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局關於加強建築門窗質量管理的通知》是深圳市建設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建設局關於加強建築門窗質量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7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81909
- 主題詞:門窗 質量管理 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深圳市建設局關於加強建築門窗質量管理的通知
(2001年7月13日深建材〔2001〕19號)
門窗是建築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質量好壞,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建築物的使用功能。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建設工程中建築門窗的設計、生產、施工、監督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築外窗的隔聲管理
我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幹路紅線兩側100米範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學校、醫院臨路一側的建築外窗隔聲量不得低於《建築外窗空氣隔聲及其檢測方法》GB8485-87標準中的四級標準(30≤Rw≤35);次幹路和支路紅線兩側50米範圍內,上述建築臨路一側建築外窗的隔聲量不得低於GB8485-87標準中的五級標準(25≤Rw≤30)。
二、建築門窗的設計管理
(一)設計單位提交的工程設計檔案,應根據使用和安全要求,標明門窗的抗風壓性能、雨水滲漏性能、空氣滲漏性能及隔聲性能指標。
(二)建築門窗主要受力桿件,當採用單層玻璃時,相對撓度應≤L/130;當採用雙層或多層玻璃時,相對撓度應≤L/180。
(三)為防止門窗滲漏水並保證安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建築外窗,雨水滲漏性能不得低於250Pa;抗風壓性能按《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J-9計算,最低抗風壓指標不得低於2500Pa。低於上述指標的建築外窗,不準在工程中使用。
三、建築門窗的生產、施工監督管理
(二)塑鋼門窗的窗框、窗扇等構件型材內腔,必須按照JG/T3014標準的規定,採用經鍍鋅處理的增強型鋼,增強型鋼的壁厚不得小於1.2mm。用於固定增強型鋼的螺釘,每根型鋼不得少於3個,其間距不得大於300mm。塑鋼門窗的五金件必須安裝在增強型鋼上。塑鋼門窗與洞口必須採用彈性連線。
(三)平開塑鋼窗用於建築外牆時,摩擦鉸鏈與窗框、窗扇的連線必須牢固可靠。
(四)為確保全全,外牆採用推拉窗時,應加設窗扇不脫落的限位裝置。
(五)門、窗框與牆體的嵌縫密封膠,不得使用酸性膠。門窗的密封條,其加熱收縮率、空氣老化性能等指標必須符合有關標準。
四、建築門窗進入工地現場驗收管理
質監部門應監督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把好產品進場驗收關,嚴格按照《關於對建築外牆窗戶實行用前檢驗的通知》(深建材〔2000〕17號)的要求,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門窗進行檢驗,杜絕不合格產品上牆安裝。
五、本通知從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