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標準專家庫管理辦法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12月29日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標準專家庫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標準專家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標準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深圳標準專家技術支持和智力支撐作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廣東省標準化條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庫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從事標準制訂、實施、監督等工作,具有較強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標準化專業人才。
  第三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專家庫,是指由市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管理的專家人才庫。
  第四條 專家庫按照科學管理、廣泛參加、規範使用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二章 申請和入庫
  第五條 聘任併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有嚴謹的科學素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度的責任心,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公正,能夠客觀地履行職責;
  (二)熱愛標準化事業,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願意從事並能夠勝任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
  (三)具備較強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熟練掌握本專業領域技術知識、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熟悉掌握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有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有較強的標準制訂、修訂、評審、標準化科研、標準化項目組織管理等工作能力;
  (五)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
  (六)無違法和違反本辦法等記錄。
  如專家特別優秀,根據工作需要,經市主管部門同意,可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限制。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且在ISO、IEC等國際標準化組織中擔任職務或入選IEC青年專家領袖的國際標準化人才、市政府支持發展領域的專家優先考慮。
  第六條 專家入庫按照公開徵集、個人自願報名或單位推薦、資格審核、審核結果公示、入庫等程式進行。
  專家入庫具體包括如下程式:
  (一)向社會公開徵集;
  (二)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單位推薦或個人申報:申報專家填報《深圳標準專家庫備選專家信息登記表》,並向市主管部門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三)市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結合深圳標準工作需要對備選專家進行遴選,擬定入庫專家名單;
  (四)擬入庫專家名單在市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實名提出異議,市主管部門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並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異議備選專家;
  (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專家予以聘任入庫,入庫名單在市主管部門官網公布。
  第七條 專家庫每年更新一次,市主管部門發布公開徵集專家庫專家的通知後,接受專家入庫申請。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專家可以參加以下活動:
  (一)參與研究和起草深圳標準相關的政策、法規、規章、規劃、計畫;
  (二)參與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等各類標準項目的評審、驗收等工作;
  (三)參與各級各類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的指導、評估及驗收等工作;
  (四)參與地方標準的起草與評審工作;
  (五)參與有關標準培訓、宣貫、國際國內交流和研討活動;
  (六)其他需要專家參與的標準工作。
  第九條 專家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議事事項和有關行政管理制度規定的知情權;
  (二)專家參與評審類活動時的表決權和獨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的權利,以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要求在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並拒絕在不符合本意的結論上籤字的權利;
  (三)按照有關規定,合法獲取聘請單位支付的勞務報酬的權利;
  (四)自願退出專家庫的權利;
  (五)其他依法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專家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按照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標準項目評審活動,按時提供公正的評審意見或結論;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審工作紀律,對評審工作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
  (三)如實填報入庫專家所需個人信息,入庫後如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自相關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自然日內告知市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材料;
  (四)自覺遵守本辦法規定,準時參加承擔的評審等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及時提前告知活動組織者;
  (五)專家本人或所在單位與承擔的工作有利害關係或與評審項目存在其他利害關係的,主動申請迴避;
  (六)從事評審相關工作時,不得接受或者索取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不得利用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從事商業活動,為本人或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
  (七)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專家庫使用
  第十一條 專家庫長期開放,供市標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使用。
  第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制定或實施政策以及開展立法、標準制修訂、項目評審、諮詢、培訓、宣貫、研討等有關活動,需要專家參與的,優先從專家庫中選用專家。
  第十三條 建立專家庫信息系統,承擔相關工作的專家通過信息系統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抽取出來的專家視工作需求,在工作任期內一次或多次使用。
  第十四條 專家抽取應包含以下程式:
  (一)確定需求:使用專家的單位或部門就工作任務確定需要的專家專業、領域和數量等;
  (二)抽取專家:使用單位或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符合條件的專家,形成候選專家名單;
  (三)確定專家:使用單位或部門與候選專家聯繫,確定專家是否能夠參加相關工作;若有專家無法參加工作導致專家數量未達到相關要求,專家數量不足部分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第十五條 遴選專家參加標準獎項目評審、驗收活動,應遵循迴避、隨機、客觀的原則,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評審、驗收專家組需有5人以上單數專家;
  (二)綜合考慮評審、驗收項目的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化領域分類,遴選專家的專業領域、資格和能力應儘量匹配,因項目類別太多不能覆蓋的,專家組需保證1名綜合類的專家;
  (三)同一專家組內,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原則上不超過1名。
  第十六條 對專家、專家組在參加標準獎項目評審、驗收活動時出具的意見,專家庫使用部門應進行監督覆核,如不按要求進行打分、評為0分或專家之間評分差異大於等於30分的,應當提請專家組合議確認。
  在評審、驗收等過程中,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執行迴避制度、違反有關紀律和規定等行為的,專家庫使用部門應當終止該專家的相關活動,必要時重新組織開展評審、驗收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經聘任入庫的專家,聘任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八條 對專家進行分類分級管理,按照專家的專業、工作履歷、擅長領域、職稱等進行類別劃分。
  第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在庫專家開展交流活動,學習標準相關工作的知識,提高專家能力。
  第二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根據專家個人信息變更申請,及時對專家的個人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一條 建立專家履職情況評價和監督管理機制,每次邀請專家參與相關工作後,使用專家的單位或部門從作風態度、專業能力、團隊協作、公正意識等方面對專家進行評價,專家得分合格的,保留參與相關工作的資格;得分不合格的,暫停其參與相關工作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負責對專家庫使用行為進行監督,加強對使用專家庫的管理,保障專家庫及專家的信息安全。
  各使用單位或部門嚴禁私自複製、下載、泄露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專家聘任期屆滿的,由市主管部門組織對專家資格進行複審。複審通過且專家願意續聘的,經市主管部門批准後重新聘任;複審未獲通過或不願續聘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條 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門可決定其解聘出庫,並通知到其所在單位及本人:
  (一)因個人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專家條件的;
  (二)隱瞞個人信息,應當主動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專家資格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操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六)專家不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或不勝任工作次數達3次以上的;
  (七)兩年內無故不參加專家工作會議和不承擔專家工作的;
  (八)公眾舉報不符合專家資格,經核查屬實的;
  (九)因專家的失職行為對工作造成不良後果及影響的;
  (十)其他依法不再適合擔任專家的情形。
  專家因超齡、身體健康或者其他個人原因主動申請退出專家庫的,應向市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主管部門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與該專家解除聘任關係。
  第二十五條 解聘出庫的有關人員,不得再以專家庫專家身份從事相關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專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專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向市主管部門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標準專家庫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19〕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深圳標準專家庫管理,更好地發揮專家在深圳標準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為深圳打造質量強國標桿城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標準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深圳標準專家庫管理辦法》自2019年實施以來,對深圳標準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作出了指導,規範了專家徵集以及使用程式,深圳標準專家庫在深圳標準建設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智力支撐作用。但隨著我市標準化工作的不斷推進,對深圳標準專家庫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條款亟需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了進一步提高專家庫管理辦法的科學性、實用性、可執行性,更好地指導相關工作開展,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廣東省標準化條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等相關規定,以問題為導向,經過多方調研、徵求意見,完成了《管理辦法》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專家庫管理體系
  第一章“總則”明確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廣東省標準化條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明確專家要求和申請程式
  第二章“申請和入庫”補充明確了專家的基本條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具備較強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熟練掌握本專業領域技術知識、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70周歲”“無違法和違反本辦法等記錄”,同時增加了不受專業職稱和年齡條件限制以及優先考慮的條款;補充明確了專家入庫的程式。
  (三)明確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專家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專家可參加的六類標準活動、享有的五項權利以及七項義務,以便加強對入庫專家的管理。其中專家可參加的活動中根據標準工作中專家庫的使用情況,增加了“其他需要專家參與的標準工作”條款;專家享有的權利中補充了“自願退出專家庫的權利”;專家應履行的義務中補充了“如實填報入庫專家所需個人信息,入庫後如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自相關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十個自然日內告知市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材料”“專家本人或所在單位與承擔的工作有利害關係或與評審項目存在其他利害關係的,主動申請迴避”。
  (四)規範專家庫的使用
  第四章“專家庫使用”規定了專家庫供市標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使用,“市主管部門制定或實施政策以及開展立法、標準制修訂、項目評審、諮詢、培訓、宣貫、研討等有關活動,需要專家參與的,優先從專家庫中選用專家”;明確了專家庫使用的方式以及專家抽取的程式;補充了抽取專家參加標準獎項目評審活動的規則要求;補充規定了專家庫使用部門應進行監督覆核。
  (五)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明確了對專家進行分類分級管理,按照專家的專業、工作履歷、擅長領域、職稱等進行類別劃分;規定了“市主管部門應根據專家個人信息變更申請,及時對專家的個人信息進行更新”;增加了“建立專家履職情況評價和監督管理機制”條款;規定了市主管部門負責對專家庫使用行為進行監督,加強對使用專家庫的管理,保障專家庫及專家的信息安全;補充了“隱瞞個人信息,應當主動迴避而未迴避的”“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專家資格的”“專家的失職行為對工作造成不良後果及影響”三類終止專家資格的情形,同時明確了專家主動申請出庫的解聘程式;明確了對專家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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