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是1995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一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 核心:電梯製造、安裝、維修
  • 相關制度:“一條龍”管理制度
  • 關鍵字:電梯管理,暫行規定,質量責任
簡介,關鍵字,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一類:,二類:,三類:,

簡介

“一條龍”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電梯製造、安裝、維修等三個環節的質量責任全部落實在電梯生產企業,並將電梯大修、改造的質量責任也置於電梯生產企業的有效控制之下。對電梯銷售、安裝、運行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追究電梯生產企業的責任。

關鍵字

電梯管理,暫行規定,質量責任

第一條

根據建設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建計〔1994〕667號《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十四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電梯、液壓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安裝、維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管理職責
1.建設部是國家電梯行業歸口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訂電梯行業管理的政策和法規;
(2)組織實施電梯生產許可證制度;
(3)統一管理《電梯準用證》工作;
(4)組織制定、實施全國電梯運行事故的統計報表制度。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畫單列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行業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梯管理的政策法規;
(2)按照建設部的部署,做好本轄區內電梯生產許可證工作;
(3)負責本轄區內《電梯準用證》的管理工作;
(4)負責本轄區內電梯運行事故的統計工作。

第四條

質量責任
“一條龍”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電梯製造、安裝、維修等三個環節的質量責任全部落實在電梯生產企業,並將電梯大修、改造的質量責任也置於電梯生產企業的有效控制之下。對電梯銷售、安裝、運行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追究電梯生產企業的責任。

第五條

電梯生產企業
1.電梯生產企業系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電梯產品的企業,必須具備設計、開發能力;必須具備保證電梯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與測試手段;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機械、電子、電氣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必須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檢驗。產品生產過程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電梯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國家對電梯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電梯生產許可證的換(取)證工作,按建設部(建計〔1994〕522號文)《電梯生產許可證換(取)證實施細則》實施。對液壓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產品,待產品標準公布後實施許可證制度。
對新增從事電梯生產企業,必須事先經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畫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冊手續。
對於無生產許可證從事電梯生產的企業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電梯生產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會同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產品,嚴禁繼續生產。

第六條

委託代理制
1.電梯生產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如需委託其他企業從事本企業電梯銷售、安裝、維修時,允許實行委託代理制。電梯生產企業與被委託代理的企業是平等、互惠、互利的關係。電梯生產企業應在技術、管理、質量保證等方面對被委託代理的企業進行培訓、指導,提供有關技術資料;被委託代理的企業應按委託的電梯生產企業對電梯質量的要求,對所銷售、安裝、維修電梯的質量、運行安全向委託的電梯生產企業負責。
2.電梯生產企業實行委託代理制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被委託代理的企業必須具備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條件(詳見附屬檔案);
(2)必須明確被委託代理的企業代理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
(3)企業必須制定“實行委託代理制的管理辦法”和“資格評估標準”。明確對委託代理企業質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含質量保證體系與機構設定);明確有關從事本企業電梯安裝、維修技術隊伍與技工隊伍素質的要求;明確安裝、維修電梯的質量驗收要求;明確電梯安裝、維修服務的要求等。
3.辦理委託代理的程式:
(1)由電梯生產企業按照建築市場管理辦法,向符合本《細則》第六條2(1)條件的擬被委託代理的企業提供本企業委託代理的管理辦法和資格評估標準;
(2)擬被委託代理的企業需向委託代理的電梯生產企業提出委託代理意向,提供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及本企業從事電梯安裝維修的履歷證明資料和本企業安裝維修過的在用電梯種類、型號及相應的檢測報告和驗收合格證明;
(3)電梯生產企業與被委託代理企業簽訂委託代理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由生產企業發給《委託代理書》;
(4)電梯生產企業將本企業“電梯安裝維修管理辦法”、“質量驗收制度”、《安裝、維修安全操作規程》、“實行委託代理管理辦法”以及被委託代理企業的有關情況、《委託代理書》一併報電梯生產企業和被委託代理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被委託代理的企業必須配備足夠的從事委託代理電梯經營業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電梯生產企業必須對被委託代理企業安裝、維修本企業電梯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確保被委託代理企業完全能維護本企業產品信譽。

第七條

電梯銷售
1.電梯產品進入市場實行招標投標制。各電梯使用單位如需電梯,可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議標的方式選用電梯;且必須與電梯生產企業或被委託代理的企業簽訂電梯銷售、安裝、維修契約。
2.電梯生產企業及被委託代理企業一定要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嚴格、認真履行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的契約。

第八條

電梯安裝
1.電梯安裝是電梯生產全過程的重要環節,安裝現場即是電梯的“總裝車間”。電梯生產企業要保證電梯安裝、調試質量。電梯生產企業跨地區安裝本企業的電梯時,應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手續。如委託其他企業安裝,被委託企業應取得電梯生產企業《委託代理書》,方可安裝該電梯生產企業的電梯。被委託代理企業無權對電梯安裝進行再委託或轉包。
2.在電梯安裝過程中,電梯安裝企業必須保證電梯安裝質量,確保電梯安裝設備和人員的安全。
3.電梯安裝後,由負責電梯安裝的企業進行質量自檢,合格後,出具電梯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交電梯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GB10060—93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發給全國統一的《電梯準用證》,交付使用。其他部門不再重複檢驗發證。未取得《電梯準用證》的電梯不準使用。
電梯產品的質量爭議問題,原則上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的電梯檢測單位重新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交由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直至國家技術監督局仲裁。
電梯生產企業或被委託代理企業在出具電梯產品檢測報告時,必須經企業質量檢測部門的檢測專業工程師簽字並加蓋本企業質量檢查專用章。

第九條

《電梯準用證》
《電梯準用證》由建設部統一印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畫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電梯準用證》的負責發放機關,由專人簽發,加蓋專用印章。《電梯準用證》自發放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第十條

電梯投入運行前,電梯生產企業或被委託代理企業應對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管理人員和電梯司機講授電梯操作方法、注意事項和安全使用知識,應對電梯司機進行上崗培訓。電梯使用單位必須制定電梯使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工作;對需配備電梯司機的電梯,應配備合格的電梯司機。

第十一條

新安裝電梯質量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由電梯生產企業保修一年,但不超過交貨後18個月。由於電梯使用單位管理使用不當所造成的損壞,由電梯使用單位負責,生產企業可予以有償修復。

第十二條

電梯維修
1.電梯維修是保證電梯長期安全正常運行的重要環節,也是電梯生產企業售後服務的主要內容。所有電梯使用單位必須與其電梯生產企業或被委託代理企業簽訂維修契約。
2.使用單位必須按規定在每年的年檢後,憑年檢合格書、維修契約書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下一年度的《電梯準用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一周內派檢測人員實地檢查,合格後,發給新一年度《電梯準用證》。
3.使用單位自行維修保養電梯必須得到電梯生產企業的委託代理。
4.使用單位發生變化,不再是與電梯生產企業簽訂契約的單位而移交或轉售另一單位時,原使用單位必須負責向電梯生產企業辦理維修保養契約轉讓手續。
5.電梯生產企業或被委託代理企業必須按照維修契約及時處理電梯故障與事故;每個月對電梯的所有設備至少進行一次檢修;一年進行一次電梯的年檢。
6.電梯生產企業或被委託代理企業應根據本企業電梯產品銷售情況和本企業在用電梯的情況,建立維修保養網路,負責本企業新裝電梯和在用電梯的維修保養工作。維修網路的維修保養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生產企業的《電梯維修技術規程》、《電梯保養技術規程和檢驗標準》和《維修保養契約》的規定按時維修保養,逐台電梯做好維修保養記錄,建檔備查。
7.電梯維修費用原則上由負責電梯維修的企業與電梯使用單位在維修契約中協商確定。
8.電梯的大修、改造和更新,均按本《細則》有關電梯安裝的條款執行。

第十三條

外國電梯廠商在中國進行電梯銷售,也必須按《規定》和本《細則》實行委託代理制,並需承擔本《細則》中規定的電梯生產企業應負的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為全國最高電梯質量檢驗權威機構,建設部委託其負責全國電梯檢測技術、規範的制訂工作和檢測人員的培訓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畫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完善電梯檢測機構,充實熟悉電梯檢測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本地區新安電梯準用證發放前的驗收和在用電梯的年檢檢測工作。

第十五條

建立全國電梯事故月報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畫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十日前要將本地區在用電梯的事故情況按生產廠家分別統計,上報建設部計畫財務司,由建設部計畫財務司定期公布。
電梯在運行中出現人身傷亡、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告,並要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若屬於電梯的質量問題,由電梯生產企業負責,若屬於使用管理不當,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和本《細則》擅自從事電梯安裝、維修、改造和更新業務的企業和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部門嚴肅查處。對其安裝、維修的電梯不予驗收,不準使用,並對與其簽訂安裝、維修契約的單位進行通報和嚴肅處罰。責成使用單位按本《細則》的規定與電梯生產企業重新簽訂契約,發生的費用全部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從事電梯管理、監督、檢測的工作人員,應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假公濟私、弄虛作假以及玩忽職守者,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對造成重大損失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畫單列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規定》和本《細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對所轄地區電梯行業及電梯市場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建設部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章名】附屬檔案:從事電梯安裝、維修業務的企業資質條件
從事電梯安裝、維修業務的企業資質條件分一、二、三類。

一類:

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承擔各種類型電梯的銷售、安裝與維修業務。
1.從事電梯安裝、維修10年以上,註冊資金500萬元以上;
2.安裝、維修過額定速率2.5m/s,控制方式有變頻、變壓、電腦等方式的電梯;
3.企業自有職工80人以上;
4.企業經理應具有從事電梯安裝、維修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資歷,有較豐富的電梯安裝、維修管理經驗;
5.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機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並有5年以上電梯安裝、維修管理經驗;
6.職工中應具有6個以上機電專業工程師,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經培訓合格的電梯質量檢測專業工程師;
7.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熟悉電梯安全、質量及安裝、維修技術方面的技工。其中:電工不少於全員人數的30%;電氣焊工不少於全員人數的10%;起重工不少於全員人數的10%。

二類:

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承擔1.6m/s以下交流調速電梯的銷售、安裝與維修業務。
1.從事電梯安裝、維修5年以上,註冊資金200萬元以上;
2.安裝、維修過額定速率1.6m/s、控制方式為交流調速電梯;
3.企業自有職工50人以上;
4.企業經理應具有從事電梯安裝、維修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資歷,有電梯安裝、維修管理經驗;
5.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機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電梯安裝、維修管理經驗;
6.職工中應具有4個以上機電專業工程師,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經培訓合格的電梯質量檢測專業工程師;
7.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熟悉電梯安全、質量及安裝、維修技術方面的技工。其中:電工不少於全員人數的30%;電氣焊工不少於全員人數的10%;起重工不少於全員人數的10%。

三類:

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承擔1.0m/s以下、電梯(含PC機)的銷售、安裝與維修業務。
1.從事電梯安裝、維修2年以上,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
2.安裝維修過額定速率1.0m/s的交流雙速(含PC機)電梯;
3.企業自有職工30人以上;
4.企業經理應具有從事電梯安裝、維修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資歷,有電梯安裝、維修管理經驗;
5.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機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並有2年以上電梯安裝、維修管理經驗;
6.職工中應具有2個以上機電專業工程師,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經培訓合格的電梯質量檢測專業工程師;
7.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熟悉電梯安全、質量及安裝、維修技術方面的技工。其中:電工不少於全員人數的30%;電氣焊工不少於全員人數的10%;起重工不少於全員人數的10%。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