標識,並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推進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認定相關工作;建立深圳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並與廣東省綠色建築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機制。
第七條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項目、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大型公共建築項目,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以下統稱申報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相應星級的綠色建築標識。鼓勵其他建築項目的申報單位,積極申報綠色建築標識。
申報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的建築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後2年內申報,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的建築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後3年內申報。
第八條 不同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由申報單位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第九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章 一星級綠色建築標識認定程式
第十條 綠色建築標識認定應當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需經申報、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可以組織開展綠色建築預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申報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本辦法第三條中的相應標準要求;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完成備案;
(三)符合國家和地方綠色建築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當在信息系統中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主要技術指標信息,線上提交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築標識申報書;
(二)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檔案;
(三)綠色建築專項驗收前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綠色建築等級符合性評估報告;
(四)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五)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檔案;
(六)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第十四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5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查結果。形式審查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補充的材料,受理日期自申報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 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相應綠色建築評價標準通過資料核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審查項目綠色建築性能,確定綠色建築等級。
第十六條 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築星級、建築面積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在公示期內提出的意見必須核實情況並處理異議。
第十七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公告,並授予證書。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築標識管理,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申報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在入口網站上對相關情況進行公布。
第十九條 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築開展綠色建築後評估工作,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當申報綠色建築標識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並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重點開展綠色建築後評估工作。經後評估認為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項目,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提出整改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對後評估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條 獲得綠色建築標識項目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當強化綠色建築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築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的建築能耗、建築水耗、空氣品質、聲環境等主要指標按相關要求上報信息系統。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項目、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大型公共建築項目的所有權人,在建築或者小區公共空間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築標識,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其他綠色建築所有權人在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築標識。
第二十一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相關專營單位或者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對綠色建築相關設施設備進行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確保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未對建築物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盡到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責任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的,應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於已認定綠色建築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於綠色建築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築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2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三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的,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標識授予部門撤銷其綠色建築標識、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築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的認定,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要求執行。
上級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委託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或者認定的綠色建築申報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信息系統中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主要技術指標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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