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是河池市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池市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河池市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是河池市制定的規定。
《河池市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是河池市制定的規定。河池市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管理規定1第一條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
第一條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和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
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設施,是指用於各類氣象探測的場地、儀器、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納入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氣象台站現有探測環境,經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認定不符合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改善或者建設新的探測場地。第八條 ...
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第三條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堅持分類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氣象設施...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管理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保證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和連續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
第一條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雲南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釋義》是根據《氣象法》的相關規定,在總結多年來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實踐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進行了深化和細化,從而做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在《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釋義》制定...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加強氣候資源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以及...
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對氣象探測不利的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因特殊情況需進行工程建設的,屬於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屬於其他氣象台站的探測環境,應當事先徵得...
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氣象主管機構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法定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範圍,並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莊和集鎮規劃。規劃、建設和發展計畫等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時,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第...
基準氣候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由國家氣象局制定,於1985年12月18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3月1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7號》自2024年5月1日起廢止。規定全文 基準氣候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 第一條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高溫、乾旱、冰雹、森林火險、環境污染等情況,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適時開展增雨、消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
第四章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 第十九條 氣象設備使用頻率和電磁環境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一)設定危害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障礙物;(二)進行危害民用航空氣象探測...
第一條 為規範氣象台站遷建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氣象主管機構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本辦法所稱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和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第三條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應當遵循...
2022年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0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決定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引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40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氣象設施和氣象...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管理工作,確保觀測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氣象局有關業務技術和管理規定,制定本...
第十四條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應當符合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因保護和利用需要調整或者改變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報組織編制該規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交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為防災減災、應對氣候變化等提供科學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第十三條 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執行國家氣象探測標準和規範,使用經審查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經檢定合格的氣象計量器具。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
《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經2014年10月23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2014年10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該《條例》共17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