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局關於加強建築用砂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建設局關於加強建築用砂管理的通知,是關於鹹水砂”進入我市的一個通知。這些“鹹水砂”大部分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建築用砂的標準,一旦用於建設工程上,將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的質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建設局關於加強建築用砂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1年4月25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建設局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深圳市建設局關於加強建築用砂管理的通知
據查,最近有不少“鹹水砂”進入我市。這些“鹹水砂”大部分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建築用砂的標準,一旦用於建設工程上,將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的質量。為堅決杜絕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建築用砂標準的“鹹水砂”在我市建設工程中使用,加強建築用砂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配備專人及相關檢測設備對建築用砂的質量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管。採用建築用砂前,應當慎重選擇建築用砂的供應單位和砂源。建築用砂進入生產場地時,應當根據技術標準的要求分批次進行檢驗,合格後才能使用。
二、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建築用砂的進場聯合驗收制度和用前有見證取樣檢驗制度。施工單位不得使用未經驗收、檢驗或驗收、檢驗不合格的建築用砂。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施工單位違規使用建築用砂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三、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所監督的施工項目或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築用砂的抽檢,確保每月不定期抽檢1-2次。發現氯離子超標或其它質量問題的,必須及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四、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築用砂的監管,對違規使用建築用砂的要加大處罰力度。
五、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用砂的,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它損失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施工單位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監理單位不參與建築用砂進場聯合驗收的、或不履行見證取樣檢驗的見證責任的、或對施工單位違規使用建築用砂不予制止的,視同監理失職,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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