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深圳市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監督管理辦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21-02-09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深圳市建築廢棄物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的備案和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以下簡稱綜合利用企業),是指以未經加工處理的建築廢棄物為主要原材料,進行一定處置程式,製成成型產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套用到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不成型產品的生產企業。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綜合利用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含新區,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綜合利用企業消納和排放備案,綜合利用企業廠區內及綜合利用企業派駐到轄區內採用移動處理生產設備開展綜合利用活動的生產、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城管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對綜合利用企業實行年度考核評價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區主管部門對綜合利用企業遵守消納及排放備案、生產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規定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 綜合利用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獲得轄區主管部門發放的消納備案檔案;
  (三)符合國家、省、市關於綜合利用設施建設運營的相關標準要求。
  第七條 綜合利用企業消納建築廢棄物或者排放無法再利用的建築廢棄物前,應當向轄區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
  第八條 綜合利用企業申請辦理消納備案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檔案;
  (二)生態環境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具有建築廢棄物分類利用的方案和生產工藝,配備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密閉化生產、消防、污染防治等設施設備的相關材料;
  (四)廠區出入口路面實行硬底化、設定車輛自動識別系統的相關材料;
  (五)建築廢棄物消納量及消納周期核算的相關材料;
  (六)健全的企業運營、安全、衛生、質量管理制度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綜合利用企業申請辦理排放備案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取得本市建築廢棄物運輸備案檔案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契約;
  (二)符合規定的消納場所同意消納的檔案;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綜合利用企業的消納、排放備案申請符合備案要求的,轄區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檔案;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或者修正的材料,由綜合利用企業重新提交材料申請備案。
  消納備案檔案應當載明消納建築廢棄物種類及年設計處理能力等信息。排放備案檔案應當載明建築廢棄物種類及數量、運輸單位及車輛號牌和消納場所等信息。
  備案檔案中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綜合利用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備案。
  綜合利用企業不得以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消納、排放備案檔案。
  第十一條 各區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檔案發放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錄入深圳市建築廢棄物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實現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即時共享。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綜合利用企業可以派駐移動處理生產設備到施工現場開展綜合利用活動,但不得接收處置本項目以外的建築廢棄物。
  綜合利用企業派駐移動處理生產設備開始現場綜合利用建築廢棄物前,應當向施工現場所在轄區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單位同意開展施工現場移動處理的檔案、現場移動處理生產設備的數量、型號及工藝等信息;開始綜合利用建築廢棄物後,應當按月向施工現場所在轄區主管部門報送施工現場移動處理建築廢棄物的數量、類型、產出及產品流向等信息。
  第十三條 綜合利用企業不得接收無法綜合利用的建築廢棄物,未經批准不得接收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污泥、淤泥或者其他工業垃圾。
  第十四條 綜合利用企業消納或者排放無法再利用的建築廢棄物,應當執行電子聯單管理制度。
  企業應當設定監管員對建築廢棄物進廠消納、分類排放管理、車輛規範出場等進行監管,核對並確認以下電子聯單信息:
  (一)消納建築廢棄物的,應當按照電子聯單信息核對並確認建築廢棄物來源、種類和數量等信息。
  (二)排放無法再利用的建築廢棄物的,應當按照電子聯單信息核對並確認無法再利用的建築廢棄物種類、數量和去向等信息。
  綜合利用企業消納支撐梁等形狀結構特殊的建築廢棄物的,監管員應當按照紙質聯單記載建築廢棄物來源、種類和數量等信息核對並簽字確認後,方可消納。企業自行留存一聯聯單備查,並將剩餘聯單于每月月底前報區主管部門。
  聯單信息未經監管員確認的,建築廢棄物不得進出廠區。
  第十五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生產操作規程,指導、監督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並做好相關生產記錄。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合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及視頻監控設施,安排專人負責計量器具和監控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綜合利用企業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綜合能耗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技術規範和節能減排規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築廢棄物作為產品主要原料,不得採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
  綜合利用產品中建築廢棄物的使用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實行產品認定製度。綜合利用產品的生產和使用經第三方機構認定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套用技術規程等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列入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規範完整的生產台賬,如實記錄建築廢棄物來源、數量、類型、綜合利用工藝、產出以及產品流向等信息,並保存三年以上。綜合利用企業生產台賬信息應當包括但不限於:
  (一)消納信息:接收建築廢棄物日期、來源、類型、運輸車輛號牌和計量數據;
  (二)生產信息:綜合利用產品生產日期和批次、產品種類、數量、處理工藝和設備、物料配比,以及配料計量數據、質量檢測報告;
  (三)銷售信息:銷售日期、產品種類、數量、用途、去向、契約和發票;
  (四)排放信息:無法再利用的建築廢棄物數量、去向和排放備案檔案;
  (五)影像資料:建築廢棄物進出廠區、產品生產等環節的視頻監控影像資料;
  (六)施工現場移動處理信息:建設單位同意開展施工現場移動處理的檔案,施工現場移動處理生產設備數量、型號及工藝,施工現場移動處理建築廢棄物的數量、類型、產出和產品流向。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月將生產台賬信息報送至區主管部門,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具備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生產經營活動。
  綜合利用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條 綜合利用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廠區內及派駐施工現場移動處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按照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技術交底,及時組織排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行為,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停止作業並根據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解決,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三條 綜合利用企業不得採用列入淘汰名錄或者危及安全生產的技術、工藝、設備,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工作場所職業性接觸有害因素應滿足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易產生職業健康危害的作業場所及設備,應當按照規定設立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確保其廠區內與派駐施工現場移動處理的生產設備和相關安全設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備布局、安裝應當預留必要的操作和維修空間,設備維修需要高處作業時應設計安全帶掛點;
  (二)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並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三)電氣設備、線路安裝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有爆炸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五)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並定期檢查更換;
  (六)對特種設備依法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七)國家安全生產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 廠區平面布置應當合理安排車流、人流、物流,保證安全順行,人車混行區域應設定人行通道並作標識。
  廠區內運輸道路應當設定限速標識,道路急轉彎及轉彎盲區應當設定凸面球鏡和反游標識。
  第二十六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定期對下列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一)新進從業人員;
  (二)離崗三個月以上或者換崗從業人員;
  (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
  (四)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後的有關操作人員。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 綜合利用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電氣焊、電工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以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登記制度,明確日常排查、崗位排查和專業排查的內容、範圍和責任。
  綜合利用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常態化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制定整改計畫和應急方案,及時消除隱患。在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採取應急防範措施,必要時應當停產、停業整改。
  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及時向轄區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綜合利用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並及時、如實向區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章 環境保護
  第三十一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求採用有效防治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和土壤污染的設施,所排放的污染物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建築廢棄物處置車間、綜合利用產品生產車間,以及物料堆場、產品倉庫應當按照封閉式結構設計。
  廠區出入口內側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廠區內主要道路、堆場應採取噴霧、灑水、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廠區物料出入口應當設定沖水槽,配備高壓沖洗設備並對駛離廠區的車輛進行沖洗、查驗,不得允許車身不整潔、車輪帶泥或者車廂外掛泥的車輛出廠。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在廠區出入口配置視頻監控系統、車輛自動識別系統,對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出入情況進行實時監控,視頻影像資料保存三個月。
  綜合利用企業進行現場綜合利用應當配置噴霧、灑水設施,作業環境應當滿足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廠區內物料破碎、篩分、粉磨和輸送設備應當採用全封閉設計,進出料連線埠及物料、成品(含半成品)儲存車間應當設定收塵及降塵裝置。
  第三十四條 綜合利用企業的廠界、車間、設備應採取聲源降噪、傳播路徑降噪和人員防護相結合的降噪措施。
  破碎、篩分、粉磨車間等產生高噪音的生產設施,應當採取隔聲或者降噪措施,與生活區保持一定距離。產生強烈震動的生產設備應當進行設備基礎減震處理。
  第三十五條 廠區內生產廢水和生活廢水的管網應當分開布置,作業區域應當合理設定排水溝和沉澱池,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泥漿、污水、廢水經處理後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並滿足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綜合利用企業建築廢棄物堆放應採取分類措施,不得超高超量堆放。
  因分離、篩分建築廢棄物原材料所得的木材、塑膠、防水卷材、紙質物等有機物,舊金屬和其他不可回收廢棄物,以及危險廢物應當按照“無害化、資源化”原則分類處置。
  第三十七條 廠區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環境監測點,在產生廢水、煙氣、粉塵和噪聲的生產設施上應當設定固定監測點。監測點的監測設施應當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並按照規定進行維護,確保監測工作正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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