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細則

《深圳市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細則》是深圳市氣象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細則
  • 發布單位:深圳市氣象局
規定全文,政策解讀,

規定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和《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四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5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09〕48號)精神,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現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管理。
  本細則所稱氣象設施,包括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深圳國家氣候觀象台、深圳國家基本氣象站和深圳國家天氣雷達站等主要氣象設施及其信息傳輸設施。
  本細則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具體保護內容及保護範圍見《深圳市重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總表》(附屬檔案1)。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共同做好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 市氣象部門應當在氣象觀測站點及重要探測設施設定標識,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及時將深圳市氣象探測環境分類保護信息、新建氣象設施及其探測環境保護控制範圍和保護標準報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將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划進行控制和保護。
  市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住房建設等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或審批可能影響氣象探測環境的項目時,應與市氣象部門充分溝通,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
  第六條 氣象探測環境按照分類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保護管理。
  第七條 深圳國家氣候觀象台位於深圳市寶安區石岩街道料坑新村鐵崗水庫內,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範 地面氣象觀測站》進行保護:
  (一)周邊5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公路、建築物、構築物等障礙物,不得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二)周邊100米範圍內,不得挖築水塘等;
  (三)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鐵路;
  (四)周邊50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垃圾場、排污口及輻射源、電磁干擾源等影響源;
  (五)周邊200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實施爆破、鑽探、採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氣象觀測場安全的活動;
  (六)日出、日落方向障礙物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5度。
  第八條 深圳國家基本氣象站位於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園博園內,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範 地面氣象觀測站》進行保護:
  (一)周邊5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公路、建築物、構築物等障礙物,不得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二)周邊100米範圍內,不得挖築水塘等;
  (三)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鐵路;
  (四)周邊50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垃圾場、排污口及輻射源、電磁干擾源等影響源;
  (五)周邊100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實施爆破、鑽探、採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氣象觀測場安全的活動;
  (六)日出、日落方向障礙物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5度。
  第九條 深圳國家天氣雷達站位於深圳市寶安區求雨壇山頂,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範 天氣雷達站》進行保護:
  (一)周邊1445米的一級保護區內,不得修建海拔高度超過310米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周邊1445米至20公里的二級保護區內,不得修建海拔高度超過(327.7+0.0045d)米的建築物、構築物,其中d為障礙物最高點距雷達的水平距離。
  (三)干擾源最小防護間距等其他要求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範 天氣雷達站》執行。
  第十條 在深圳市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且有可能影響氣象探測環境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在相關工作環節諮詢市氣象部門意見,市氣象部門在收到來函5個工作日內回復綜合評估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的初步核查意見,在項目報審前諮詢市氣象部門相關技術意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氣象探測環境影響評估申請表》(電子版一份,電子版材料應為蓋公章的原件掃描件)(見附屬檔案2)。
  (二)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電子件(圖上需標明每棟建築物的建築高度、海拔高度和坐標。CAD格式和JPG等主流圖片格式的電子版各一份,JPG等主流圖片格式的電子版須加蓋單位公章)。
  市氣象部門應在收全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建設單位反饋諮詢意見。
  第十二條 在深圳市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報告市氣象部門,並徵得省氣象部門同意,由建設單位按照要求採取相應措施後,方可建設。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修訂背景
  2019年1月中國氣象局批准公布了首批全國24個國家氣候觀象台名單,其中以石岩綜合氣象觀測基地為核心的深圳國家氣候觀象台入選,承擔“珠江三角洲經濟圈環境綜合觀測區”關鍵氣候區域的觀測任務。按中國氣象局發布的《國家氣候觀象台建設指南》中要求,國家氣候觀象台要對標國家基準氣候觀測站建設,石岩綜合氣象觀測基地探測環境要求按國家基準氣候站的標準進行保護。
二、修訂的政策依據
  (一)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中“第十三條”對“深圳國家氣候觀象台”保護範圍進行修訂。
  (二)按照《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四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5號)中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深圳市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細則》(深氣規〔2018〕1號)中有關行政許可管理事項進行修訂。
三、修改重點內容、事項
  (一)原“石岩氣象觀測場”探測環境保護範圍由800米擴展到2000米。
  (二)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要求作相應調整。
四、主要修訂詳細內容
  (一)調整石岩綜合氣象觀測基地氣象探測保護範圍
  按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要求,對深圳國家氣候觀象台的保護範圍從原來的800米修改為2000米,具體要求如下:
  1、周邊5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公路、建築物、構築物等障礙物,不得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2、周邊100米範圍內,不得挖築水塘等;
  3、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鐵路;
  4、周邊50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垃圾場、排污口及輻射源、電磁干擾源等影響源;
  5、周邊200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實施爆破、鑽探、採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氣象觀測場安全的活動;
  6、日出、日落方向障礙物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5度。
  (二)修改針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要求
  按照《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四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5號)中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細則》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1、《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氣象探測環境影響評估申請表》(紙質版和電子版各一份,紙質版加蓋單位公章)修改為(電子版一份,電子版材料應為蓋公章的原件掃描件)(見《細則》附屬檔案2);
  2、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紙質件和電子版(圖上需標明每棟建築物的建築高度、海拔高度和坐標。紙質版一份,加蓋單位公章,CAD格式和JPG等主流圖片格式的電子版各一份)改為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電子版(圖上需標明每棟建築物的建築高度、海拔高度和坐標。CAD格式和JPG等主流圖片格式的電子版各一份,JPG等主流圖片格式的電子版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修改“石岩氣象觀測場”名稱為“深圳國家氣候觀象台”
  因以石岩綜合氣象觀測基地為核心的深圳國家氣候觀象台入選中國氣象局批准公布了首批全國24個國家氣候觀象台名單,故將原《細則》附屬檔案1中第3項站點名由“石岩氣象觀測場”修改為“深圳國家氣候觀象台”,並按最新的業務情況和基準氣候站的保護標準,對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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