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梯安全評估監督管理辦法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4年1月5日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梯安全評估監督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梯安全評估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評估管理,減少電梯故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電梯使用安全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評估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安全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是指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採用的風險評價方法,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節能環保狀況進行綜合性分析和判斷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技術機構,包括電梯檢驗機構、電梯製造廠商、特種設備(含電梯)行業協會。
  本辦法所稱電梯安全評估,是指評估機構根據電梯使用管理人的委託,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節能環保狀況進行綜合性分析和判斷,提出降低風險的措施,並出具評估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評估機構、電梯安全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評估人員)從事電梯安全評估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完整。
  第四條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梯安全評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對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的相關信用信息進行管理和公開。
  第六條 評估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規定,確保電梯安全評估活動依法進行,保障電梯安全評估工作質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在從事安全評估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泄露被評估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
  第七條 評估機構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電梯安全評估分析報告。
第二章 安全評估
  第八條 有下列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報告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電梯自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15年或者自前一次安全評估後繼續使用已滿5年的;
  (二)電梯整機或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
  (三)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四)因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停止使用的;
  (五)電梯故障頻率高,電梯使用管理人認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且經所有權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在使用年限屆滿前完成安全評估;有前款第(三)(四)項情形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在電梯恢復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評估。
  第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電梯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活動。
  第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數據歸集規則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電梯安全評估報告以及相關數據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應當通過市場監管部門電梯安全評估信息系統對機構資質能力、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從業、嚴守誠實信用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
  評估機構自我聲明的信息、評估人員、評估規則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梯安全評估信息系統變更。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委託評估機構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應當簽訂書面電梯安全評估服務協定,明確電梯評估的標的、完成時限、評估內容、收費標準、權利義務等信息。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如實向評估機構披露電梯的使用信息,提供評估所需資料並提供必要便利條件配合評估工作的開展。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在實施安全評估前,通過電梯安全評估信息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安全評估工作計畫,工作計畫應當包含所評估電梯設備註冊代碼、實施時間、實施地點、具體評估人員及聯繫電話等信息。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成立由2名以上評估人員組成的評估小組;評估過程中需臨時更換評估人員的,進行記錄。
  第十五條 評估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以及所在評估機構發布的電梯安全評估作業指導檔案進行安全評估,對電梯質量狀況、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進行全面檢查。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評估活動實施過程進行全程視頻記錄,記錄應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六條 評估機構應在完成評估工作後的10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安全評估報告,並在出具評估報告後5日內,將評估報告及相關數據上傳至電梯安全評估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在其評估報告上加蓋機構公章或者評估專用章,並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技術能力範圍內簽發。
  評估機構和授權簽字人對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八條 授權簽字人應當是在該評估機構取得相應的技術能力資質並從事評估活動的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立即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暫停使用電梯,並向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情況緊急的,可先通過電話等形式報告,並於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收到報告後應當依法責令電梯使用管理人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可能導致人員傷亡的,應當立即採取緊急封停措施至事故隱患消除為止。
  第二十條 評估報告中應明確評估結論,並列舉電梯存在的安全隱患,便於電梯使用管理人對照逐一整改。對於評估結論為建議更新、改造、修理或加強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還應明確必要、合理的整改期限,以督促電梯使用管理人及時消除電梯使用安全隱患。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嚴格按照評估結論和整改期限完成對設備本體、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項目的整改。
  第二十一條 電梯安全評估結論出具後,評估機構應當指導電梯使用管理人對照評估結論整改,並對電梯整改情況進行覆核。整改完成後,電梯使用管理人應將整改材料交由評估機構覆核。評估機構經覆核確認已有效整改的,應將整改材料上傳至電梯安全評估信息系統。
  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跟進並督促電梯使用管理人按照評估報告結論及時整改;不及時整改的應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通過電梯所在樓棟的公告欄、業主群等便於業主知悉的方式公示電梯安全評估報告,披露電梯安全評估結論、電梯安全整改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對其委託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向受託評估機構提出異議。評估機構應當在約定時間內書面答覆電梯使用管理人。
  評估機構逾期未答覆或者電梯使用管理人對評估機構的書面答覆仍有異議的,電梯使用管理人可以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或者收到答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覆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覆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覆核。
  覆核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電梯使用管理人先行支付;原評估結論錯誤的,復檢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電梯安全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並依法對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對評估報告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的結果應向社會公開。監督抽查時,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進行覆核。
  第二十六條 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實評估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或標準規定的條件、程式開展評估的,或者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規定應當評估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評估條件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
  (四)未對評估活動實施過程進行全程視頻記錄的;
  (五)簽字人不具有從業所需技術資質的;
  (六)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因評估材料缺失等導致無法覆核的。
  第二十七條 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評估報告:
  (一)未對電梯進行現場安全評估的;
  (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規定採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三)改變電梯原有狀態進行評估的;
  (四)偽造評估機構公章或者評估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第二十八條 對出具不實評估報告、虛假評估報告,或者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等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評估機構,市場監管部門應實施重點監管,並依法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該台電梯採取監督檢查措施,發現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二)依法責令評估機構撤銷違法出具的評估報告;
  (三)對該評估機構已經作出的其他評估報告進行重點抽查,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評估機構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因評估機構出具不實評估報告、虛假評估報告,或者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給電梯使用管理人造成損失的,電梯使用管理人可依契約約定及相關法律要求評估機構承擔違約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開展專項檢查:
  (一)評估機構涉嫌不符合自我聲明內容的;
  (二)評估機構涉嫌出具虛假報告或者不實報告的;
  (三)評估機構涉嫌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評估機構未如實跟進、覆核、報告電梯安全整改情況的;
  (五)經評估機構評估為“未發現風險”的電梯在1個月內發生重大故障或事故的;
  (六)其他依法有必要開展專項檢查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將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將其違法違規從事評估活動的行為向相關單位通報。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風險程度、能力驗證及監督檢查結果、投訴舉報情況等,對本行政區域內評估機構進行分級分類監管。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評估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未按照規定開展安全評估,或者評估機構出具虛假、不實評估報告或者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電梯使用安全若干規定》等法規對其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評估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我市電梯安全形勢穩定向好,但是電梯保有量持續增長,老舊電梯快速增加,各類潛在風險隱患仍在積累,電梯安全水平與人民民眾日益提高的安全、便利的乘梯需求還有差距。因此,為進一步落實電梯安全評估主體責任,提升我市電梯安全質量水平,規範我市電梯安全評估工作,有效預防電梯故障及事故,為人民民眾提供更為安全、舒適的乘梯環境,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梯安全評估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管理辦法》”),對上位法中關於電梯安全評估的規定加以細化,並強化電梯安全評估結果的運用,加大對電梯安全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力度,做到最大程度規範評估行為、發揮以評估保全全的效用。《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問題一:《管理辦法》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答:《深圳經濟特區電梯安全評估監督管理辦法》分為五章。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等。第二章安全評估,明確了電梯安全評估的具體情形、電梯安全評估機構及人員的自我聲明制度、安全評估工作的具體要求。第三章為監督管理,明確了電梯安全評估監督管理中的職責分工、監管措施。第四章為法律責任,細化和強化了對電梯安全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突出法律責任的有效落實。第五章為附則。包括解釋許可權、實施時間等。
  問題二:有哪些機構可以開展電梯安全評估
  答:電梯安全評估機構是指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採用的風險評價方法,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節能環保狀況進行綜合性分析和判斷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技術機構,包括電梯檢驗機構、電梯製造廠商、特種設備(含電梯)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第一章)。
  問題三:電梯有哪些情形應當開展電梯安全評估
  有下列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報告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一)電梯自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十五年或者自前一次安全評估後繼續使用已滿五年的;(二)電梯整機或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三)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四)因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停止使用的;(五)電梯故障頻率高,電梯使用管理人認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且經所有權人同意的;(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管理辦法》第二章)
  電梯存在以上情形但電梯使用管理人未委託評估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電梯使用安全若干規定》等法規對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二萬元罰款。(《管理辦法》第四章)
  問題四:《管理辦法》如何規範電梯安全評估機構的評估行為
  《管理辦法》從以下幾方面規範電梯安全評估機構的評估行為:一是評估機構應當通過市場監管部門電梯安全評估信息系統對機構資質能力、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從業、嚴守誠實信用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管理辦法》第二章);二是在評估結束後,應按數據歸集規則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電梯安全評估報告以及相關數據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管理辦法》第二章);三是在評估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電梯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活動,包括報送安全評估工作計畫、由2名以上評估人員開展評估、對評估活動實施過程進行全程視頻記錄等(《管理辦法》第二章);四是完善評估與整改的閉環管理,電梯安全評估結論出具後,評估機構應當指導電梯使用管理人對照評估結論整改,並對電梯整改情況進行覆核。(《管理辦法》第二章);五是對出具不實評估報告、虛假評估報告,或者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等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評估機構實施重點監管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管理辦法》第三、四章)。
  問題五:《管理辦法》如何規範評估異議程式
  答:《管理辦法》規定,電梯使用管理人對其委託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向受託評估機構提出異議。評估機構應當在約定時間內書面答覆電梯使用管理人。
  評估機構逾期未答覆或者電梯使用管理人對評估機構的書面答覆仍有異議的,電梯使用管理人可以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或者收到答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覆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覆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覆核。(《管理辦法》第二章)
  問題六:《管理辦法》如何加強電梯評估結論的套用
  答:《管理辦法》規定,評估報告中應明確評估結論,並列舉電梯存在的安全隱患,便於電梯使用管理人對照逐一整改。對於評估結論為建議更新、改造、修理或加強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還應明確必要、合理的整改期限,以督促電梯使用管理人及時消除電梯使用安全隱患。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嚴格按照評估結論和整改期限完成對設備本體、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項目的整改。
  電梯安全評估結論出具後,評估機構還應當指導電梯使用管理人對照評估結論整改,並對電梯整改情況進行覆核。整改完成後,電梯使用管理人應將整改材料交由評估機構覆核。評估機構經覆核確認已有效整改的,應將整改材料上傳至電梯安全評估信息系統。
  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跟進並督促電梯使用管理人按照評估報告結論及時整改;不及時整改的應依法處理。(《管理辦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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