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經2014年10月23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2014年10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該《條例》共17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 公布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0月23日
  • 公布時間:2014年10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公告,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公告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4年10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23日

條例

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2014年10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以下簡稱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和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
本條例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本條例所稱觀測場是指按照技術要求安裝氣象儀器並進行觀測的場地。
第三條省氣象主管機構為本底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本底站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依法對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實施保護,對破壞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四條本底站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支持本底站的建設和管理。
本底站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水利、公安、農業、林業、環境保護、旅遊、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並有權對破壞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條本底站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當地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納入城鄉規劃。
本底站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制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本底站意見。
第七條本底站所在地的林業、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底站氣象設施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植被保護和生態建設。
第八條本底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本底站。確需遷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觀測場周邊水平距離100米範圍內,非本底站工作人員不得進入;確需進入的,應當經本底站同意,並服從管理。
觀測場周邊水平距離1000米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燃篝火或者火把,不得採石、挖沙、取土、鑽探、墾荒、放牧以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
觀測場周邊水平距離3000米範圍內,禁止爆破、燒荒、燒山、焚燒秸稈、燒炭等,不得新建能源企業、工業企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以及生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場。
本底站應當如實記載保護範圍內引起觀測記錄異常的事件。
第十條本底站應當建立安全保護制度,並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在氣象設施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的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設定保護裝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塗改、移動、破壞、損毀保護標誌。
第十一條本底站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日常巡查和檢查。
本底站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調查、取證。
本底站發現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遷移本底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新建能源企業、工業企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以及生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場的;
(三)其他未履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職責的。
第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底站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經營性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進入觀測場周邊水平距離100米範圍內的;
(二)在觀測場周邊水平距離1000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點燃篝火或者火把、採石、挖沙、取土、鑽探、墾荒、放牧的;
(三)在觀測場周邊水平距離3000米範圍內爆破、燒荒、燒山、焚燒秸稈的;
(四)擅自塗改、移動、破壞、損毀保護標誌的。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觀測場周邊水平距離1000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在觀測場周邊水平距離3000米範圍內新建能源企業、工業企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生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場以及進行燒炭的,由本底站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並恢復原狀的,由本底站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十六條危害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農林委員會委託,現就關於制定《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做如下說明。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
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坐落於五常市南部,距五常市區60公里,位於省級旅遊風景區龍鳳山水庫西岸鳳山山頂,一面靠山,三面環水,地處東經127°36′、北緯44°44′,海拔高度為330.5米,年平均氣溫4.6攝氏度,年平均降水640毫米,屬於典型的寒溫帶季風氣候。
大氣本底站是中國政府與聯合國世界氣象組織、全球環境基金等有關國際機構對污染濃度監測的國際合作項目,由世界氣象組織在全球選址建設。在我國青海瓦里關、北京上甸子、浙江臨安和我省五常共設立四個大氣本底站,對大氣觀測嚴格執行世界氣象組織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是我國參加世界氣象組織全球大氣觀測網,履行《全球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義務的組成部分。
龍鳳山大氣本底站始建於1987年,裝備了目前國內外先進的自動觀測設備,承擔著溫室氣體、大氣臭氧、黑碳氣溶膠、可懸浮物、酸雨、太陽輻射等30餘種觀測項目,是國家級大氣化學及大氣環境科學研究野外台站、南極科考隊員業務培訓基地。近30年來,與國內外科學研究機構開展了廣泛的科研合作,參與了國家重點基礎研究計畫937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國家公益性研究重點項目,積累了大量的觀測數據,取得了豐碩的科研成果。對研究我國高緯度寒溫帶氣候區域大氣成份變化對氣候、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重要價值。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實現人與環境和諧發展提供可靠的科學依據。 溫室氣體觀測在整個大氣成份觀測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觀測數據反映我國東北及東北亞區域大氣本底狀況,是衡量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水平的標誌,為轉變生產方式,履行國際義務,樹立國際形象,爭取國際談判主動權提供重要依據。如果大氣本底站局地區域內不加保護,致使環境惡化、觀測數據失真,造成我國境內的觀測數據明顯高於亞洲區域內其他國家,將使我國在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中處於不利的地位,承擔巨大的碳減排國際壓力和義務,限制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空間。
近年來,隨著龍鳳山大氣本底站周邊人類活動逐年增加,燒荒、燒山、焚燒秸稈、燃放煙花爆竹、點燃篝火等行為時有發生,由於本底站管理機構無行政執法權,不能及時制止這些行為,影響了本底站觀測數據的準確性。國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已經對大氣本底站保護做出了原則規定,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國家條例,從我省實際出發,更好地保護龍鳳山大氣本底站,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關於起草的主要過程
2014年省人大常委會將該條例列入立法計畫後,農林委積極工作,5月赴本底站進行了調研,聽取了省氣象部門關於龍鳳山大氣本底站基本情況和保護情況的介紹,並召開座談會,對立法必要性、可行性進行了論證,同時進行了實地考察。在此基礎上,省人大農林委、法工委、省氣象局多次召開會議共同研究該條例的框架、規範的主要內容、解決的重要問題,並起草了徵求意見稿。6月底,赴五常市徵求了當地人大和政府的意見。五常市人大、政府對此項工作非常重視和支持,先後兩次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鄉鎮徵求意見。在座談會上,五常市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對立法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省人大農林委、法工委、省氣象局認真研究、梳理並吸收了這些好的意見和建議,按照有利於保護環境和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則,多次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9月初,再次赴五常市徵求意見,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再次修改。9月下旬,省人大常委會隋鳳富副主任帶領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赴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進行了立法調研,組成人員也一致認為,這項立法是必要的,並提出一些修改意見,在修改時充分吸納了這些意見。經農林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形成《條例(草案)》,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關於立法內容的幾點說明
(一)關於執法主體。為及時有效制止影響本底站觀測行為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三條中規定:“本底站管理機構對破壞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授予本底站管理機構行政執法權。
(二)關於本底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由於本底站位於五常市行政區域內,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涉及到多個部門,貫徹實施好這部法規,需要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在《條例(草案)》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中對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進行了規定。同時為增強制止危害本底站氣象探測違法行為的時效性,《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對公安部門的職責做出了規定。
(三)關於龍鳳山大氣本底站管理機構的職責。為了使龍鳳山大氣本底站管理機構更好地履行保護職責,《條例(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對龍鳳山大氣本底站管理機構在建立保護制度、設定保護裝置、設立保護標誌、明確保護要求、加強日常管理、進行巡查和檢查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四)關於保護範圍劃定。在上位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為了增加《條例(草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同時考慮當地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實際需要,《條例(草案)》第九條具體劃定了不同的保護範圍,確定了不同的保護要求。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10月20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組成人員認為,為更好地保護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的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考慮到條例草案內容單一,且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農林委、省氣象局對組成人員的意見逐條進行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10月21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認為,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對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經認真吸納,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條例。據此,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中“本底站管理機構”修改為“本底站”。同時將條例草案中的相關內容全部進行了修改。
二、考慮到本條例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履行保護職責的行為已經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分,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中“有關部門未及時查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查處”的內容。
三、在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單位和個人分別規定不同額度的處罰不妥,建議對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修改。經研究,由於主體不同,單位和個人相同的違法行為對社會管理秩序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不盡相同,根據過罰相當和特殊主體責任加重的法律理念,對單位和個人分別規定不同的處罰是適當的。國務院《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就是針對單位和個人等不同違法主體分別進行規定的。因此,對條例草案的相關立法表述不作修改為好。同時,為避免對單位責任追究過多過濫,經研究,建議將其範圍限定在“經營性單位”,對其他單位的違法行為依然按照個人違法追責。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單位”修改為“經營性單位”。同時,降低了罰款上限。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中的“依法處理”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五、建議將法規生效時間確定為2015年3月1日。
此外,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條款和文字表述也進行了調整修改。主要有: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中的“行政處罰”修改為“相應行政處罰”;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對本底站建設給予支持”修改為“支持本底站的建設和管理”;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中的“按照職責分工”修改為“按照各自職責”,在“本底站所在地”後增加“縣級人民政府”的表述;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中“或者經本底站管理機構同意進入但不服從管理,影響探測活動”的表述刪除。所有改動之處均用下劃線作了標註。
以上匯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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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召開的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一審通過《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大氣本底探測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大氣本底站監測的是整個大氣環境混合、均勻之後的平均狀況,大氣本底值的監測要求在“相對清潔”的大氣環境中進行。全球大氣本底監測站必須嚴格按世界氣象組織有關大氣本底監測的規範和標準,在全球基準大氣本底條件下開展包括溫室氣體、大氣臭氧、氣溶膠、太陽輻射、氣象和邊界層氣象、降水化學等多個方面的觀測。大氣本底的系統觀測資料,是世界氣象組織全球大氣監測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對未來大氣成分的變化起著早期預警、監視作用,將長期、穩定、連續地獲取全球基準大氣本底監測資料,為研究、評價、預測大氣成分變化進而研究對氣候變化的影響提供科學依據。
《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大氣本底探測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黑龍江省人大農林委主任孫敬本介紹了這部法規的三個特點,一是直接授予事業單位行政執法權,本底站可對破壞其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二是增強了制止危害本底站氣象探測違法行為的時效性,凡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處理;三是對當地政府和各部門職責明確具體,針對性、可操作性強,同時考慮當地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實際需要,還具體劃定了不同的保護範圍,確定了不同的保護要求。
據悉,龍鳳山區域大氣本底站坐落於黑龍江省五常市,始建於1987年。該《條例》共17條,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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